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消費升級的大背景下,“月嫂”逐漸成為許多中國育兒家庭的“剛需”。不過,新生兒免疫力較弱,護理過程中稍有疏忽,就可能引發雇主與月嫂之間的糾紛。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就調解了一起相關合同糾紛案件,一起來看看具體情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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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張某夫婦與某母嬰護理公司簽訂服務合同,并支付12800元購買為期22天的專業月嫂服務。服務結束后第6天,新生兒出現腹瀉癥狀。經醫院診斷,可能與喂養不當有關。張某認為,月嫂在服務期間將新生兒單次喂奶量從100毫升提升至120毫升,存在過度喂養,直接導致了寶寶健康問題,遂向法院提請訴訟,要求該公司返還月嫂服務費及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2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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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人民法院駐綜治中心訴訟服務團隊接到案件后,先引導原告去綜治中心先行調解,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從而進入訴訟程序。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了月嫂服務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達,合法有效,雙方也均履行完畢各自義務。合同履行期間,新生兒并未出現身體不適情況,且原告提交的證據無法證實新生兒身體不適與月嫂提供的服務有直接關系。
為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法官邀請綜治中心調解員共同參與調解。調解過程中,法官與調解員從“情、理、法”多角度出發,向原告闡明相關法律規定,應體諒服務方依約履職的付出。同時,引導被告換位思考,理解原告初為父母對新生兒健康的焦慮。
經多輪協商,最終雙方達成和解,被告自愿補償原告1700元。至此,此案圓滿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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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月嫂結束護理服務后,新生兒若出現身體不適,能否向母嬰護理公司索賠?
法官認為,本案中月嫂已在合同期內妥善履行全部義務。由于新生兒的腹瀉癥狀發生在服務結束6天后,且原告未能充分舉證證明新生兒腹瀉與月嫂服務期間的喂養不當存在關聯。而在實際生活中,新生兒的個體差異、外部環境變化等均可能誘發腹瀉。
因此,在尊重事實與法律的前提下,將新生兒身體不適歸咎于月嫂服務不當,于法無據,難以獲得支持。
不過,隨著月嫂市場的發展,其潛藏的“服務質量參差不齊”等問題也逐漸凸顯。需要明確的是,若在服務合同存續期間,新生兒出現身體不適,且經查證確系月嫂存在服務不當行為所致,新手父母完全有權依據合同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向服務提供方主張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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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來源丨駐綜治中心訴訟服務團隊
作者丨喻靖堯
美編丨喻靖堯
審核丨黃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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