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報送規定》(簡稱《規定》)公布并施行,旨在規范互聯網平臺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涉稅信息,提升稅收服務與管理效能,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營造公平統一的稅收環境,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對此,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發布電商快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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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詹朝霞律師表示:
近日,《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報送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出臺,《規定》為維護平臺經濟健康有序良好地運作,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有著重大的積極意義,但該規定有可能加重平臺的運營負擔,在現有的制度框架下,平臺運營者應該著重學習該規定,做好稅務合規,避免因不知道不懂不理解而被處以行政處罰。
《規定》明確了報送主體為電子商務法規定的各類平臺經營者,并明確了應將平臺內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涉稅信息(身份信息及收入信息)主動報送,明確了報送時間節點為每季度終了的次月內,平臺還應對報送信息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平臺未按規定期限報送、瞞報謊報漏報或拒絕報送都將受到行政處罰,嚴重的可能面臨停業整頓。
事實上,我國電子商務法很早就規定了平臺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涉稅信息是其法定義務,我們可以很形象地稱平臺為稅收征管的“流動哨所”。
長時間以來,因平臺經濟發展迅猛且更新迭代快,種類非常繁多,稅收問題始終困擾著稅務機構,此次報送主體不僅涵蓋境內常見的“京東”“淘寶”等超大型平臺,還包括小紅書、抖音以及眾多為網絡交易活動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營利性服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例如游戲運營平臺或提供家政服務的58到家、二手貨買賣的斗魚等各類型的平臺。當然還包括在我國境內運營的海外各類互聯網平臺,這些平臺只要在中國境內為網絡交易活動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營利性服務的,就受《規定》的約束,應嚴格執行《規定》。
被報送信息的主體包括各類網點店主、MCN機構、網絡主播、服務機構以及各類通過互聯網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其他各類主體;所報送的涉稅信息包括從業人員的個人信息以及收入信息,例如銷售收入、勞務收入、傭金收入、打賞收入、廣告收入、銷售分成收入、信息服務收入及各類收入,且將規范全部涉稅信息的數據口徑和標準,為進一步通過大數據實施稅收征管做好準備。
《規定》出臺將有效遏制平臺內經營者偷逃稅的亂象,將有效打擊各類偷逃稅行為,并能在線實時對各類應稅行為進行監管,維護平臺經濟的健康有序地發展,進一步促進互聯網經濟的繁榮。
建議各地稅收主管機關在落實《規定》時,應兼顧平臺運營的各類挑戰和成本,采取更人性化的方式方法和措施,幫助平臺企業穩定有序地執行《規定》,切忌以罰代管。
建議《規定》進一步明確如在中國境內運營、平臺服務器在境內,但商家貨物或服務銷售至海外是否屬于應報送信息范圍。
專家介紹:詹朝霞,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律師、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法律合規成果】
網經社在消費維權、立法等方面也取得不少成果,并得到有關部委、消協的肯定。如2020年網經社出席國家市監督總局在京召開的“互聯網企業創建無傳銷網絡平臺座談會”,發布國內首份《中國社交電商合規研究報告》;2017年承接浙江省工商局、浙江省消保委委托的“跨境網購消費者權益保護課題”;2016年承擔承接國家工商總局和浙江省工商局“全國網絡交易平臺合規審查”調研課題項目;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局、中國消費者協會指導,與《中國消費者報》舉辦的“促進電商發展指導網絡消費”座談會上,發布《2016年中國消費者網絡消費洞察報告與網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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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5日,浙江省消保委第四屆專業委員會專家聘任儀式暨浙江《消法》實施辦法修改座談會在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舉行。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受邀參加,并獲聘浙江省消保委第四屆電子商務專業委員會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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