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天,終于決定發了一個紅頭文件,算是答應漲漲漲了嗎?但這漲幅為啥這么大呢?草根的思考推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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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這份《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里,公民與政府圍繞信息公開申請的博弈,引出了一個關鍵命題:公民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數量、頻率,究竟在何種情況下構成“濫用”,其法律依據與邊界又該如何界定?
一、從個案看“數量頻率”爭議案例中,公民因與小區物業糾紛,自2023年起向多個行政機關提出眾多信息公開申請,后續又有復議。行政機關認為這構成“獲取政府信息權利的濫用”,核心爭議點在于:數量多、頻率高,能否直接等同于“濫用”?
本來中標價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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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30日開標:
高明碧桂園報價:洋房1元、別墅1.4元、花園0.3元
一年后,即2007年9月,高明碧桂園物業,給物價局的一紙調價申請,詳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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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后14個月的2007年9月4日,高明碧桂園物業要求漲價:
別墅物業費:從1.4元,漲到2元,漲幅42.8%
花園洋房物業費:從1元,漲到1.7元,漲幅70%
花園物業費:從0.3元,漲到0.5元,漲幅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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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高明物價局高度重視,足足研究了
物業費猛漲之謎:
這是2007年全佛山的物業人都喜大普奔、都猛漲工資70%了呢?還是碧桂園物業,2006年為了低價中標,現在原形畢露的自我救贖呢?
另外,為啥別墅價,物價局文件沒提,是沒有同意漲別墅嗎?
是中產和百姓的物業費該漲,而富人們的不能漲嗎?
2006年碧桂園物業的投標承諾,詳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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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設施完好率100%,維修率90%-98%,290個保安(退伍軍人為主),24小時封閉管理,車輛、財產被盜如果有責負責合理賠償。不得不說,這樣的服務,想想都令人陶醉的,買房人喜大普奔、開啟買買買模式、樂呵呵地甘當碧桂園業主就自然不在話下了。
最有意思的是,2006年碧桂園投標時,評標專家還特意問,為何你家報價這么低,高明碧桂園物業給出了神回復,詳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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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詢標答辯看,低收費對高明碧桂園物業來說,不是問題,他們有三招:①開源節流、②一職多能、③節約能源和管理費。
我好想問問:開誰的源、節誰的流?一職多能,是減人頭嗎?節約是不開燈、不修燈嗎?懂得都懂,反正其內涵只有他們知曉。
有了物價部門的紅頭文件,高明碧桂園物業從此不按中標價收費了,而按紅頭文件收了,因而有人算出物業至今“多收差額近1.8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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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濫用”判定的法律依據?
高明的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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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根據信息公開條例第一條和第三十五條云云,所以我趕緊學習了一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一條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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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事不登三寶殿,定有事造成不小困擾,故才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讓信息排憂解難、發揮服務作用,才有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一條的開宗明義呀。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五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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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可沒有濫用的提法,也沒有說大量、高頻就可以直接直接不受理,而是要先了解理由、再分析理由,然后才是可以不予處理。也不知道高明府發下文前,相關告知流程是否都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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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五條,強調“申請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時,行政機關可要求說明理由,理由不合理則不予處理。但“合理范圍”是模糊地帶——法律未明確規定申請多少次算“多”、多快算“過頻”。這就導致實踐中,行政機關易從自身資源消耗角度,將頻繁申請貼上“濫用”標簽,卻可能忽視公民真實需求。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如果明顯超過合理數量、頻次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則說明超過一定合理數量和頻率,也是允許的,認定“濫用”簡直就太武斷、非常不“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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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圍繞條例第一條和第三十五條大談目的和濫用,但是拒絕受理行政復議理由引用的卻是條例第十一條和第三十條,草根趕緊又去學習條例。結果越學習,越糊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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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第十一條,講的是信息公開的一致性原則、個別信息要批準才公開的原則,和不受理行政復議什么關系呢?難道言外之意是,沒人批準同意受理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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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講的是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詳,應該要告知補正、預期不補正不再受理該信息公開申請,和拒絕受理行政復議有任何關系嗎?高明府的這個不受理行政復議決定書,高明就高明在:你要申請行政復議,我卻回答:你的信息
公開申請屬于濫用和內容不明,不受理你的信息公開。進而得出結論:你的行政復議申請也不受理。這么“高明”的邏輯,的確名副其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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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濫用”越界的核心考量?
(一)目的是否正當
判斷“濫用”,關鍵看申請目的。若公民是為解決自身合法權益糾紛(如案例中物業爭議),即便申請多、頻率高,也應先推定為“正當”。因為物業管理、物業服務、物業備案等,涉及眾多職能部門,但是由于職能部門各管一塊,本案中蘇女士,不得不多部門申請信息公開,何錯之有呢?
