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官網|來源
8月4日,京東汽車賬號針對上海闌途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闌途公司)起訴北京汽廣行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東公司3)、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東公司1)、北京京東世紀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東公司2)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發布聲明,消除影響。
![]()
2025年7月21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對上訴人京東三公司與被上訴人闌途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作出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1? 案情簡介
關于被訴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相關事實:
2023年9月上旬,京東公司3推出“震虎價”養車產品/服務品牌低價營銷活動。為此,自同年9月15日起,京東三公司分別在各自運營的微信公眾號、微信視頻號、微博、APP、抖音店鋪等,以及線下經營活動中持續開展了一系列相關宣傳活動,所發布的線上線下廣告、宣傳文案等都使用了“震虎價”一詞。
關于被訴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相關事實:
2023年9月28日,京東公司1在微信公眾號“京東汽車”中發布《京東養車“震虎價”十一升級:輪胎保養5折,全國1400多家門店提供免費檢測服務》,其中提到“‘震虎價’在十一又有新動作。9月26日,京東養車宣布所有‘震虎價’商品都要比友商低5%”。
2024年5月30日,微信公眾號“京東汽車”發布以《京東養車618向2億車主作出承諾:讓養車‘有保障、更專業’》為題的文章,文中“震虎價”一詞以高亮藍色字體設置了鏈接,點擊鏈接顯示:“震虎價是京東汽車事業部京東養車在去年9月推出的一種低價營銷活動”“在活動期間,線上平臺的輪胎、空調濾芯等汽車保養產品頁面均標注‘震虎價’,同款產品價格低于途虎養車平臺”等表述。2024年10月14日,“京東汽車”微信公眾號發布《京東養車震虎價!真低價才敢比價》的文章,其中設置的高亮藍色字體“震虎價”鏈接也有“同款產品價格低于途虎養車平臺”的表述。
其他相關事實:
2023年9月26日,闌途公司的關聯公司TUHUCarInc.即途虎養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途虎公司)股票在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2023年9月27日,有網絡自媒體發文稱,“9月26日,是途虎養車在港股上市的日子...當日,京東集團副總裁、京東零售汽車事業部總裁繆某在微信朋友圈發文:‘恭喜友商掛牌上市,讓更多人關注到汽車后市場。近期,大家也看到京東養車推出了“震虎價”,在此我想邀請大家一起監督,所有“震虎價”商品都要比友商低5%!同時,京東養車承諾,將堅持大牌低價、品質服務、正道成功,決不犧牲消費者利益來換取利潤’”,文章還轉發了相關微信截圖。
2023年10月7日,闌途公司向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3發送《律師函》,內容稱其行為已經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下架、刪除與“震虎價”有關的鏈接、微博、視頻、宣傳資料。京東公司1、京東公司3同月9日簽收了相關《律師函》。
02?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
一、關于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
法院認為“震虎價”及其中的“虎”字均被京東三公司賦予特定貶損之義。其宣傳內容多處突出使用了與闌途公司商業標識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案商業標識,如使用相同的“虎”字標識,以虎爪被壓配圖、老虎形象擬制人暗喻使用帶有虎頭形象標識的闌途公司等。并明示低價營銷比對對象就是途虎養車平臺,如其宣傳內容有“...產品頁面均標注‘震虎價’,同款產品價格低于途虎養車平臺”表述等。容易得出“震虎價”指向對象是闌途公司及其品牌的結論。
且京東三公司選擇闌途公司關聯公司在香港證券交易所公開發行股票、主板上市之際,推出以“震虎價”為名的系列營銷活動具有明確針對性,京東三公司使用“震虎價”一詞實施低價營銷活動,明顯帶有貶損市場競爭對手闌途公司的主觀意圖。綜上,京東三公司通過實施以“震虎價”為名的低價營銷活動,編造、傳播闌途公司為不良市場經營主體的虛假信息及誤導性信息,損害了競爭對手闌途公司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其行為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商業詆毀的構成要件,構成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
二、關于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
對于京東三公司宣布的低于友商5%的降價幅度,闌途公司提供了“途虎養車”APP與“京東”APP中相同商品銷售價格比對的證據,證明京東平臺的部分商品價格與闌途公司商品價格相同,也有部分商品價格高于闌途公司價格,還有部分商品價格并未達到承諾的5%的降價幅度。京東三公司對此的 解釋是按照實際成交價結算最終應低于5%,成交價格如果高于友商將做退款處理。 對此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廣告法律規定,廣告發布者發布的廣告對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京東三公司宣布的5%價格折扣,并未明確是按實際成交價結算,其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消費者獲得了按實際成交價結算的相關信息,消費者顯然會因此遭受損害。綜上,京東三公司實施“震虎價”低價營銷活動中,發布的商品降價承諾信息與事實不符,欺騙、誤導消費者,構成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
一審法院判決京東三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京東三公司連帶賠償闌途公司經濟損失500萬元,京東三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微信公眾號“京東汽車”、微信視頻號“京東汽車”、微博“京東汽車”、抖音“京東汽XXXXXX”、“京東養車APP”連續10日刊登聲明,消除侵權影響。
京東三公司因與闌途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24)滬0112民初3840號民事判決,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一、關于被訴行為是否構成商業詆毀。
(一) 關于被上訴人是否為被訴商業詆毀行為的特定損害對 象。 二審法院認為, 商業詆毀行為并不要求行為人必須直接指明詆毀的具體對象的名稱,但指向的對象應當是可辨別的。截至被訴行為發生之前,被上訴人的“途虎”商標,以及“途虎養車”品牌已經具有很高知名度,且被上訴人在經營活動中亦使用了老虎頭像圖案。本案并無證據顯示,在汽車維修保養行業中有其他經營者的商業標識中使用了“虎”字樣或老虎頭像圖案,在被上訴人“途虎”商標及“途虎養車”品牌具有很高知名度的情況下,上訴人在經營活動中使用“震虎價”及相關配圖的行為,會使消費者認為系針對 被上訴人 。
(二)關于被訴行為是否傳播誤導性信息,并損害被上訴人商譽。 上訴人不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了“震虎價”一詞,還配有相關圖片,例如受傷的虎爪被高山壓住,山頂站立著被上訴人品牌吉祥物;有以老虎形象擬制的汽車維修人員手持帶有“虎”字標識產品的畫面,其中“虎”字與被上訴人所采用的特殊美術字體的“虎”字字體相同。本院認為,上訴人使用“震虎價”并配有相關圖片,意在說明其產品或服務價格低于被上訴人的產品或服務價格,且配圖中的內容明顯具有貶損被上訴人之義。因此,上訴人實施了傳播誤導性信息,并損害被上 訴人商譽的行為。 一審法院認定被訴行為構成商業詆毀并無不當。
二、關于被訴行為是否構成虛假宣傳。
本案中,上訴人在使用“所有‘震虎價’商品都要比友商低5%”的宣傳用語時,并未同時告知消費者如果價格高于友商則會退款。在這一宣傳場景下,消費者會誤認為上訴人推出的“震虎價”商品的價格一定是比友商低5%。即使上訴人所述“價高退款”屬實,亦不影響消費者在特定場景下會產生誤解。并且,如果上訴人同時告知消費者“價格比友商低”和“價高退款”,則消費者亦可能不會選擇與上訴人進行交易。因此,一審法院認定被訴行為構成虛假宣傳并無不當。
03? 二審判決書全文?????????????
![]()
![]()
![]()
![]()
![]()
![]()
![]()
![]()
![]()
![]()
![]()
![]()
![]()
![]()
![]()
![]()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