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系虛增業績為目的但造成稅款損失,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論處
何觀舒: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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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湖北A科技有限公司系甲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資企業,2020年11月5日成立,該企業正式投產后獲得甲市人民政府獎勵175萬元,為獲得“規上企業”獎勵70萬元。
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期間,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鄭某某經唐某某介紹,某乙公司貨款并向其開具增值稅發票,然后在收到貨款后將錢匯至江西C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并從該公司取得增值稅發票。湖北A公司共計接受江西C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91份,金額8088376.07元,稅額1051488.93元,價稅合計9139865元。
被告人鄭某某通過湖北A公司無貨向揚州D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廣東省D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等某丙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90份,金額8002056.73元,稅額1039447.28元,價稅合計9041504.01元。某丙公司對以上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收入并認證抵扣稅額1015040.38元。案發后,其中14家企業已補繳稅款871481.25元。
另查明,2022年9月19日,被告人鄭某某接到公安機關的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單位湖北A科技有限公司預交納罰金五萬元。
再查明,2023年3月15日,被告單位湖北A科技有限公司投資成立湖北某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鄭某某系實際控制人,注冊地在某市綜合保稅區。2023年度,湖北A科技有限公司實繳企業所得稅48516.46元。
二、公訴機關指控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湖北A科技有限公司在沒有真實業務往來的情況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被告人鄭某某作為湖北A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單位湖北A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鄭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三、辯護意見
1.被告人鄭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2.辯護人的辯護意見:
(1)被告人鄭某某接到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
(2)被告人鄭某某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認罪認罰;
(3)被告人鄭某某社會危害性較小,目前經營兩家公司,建議對其適用緩刑。
四、裁判結果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湖北A科技有限公司在沒有真實業務往來的情況下向某丙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告人鄭某某作為被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虛增業績為目的,雖未獲取利益,某丁公司虛開的增值稅發票,某戊公司申報抵扣稅額一百萬余元,給國家造成稅款損失,對其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鄭某某在接到公安機關的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辯護人相關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鄭某某有悔罪表現,犯罪情節較輕,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單位湖北A科技有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五萬元。
二、被告人鄭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
五、稅與罰短評
2024年3月20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不僅明確規定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也明確規定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此外,《解釋》還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作了限縮解釋。
《解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為虛增業績、融資、貸款等不以騙抵稅款為目的,沒有因抵扣造成稅款被騙損失的,不以本罪論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雖然存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但是為虛增業績、融資、貸款等不以騙抵稅款為目的,沒有因抵扣造成稅款被騙損失的,不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論處。當然,如果構成其他犯罪的,則以其他犯罪論處。例如:逃稅罪、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
需要注意的是,這種情況下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才不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論處:一是不以騙抵稅款為目的;二是沒有因抵扣造成稅款被騙損失。那么,是否可以這樣說:雖以虛增業績為目的,但給國家稅款造成損失的,則會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論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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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觀舒律師,專注辦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等重大疑難涉稅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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