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本就是為保障公民知情權,助力權利救濟。因公民不得不求助政府信息公開這一制度,不得不多部門多次申請有關材料而獲得知情,若這就扣上量大和無正當性的帽子,是否真的妥當?
(二)是否消耗過度資源
行政機關主張“濫用”,常提“消耗行政資源”。但行政資源本就為公共服務存在,公民依法申請信息公開,是在行使法定權利,行政機關有義務回應。若因怕“麻煩”“公開后不利”,就以“消耗資源”為由判定“濫用”,是對制度的曲解。
只有當申請明顯無實質內容、惡意騷擾(如反復申請已公開且無新理由的信息),才可能涉及過度消耗,如果只是數量和頻次超過合理范圍,按條例四十二條收費服務即可,這樣不就解決了行政資源消耗問題了嗎?
(三)與民事糾紛的區分
案例中行政機關提到“物業糾紛可民事訴訟解決”,但公民通過信息公開收集證據、了解行政監管情況,本就是維權的合理路徑。不能因存在民事救濟途徑,就剝奪公民用政府信息公開輔助維權的權利。兩者并非非此即彼,信息公開可與民事、行政救濟協同,這是公民的權利組合選擇。
四、對行政機關的啟示
行政機關應嚴守法律邊界,慎用“濫用”判定。面對頻繁申請,首先要審查目的是否正當,而非先入為主認定“濫用”。若公民確為維權,應積極回應信息公開申請,為公民提供證據、信息支持;若發現申請無實質意義,也應依法履行釋明義務,引導公民合理行使權利,而非直接“不予受理”“判定濫用”,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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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蘇女士的吶喊
高明區政府一邊否認業主的正當申請權,一邊未對質疑的物業服務價格、招標備案程序、合同履行責任進行任何實體審查,試圖用形式理由掩蓋實質問題。這種“程序先于內容,動機取代事實”的邏輯,是對信息公開制度初衷的背離。
三、法院程序阻斷讓司法救濟名存實亡
面對政府不作為,我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卻遭遇立案被拒、程序壓制。這一系列操作,讓一個守法維權的普通市民,變成被指控“擾亂秩序”的對象。這不是個案,而是制度風險的縮影——如果信息公開無法保障,行政復議不被受理,法院不肯立案,普通公民還有什么方式能夠依法表達質疑?
四、我維權,是為守住所有業主的權利底線
高明碧桂園共有5400戶業主,服務費涉及金額高達1.8億元。一個服務合同是否真實備案、是否符合中標價、是否經業主大會表決,這些都是關乎每一個業主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事務。今天我追問的,是價格合法性,是程序合規性;明天你我共同面對的,可能就是無法核實的收費與模糊不清的合同義務。
五、請求社會各界關注公民正當權利的困境
我相信法律的力量,也相信社會不會沉默。我并不追求對抗,而是期待回應;我不想制造對立,而是呼吁制度回歸理性。面對被標簽為“釘子戶”“維權專業戶”的誤解,我愿意坦然回應一切質疑。只希望這個社會,仍保有讓一名普通公民說出真相的勇氣與空間。
今天我所堅持的,不只是個人的勝負,而是公民應有的尊嚴與權利底線。
謹以此聲明,致敬所有仍在依法追求正義的人。
蘇女士
2025年7月24日
看得我熱血沸騰,還有一種藍瘦香菇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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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談
申請行政復議的原因是,蘇女士對高明區發改局的《明發改[2025]26號》政府信息公開答復不滿意導致的。
筆者認為,對該信息公開答復不滿意,進而主張行政復議,高明區府不用扣莫須有的“濫用”帽子來拒絕行政復議。這樣寫,是事出有因、另有隱情?唯有堅守“目的正當優先”“依法回應為本”,才能讓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真正成為公民維權的助力、監督政府的利器,而非被行政機關規避責任的“擋箭牌”。
公民申請的數量與頻率,應是權利行使的刻度,而非被否定的理由,這是法治政府建設中必須厘清的關鍵邊界。政府信息公開的“濫用”判定,絕非簡單以數量、頻率而論。法律應保障公民合法知情權,行政機關需通盤考慮事實、理性、法治、現實、和諧五個維度,去找各方的平衡。
很顯然,讓物業多收的1.8個億全部吐出來,基本不可能!職能部門個別人過往錯誤誰擔責,二十年的物是人非,真也沒多少現實意義!如何給全體業主們適當說法和補償以便平復情緒、如何繼往開來,才是高明碧桂園物業、高明區府官方,要考慮的問題。
蘇女士,她不是為了爭利,她是為業主爭一個理。
蘇女士,她震耳發聵的吶喊,應該被聽到、被看到、被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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