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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騙他人“瘦身”,自己可能“受刑”
——減肥藥涉嫌罪名及辯護思路分析
減肥瘦身、防脫生發產品因精準瞄準了當代年輕人的痛點而占據了龐大的市場,但也成了食品、藥品安全類犯罪的高發領域。從大家熟知的“左旋肉堿” 到讓人五天六斤的“清脂酵素”,層出不窮的減肥產品背后卻有很多不具有藥品或者保健食品批準文號,或者未辦理進口審批手續,甚至存在違法添加違禁成分。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類罪名不多,但是刑罰較重。該類型犯罪涉及人員也十分廣泛,從生產源頭的企業老板到銷售環節的宣傳、包裝,再到一線銷售崗位的網紅帶貨,均有涉刑風險。本文從刑法條文出發,結合經典案例,重點分析常見的生產、銷售減肥藥容易涉及的三大罪名,分析不同品類減肥產品的性質,以及可能涉嫌罪名的犯罪構成邏輯,從而梳理出辯護思路中的重點。
一、涉嫌罪名分析
01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若減肥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有可能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案例一:(2020)湘1302刑初49號朱勝蘭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一審刑事判決書
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17日期間,朱勝蘭共從洪莉莉、韓國華處購買了9,850,000余元“饋世瘦身咖啡”。后雇請了鄧某3等人將散裝“饋世瘦身咖啡”進行包裝,由朱勝蘭通過微信宣傳等方式,發展多名下線,將其余包裝好的“饋世瘦身咖啡”以每盒200至300余元不等的價格銷售給了黃某、朱某1、梁某某、毛某等下線或者顧客,經查實銷售金額為2269248元。2019年3月25日,婁底市公安局在倉庫內當場查獲并扣押尚未進行銷售的散裝“饋世瘦身咖啡”2362.178公斤,裝箱的“饋世瘦身咖啡”1200盒以及未包裝好的“饋世瘦身咖啡”785小包,金額共計545940元。最終法院以被告人朱勝蘭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
案例簡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兜底條款,不僅僅是食品安全領域犯罪的典型罪名,還可能涉及其他領域,如常見的注水豬肉等行為,適用犯罪較廣,該罪對銷售金額量刑梯度標準更為細致,最高可達二百萬元以上(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對于“銷售金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規定的銷售金額三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聯合發布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托指定的估價機構確定。多次實施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行為,未經處理的,偽劣產品的銷售金額或者貨值金額累計計算。
02
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
若減肥生產者或銷售者無生產資質非法生產假藥,或者在產品名稱上標注藥號、藥效,夸大藥品治療效果,非法采購藥品對其包裝、分裝、加工,可能涉嫌生產、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
案例二:(2021)川0116刑初7號2021.01.21 關惠萍、黎玉玲、黃群英等生產、銷售假藥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2018年4月,鄭某貴伙同鄭某祥、唐某蘭、李某軍和某華(五人均另案處理)等人,在未取得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他人處購買非法生產的藥丸、藥酒、藥膏、藥貼、眼藥水等,經過分裝并粘貼自行制作的夸大藥品治療效果的說明書,生產出“減肥藥”,并利用其創建的“愛心會”平臺向全國銷售。最終法院以被告人關惠萍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案例簡析:減肥藥不是藥,但為何定性為生產、銷售假藥?
“減肥藥”是老百姓的慣稱,除了國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以外,其并不具有藥的屬性。但是如果產品本身含有字號、藥效,宣傳藥效,將自身定位于藥品,而生產者并無資質,該藥品則可能被定性為“假藥”,甚至某些包裝、分裝行為亦被定性為生產假藥的行為。依據2022 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該解釋第六條規定:以生產、銷售、提供假藥、劣藥為目的,合成、精制、提取、儲存、加工炮制藥品原料,或者在將藥品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制成成品過程中,進行配料、混合、制劑、儲存、包裝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生產”。因此,法律實踐中,將真正的藥品進行混合或者重新包裝后,也被認定為生產假藥。
03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若減肥產品中添加西布曲明和麻黃堿等有毒有害成分,可能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案例三:(2024)吉0103刑初130號鄭某星、周某仔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2023年7月至10月,被告人鄭某星進購西布曲明,雇傭被告人周某仔,在湖南省嘉禾縣生產名為“YsoMajic”的三無減肥類保健食品。周某仔根據鄭某星指示,在“YsoMajic”產品中摻入,鄭某星通過微信進行售賣。被告人侯某利、被告人張某雙、被告人袁某,明知“YsoMajic”三無減肥類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布曲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進購并銷售。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鄭某星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案例簡析:西布曲明和麻黃堿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144 條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中,關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認定,兩高《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將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上的物質納入其中。是常見的減肥產品中添加的成分,常見還有麻黃堿,這類成分有可能引起血壓升高、心率加快等嚴重副作用,有增加心臟病風險,是國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成分。
04
妨害藥品管理罪
若明知某些藥品屬于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藥品情況下,出售藥品給制造減肥產品的商家,可能涉嫌妨害藥品管理罪。
案例四:(2023)黑1124刑初79號程某某妨害藥品管理罪、妨害藥品管理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2020年5月,被告人程某某在安徽省亳州市注冊“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通過阿里巴巴平臺進行銷售食品添加劑及藥品原料。自2021年至2022年間,程某某在明知西布曲明屬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藥品情況下,多次通過阿里巴巴平臺以掛售其他商品掩人耳目,私下銷售西布曲明給河北省滄州市獻縣淮鎮居民陳某某(另案處理)用于生產減肥產品,非法銷售金額為人民幣10460元。經青島華測檢測有限公司對陳某某生產加工的減肥膠囊、減肥糖果及生產原料(西布曲明粉、奶粉、荷葉桑葉黃芪粉、魔芋粉等)進行抽樣檢測,檢測結果顯示送檢樣品全部含有西布曲明成分。被告人程某某犯妨害藥品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案例簡析:同樣是檢測出西布曲明,為何罪名不同?
