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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周建國與妻子李秀蘭婚后育有三名子女:周明、周華、周靜。李秀蘭于2020年去世,周建國于2023年去世。
2004年6月6日,周建國與趙文斌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約定:趙文斌將其名下的一號房屋(建筑面積87.47平方米)以25萬元出售給周建國。合同簽訂當日,周建國支付23萬元,趙文斌出具收條;剩余2萬元約定在房屋過戶完成后支付。
合同同時約定:趙文斌在取得一號房屋產權證后一個月內,須協助辦理過戶手續;若逾期,每日支付違約金200元。
簽約時,該房屋系趙文斌一家通過拆遷安置所得,尚未能辦理產權證。此后,周建國一家實際入住該房屋多年。直到近年,小區具備辦證條件,已有鄰居陸續拿到房產證,但趙文斌始終拒絕配合辦證及過戶。
周建國夫婦去世后,其子女周明、周華作為原告,聯合妹妹周靜(第三人),將趙文斌及其配偶趙建國、兒子趙強(即出賣方家庭成員)訴至法院,同時將負責安置的某街道辦列為第三人,請求:
判令某街道辦協助趙文斌將一號房屋產權證先辦至其名下;
趙文斌一家在取得產權證后,立即配合將房屋過戶至三名繼承人名下;
支付違約金7.5萬元。
三被告及某街道辦均未到庭應訴。
二、裁判結果
法院作出判決:
某街道辦于判決生效后15日內,協助趙文斌將一號房屋產權登記至其個人名下;
趙文斌、趙建國、趙強在產權證辦至趙文斌名下后7日內,配合將房屋過戶至周明、周華、周靜三人名下;
周明等三人于過戶完成后1日內,向趙家支付剩余房款2萬元;
駁回原告關于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三、法院說理
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雖然簽約時房屋無產權證,但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有效。趙文斌作為被安置人代表家庭簽約,其配偶、兒子雖未簽字,但基于家庭共有關系及長期居住事實,可視為共同出賣人。
繼承人有權繼受合同權利
買受人周建國夫婦已去世,其合同權利依法由法定繼承人承繼。三名子女作為繼承人,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政府有協助辦證義務
一號房屋系拆遷安置房,初始登記需由安置單位(某街道辦)配合完成。法院判令其協助趙文斌先行辦理大產權證,是實現后續過戶的前提。
違約金主張缺乏依據
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適用于“取得產權證后拒不配合過戶”的情形。但原告未能舉證證明房屋具體何時具備辦證條件,也無法證明趙文斌在具備條件后存在惡意拖延。故違約金請求不予支持。
剩余房款仍需支付
合同約定“過戶后付尾款”,現過戶即將完成,買受方繼承人應依約支付2萬元余款。
四、律師提示
“無證房”買賣合同未必無效
只要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如小產權房、違法建筑),即使簽約時無產權證,合同仍可能有效,買方可主張繼續履行。
繼承人可承繼購房合同權利
購房人去世后,其子女作為繼承人有權要求賣方配合過戶,無需重新簽訂合同。
安置房過戶需“兩步走”
先由開發商或政府協助原被安置人辦理首次登記(大產權證),再由其配合買受人辦理轉移登記(小產權證)。
違約金需有明確觸發條件
主張違約金必須證明:義務方在具備履約條件后仍拒不履行。若無法確定“可辦證時間點”,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及時維權,避免權利落空
房屋長期未過戶存在風險(如賣方債務、繼承糾紛等)。建議購房者在具備條件后立即催告并保留證據,必要時提起訴訟。
本文由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整理,旨在幫助購房者了解無證房買賣及繼承過戶的法律風險與維權路徑。如遇類似糾紛,建議盡早咨詢專業律師(涉及房產處置時),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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