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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價值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房屋征收補償行政爭議,核心價值在于:行政機關在征收程序中必須嚴格履行法定調查義務,確保權屬認定準確,否則將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撤銷行政行為。該判決為被征收人維護合法權益提供了重要參考依據,同時警示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杜絕“重效率輕程序”的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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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線:
2018年1月:曹縣人民政府發布《X片區棚戶區改造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2018年3月:縣政府作出正式征收決定;
2018年5月:縣政府以原告為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2018年6月:原告起訴至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決定。
核心事實:
原告父親在曹縣某地塊建有房屋,雖未辦理房屋產權證,但持有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證(權利人為原告父親)。縣政府工作人員在征收調查階段,誤將涉案房屋登記在原告兒子名下,并據此委托評估機構出具估價報告。因補償協商未果,縣政府直接以原告為被征收人作出補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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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張:涉案房屋土地權屬人為其父親,政府將房屋錯誤登記在他人名下,補償對象認定錯誤;征收程序違法,未履行法定調查義務,侵犯其財產權。
被告抗辯:征收程序合法,已依法公示補償方案并組織評估;原告與補償決定無直接利害關系,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法院認定:
權屬認定錯誤:原告提交的土地證足以證明其對土地享有使用權,縣政府未核實房屋實際權利人,直接作出補償決定缺乏事實依據;
程序違法:未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履行調查登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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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澤中院經審理認為,縣政府未依法核實房屋實際權屬,僅憑錯誤登記資料作出補償決定,屬“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依法判決撤銷該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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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權屬調查是征收補償的法定前提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行政機關必須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面積等組織調查登記,并向被征收人公示。本案中,縣政府未核實房屋實際歸屬,直接依據錯誤登記資料作出決定,屬于程序嚴重瑕疵。
2. 不動產權屬證書的證明效力
《物權法》(現《民法典》第216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物權的證明。即使房屋未辦理產權證,行政機關亦應結合土地使用權證、歷史居住情況等綜合認定權利人,而非草率推定。
3. 行政訴訟的救濟功能
本案援引《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明確“主要證據不足”的行政行為應被撤銷。法院通過司法審查糾正行政機關的錯誤,體現了行政訴訟監督公權、保護私權的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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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當事人的啟示:
確權是關鍵:在征收中,務必保留土地證、建房手續等權屬證明,及時主張權利;不動產權屬證書是物權歸屬的核心證據,行政機關不得以“推定”或“登記錯誤”替代法定調查程序
程序違法可訴:若發現征收調查登記錯誤,應立即通過復議或訴訟程序維權,避免錯過時效。征收補償決定若未查明房屋實際權利人,即便征收目的合法,亦構成程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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