首先應定性減肥產品是食品還是藥品,決定了案件的定性是食品類犯罪還是藥品類犯罪。在食品中加入西布曲明等國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物質一般定性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若該產品定位是藥品,是減肥藥,在藥品中加入西布曲明這樣的藥品成分則應屬于藥品類犯罪,可能涉嫌妨害藥品管理罪。案例三中同樣含有國家禁止的西布曲明,卻以保健品進行銷售,是食品,添加西布曲明這樣有害物質,最終法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而案例四中,當事人注冊“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通過阿里巴巴平臺進行銷售食品添加劑及藥品原料,直接銷售西布曲明藥品給陳某某,陳某某添加到減肥產品中,被告的行為是直接銷售藥品,并非食品,在明知西布曲明屬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藥品情況下,出售藥品被用于生產減肥藥,最終被法院以妨害藥品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
二、辯護思路重點解析
01
罪與非罪和此罪彼罪
若產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物質,例如“西布曲明”,該罪名要求行為人對于所含成分的明知。減肥藥中常以西布曲明和麻黃堿作為化學成分,普通老百姓并不知曉其成分和危害性。在沒有出現明確的人體損傷事件情況下,在不知情狀態下以售賣普通減肥產品的故意來銷售該毒害食品的,存在主客觀不一致而無法認定的可能性。結合行為人對于是否含有有毒、有害物品認識的可能性出發,結合其背景、學歷、從業經歷,從銷售的地點、方式、時間、價格、交易方式等是否異常入手,還原當事人不明知的真實情況,所以,罪與非罪,是否構成犯罪是辯護人首要考慮的問題。
其次是此罪與彼罪,減肥產品是藥品還是食品,對于司法機關的定性、量刑都是很大影響。例如對于減肥產品中常見的“西布曲明”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性,如果是外包裝是藥品或者產品做成膠囊狀,足以使得消費者以為是藥品,或者說明了是針對肥胖癥等,就有可能定性為藥品類犯罪,例如妨害藥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罪輕辯護中,如何為當事人爭取更輕的罪名,減少刑期,找準辯點也是關鍵。
02
主從之辯
在辯護中還原生產、銷售、加工鏈條,從行為人的地位和作用角度出發,從案件的證據和事實出發,還原案件中真正的生產者和加工者、還原真正的銷售者和輔助者、還原真正的批發者和零售者。從地位作用出發,解析每一步生產、銷售流程,梳理生產源頭和銷售分支,將整個過程可視化,不僅僅有利于司法機關真正理解案件的脈絡更有利于幫助司法機關在梳理的過程中看到法益侵害結果的責任比例,從而提出行為人是否應當認定為從犯辯護意見,防止罪責刑不相適應。
03
鑒定意見重點看
食品安全領域犯罪,鑒定意見、檢驗報告是案件中的核心關鍵,也是辯護人力爭的辯護重地。《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等專門性問題難以確認的,司法機關可以依據鑒定意見、檢驗報告、地級市以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出具的書面意見,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必要時,專門性問題由省級以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出具書面意見。因此鑒定意見、檢驗報告成為辯護審查的重點,就鑒定意見的資質、程序、方法等做細致審查。
04
數額辯護最有效
在減肥類案件中,最常見的罪名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該罪名中銷售額對于量刑的影響極大,因此,數額辯護是該罪名最有效的辯護。如何在涉案金額中剔除不當金額,從生產銷售記錄、發貨單、收款記錄,包括聊天記錄等,一一核對查實,確保每一筆涉案金額是實際銷售的數額。對于沒有檢測出有害成分的產品、沒有發貨的產品、暫時替他人存放的產品、刷單的產品等等,要進行一一剔除。
上文是對減肥類產品容易踩雷的三大罪名和經典案例的簡單剖析,該類型犯罪因專業性較強、生產交易環節眾多、人員涉及較廣、法律適用爭議較大等特點,為辯護工作提供了空間和挑戰。但辯護工作空間和機遇更多的是存在于每個活生生的案例中。在熟悉法律法規和案情的基礎上,針對每個案子“掘地三尺”,深入挖掘,不拘泥于現有辯點,又側重于個案本身是辯護人的功課。案件結果的意外之喜,是辯護人對每一個案件鞭辟入里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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