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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圖片非AI生成,與內容有關)
作者 | 鄒成效
最近,看到律師圈都在聲援一名被刑事拘留的法官。
奇怪吧,聲援的是律師圈,而不是法官所工作的單位。
2025年3月,河南省南陽市鎮平縣人民法院法官畢祺祺在網絡上以“我能否為母辯護,請法院給個說法”為題發布文章,引發關注。而畢法官的母親冀某梅和另外三十余人因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幫助偽造證據罪、尋釁滋事罪等罪名被起訴至南陽市淅川縣人民法院。
3月31日,南陽市淅川縣人民法院同意畢祺祺作為冀某梅的辯護人行使閱卷權。
7月5日下午,畢祺祺被公安機關帶走。
7月10日中午,畢祺祺的姐姐收到南陽市南召縣公安局的拘留通知書,文書顯示,畢祺祺因涉嫌洗錢罪被該局刑事拘留,現羈押在南召縣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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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做法過于簡單直接,嚇得我連夜又研讀了一下“洗錢罪”。
我國《刑法》是這樣規定的
第一百九十一條 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四)跨境轉移資產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024年的司法解釋是這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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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他人實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實施該條第一款規定的洗錢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條? 認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應當根據行為人所接觸、接收的信息,經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移、轉換方式,交易行為、資金賬戶等異常情況,結合行為人職業經歷、與上游犯罪人員之間的關系以及其供述和辯解,同案人指證和證人證言等情況綜合審查判斷。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認作該條規定的上游犯罪范圍內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響“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認定。
第五條? 為掩飾、隱瞞實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
(一)通過典當、租賃、買賣、投資、拍賣、購買金融產品等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通過與商場、飯店、娛樂場所等現金密集型場所的經營收入相混合的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通過虛構交易、虛設債權債務、虛假擔保、虛報收入等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四)通過買賣彩票、獎券、儲值卡、黃金等貴金屬等方式,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通過賭博方式,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賭博收益的;
(六)通過“虛擬資產”交易、金融資產兌換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七)以其他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第七條? 認定洗錢罪應當以上游犯罪事實成立為前提。有下列情形的,不影響洗錢罪的認定:
(一)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有證據證明確實存在的;
(二)有證據證明上游犯罪確實存在,因行為人逃匿未到案的;
(三)有證據證明上游犯罪確實存在,因行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證據證明上游犯罪確實存在,但同時構成其他犯罪而以其他罪名定罪處罰的。
第八條?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是指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實施相關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包括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形成、發展過程中,該組織及組織成員通過違法犯罪活動聚斂的全部財物、財產性權益及其孳息、收益。
發條和司法解釋看起來啰啰嗦嗦的,不是專門搞刑事法律的人,例如LSP這樣的,肯定搞不明白。
那我就來盡量簡單地解釋一下。
1、洗錢罪的上游罪名包括”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
畢法官的母親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這就是洗錢罪成立的基礎了。
不過就算不是 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構不成洗錢罪,還是一樣可以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換個罪名而已,沒什么太大區別。
2、主觀明知可以靠客觀行為推定
畢法官在動用 母親留給他的資金時,只要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涉黑財產,就符合洗錢罪的主觀要件。
什么” 根據行為人所接觸、接收的信息,經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移、轉換方式,交易行為、資金賬戶等異常情況,結合行為人職業經歷、與上游犯罪人員之間的關系以及其供述和辯解,同案人指證和證人證言等情況綜合審查判斷。“云云,簡單點說,就是”我覺得你應當知道,你就是有主觀明知“。
3、上游犯罪未被確認不影響洗錢罪成立
有的朋友可能會說,畢法官母親的涉黑案件還沒判決呢,上游犯罪尚未確認,怎么就能認定畢法官涉嫌洗錢罪呢?
上游犯罪尚未確認, 沒關系,不影響的。
”認定洗錢罪應當以上游犯罪事實成立為前提。有下列情形的,不影響洗錢罪的認定:(一)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有證據證明確實存在的;“
看到沒有,只要有證據證明確實存在即可,有沒有依法裁判并不重要。
畢法官的母親都起訴到法院了,你說有沒有證據證明確實存在?
4、資金是否被轉移或者不當使用
千言萬語,洗錢罪的客觀表現形式,必須是資金的不當使用。
那么,畢法官有沒有將母親或者母親所經營的企業的資金進行不當使用呢?
這也是爭議最大的一點。
本罪設立的初衷,是為了防止一些特定罪名的相關人員, 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而有目的地 將涉案資產轉移或者不當使用。
從刑法或者司法解釋列舉的客觀表現形式來看,也都是集中在各種轉移、轉換的手段和方式上。
從目前的信息來看,畢法官對資金的使用,除了用于個人生活開銷以外(據說是因為個人的工資卡被凍結),最大的開銷就是支付母親和其他被告人的律師費。
從被聘請的律師的咖位來看,支付的律師費至少是七位數。
可能這樣的一筆巨額支出,被辦案單位認為是” 以其他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
分析完罪名,下面說一下我的看法。
1、罪名是否構成
我認為畢法官很難構成本罪,哪怕他知道母親已經因為涉黑被起訴,知道母親涉黑的具體事項,動用母親或者涉案企業賬戶上的錢,用于自己個人生活,或者為母親聘請律師而支付律師費,都不可能被認定為”以其他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涉嫌”洗錢罪“。
我都沒想到,洗錢罪竟然也會有朝一日成為一個口袋罪。
這個事情,后期的發展結果,大概率”洗錢罪“也是辦不下去的,刑事拘留很有可能在三十天后轉為取保候審。
2、為什么會被立案并刑事拘留?
要依我說,畢法官還是太年輕了。
他可能是書都多了,以為刑事訴訟法上說的都是真的。
既然刑事訴訟法說被告人近親屬可以擔任辯護人,那哪怕我是法官,我也要去爭取為母親辯護的權利。
你以為你是在實現書本上寫的白紙黑字的訴訟權利,他們認為你是揣著明白裝糊涂在炒作案件。
你以為可以提出問題解決問題,他們認為解決提出問題的人就是解決問題。
你以為他們還把你當自己人,他們早就當你是犯罪嫌疑人。
你既然要實現刑事訴訟法,那就讓你體驗一下刑事訴訟法。
算了,就說到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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