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文章思維導圖
執行不能情形下股東以知識產權代替貨幣出資的司法審查
——謝某輝、黃某娥與淅川縣某貨物運輸部等追加、變更被執行人異議之訴案
裁判要旨

在公司已陷入執行不能、具備破產原因但尚未進入破產程序的情形下,股東出資應視為加速到期,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出資義務。若股東通過修改章程,將出資方式貨幣變更為知識產權,即使已完成評估和驗資手續,亦不當然構成有效出資。鑒于知識產權本身具有價值不穩定、變現能力弱、評估標準不統一等特點,其作為出資形式,應接受“真實、有效、可變現”的實質審查,以判斷是否切實增強公司資本實力與償債能力。若作為出資的知識產權未產生實際經濟效益,僅具形式合規,實質上構成對債務責任的規避。股東仍應按原章程規定的方式履行出資義務,以維護資本維持原則,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案 情】
上訴人(原審被告):謝某輝、黃某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淅川縣某貨物運輸部
原審被告:黃某楠、上海某貿易有限公司、西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杜某某、程某某、四川某園林集團有限公司
淅川縣某貨物運輸部訴四川某園林集團有限公司、四川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某貿易有限公司、西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某某、程某某票據追索權糾紛一案,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崇明法院)于2022年10月21日判決四川某園林集團有限公司、四川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某貿易有限公司、西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連帶支付淅川縣某貨物運輸部票據款人民幣250,000元(以下幣種相同)及利息。因其未按上述生效判決書履行義務,淅川縣某貨物運輸部申請強制執行,崇明法院于2023年5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2023年6月28日,崇明法院裁定終結該次執行程序。執行過程中,淅川縣某貨物運輸部以謝某輝、黃某娥未實繳出資、黃某楠未實繳出資而將股權轉讓黃某娥為由申請追加三人為被執行人,后崇明法院駁回其追加申請。淅川縣某貨物運輸部遂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上海某貿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成立,注冊資本100萬元,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謝某輝出資額50萬元,股東黃某楠出資額50萬元,出資方式均為貨幣,出資時間均為2049年9月5日前;2022年1月5日,黃某楠將持有的上海某貿易有限公司50%的股權作價0元轉讓給黃某娥并辦理了變更登記手續。
2024年1月24日,黃某娥、謝某輝受讓“一種自動加水的加濕器”的實用新型專利。當日,北京市某資產評估事務所出具資產評估報告書,載明評估價值為100萬元。2023年12月29日,上海某貿易有限公司作出股東會決議并修改公司章程,確定黃某娥、謝某輝的出資方式由貨幣變更為知識產權。2024年1月30日,北京某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確認上海某貿易有限公司已收到全體股東繳納的注冊資本(實收資本)100萬元。全體股東以知識產權出資100萬元。2024年2月4日,出資專利轉讓至上海某貿易有限公司。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變更追加規定)第十七條,上海某貿易有限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未進入破產程序,應認為股東認繳出資加速到期條件已經成就。上海某貿易有限公司在不能履行到期債務的情況下,將股東認繳出資方式由貨幣變更為不易變現的知識產權,且出資專利的業務至今未能付諸實施,也未實現任何收益,損害了債權人對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期待利益,上述出資方式變更不能對抗本案債權。黃某楠在本案執行依據作出之前轉讓股權,且尚未進入執行程序,此時上海某貿易有限公司不符合加速到期的情形,黃某楠的認繳出資期限尚未屆滿,難以認定黃某楠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據此,判決追加謝某輝、黃某娥為被執行人,在未繳納出資范圍對上海某貿易有限公司所負債務中未清償部分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謝某輝、黃某娥上訴稱,其已于2024年1月份履行完畢出資,上海某貿易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專利所有權。請求撤銷一審法院判決并改判駁回淅川縣某貨物運輸部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淅川縣某貨物運輸部辯稱,謝某輝、黃某娥購買案涉專利出資后,未實際投入經營產生經濟收益,不能認定其已通過專利完成了出資義務。
二審法院認為,上海某貿易有限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已經具備破產原因。謝某輝、黃某娥作為上海某貿易有限公司的股東,其出資應加速到期。出資期限屆滿后,股東應按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形式履行出資義務。上海某貿易有限公司在謝某輝、黃某娥出資期限屆滿后,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將謝某輝、黃某娥的出資方式由貨幣方式變更為知識產權方式。雖然對出資的知識產權進行了評估并辦理了驗資手續,但無論案涉知識產權是否具有評估報告所確定的價值,知識產權本身具有不易變現、價值評判標準不統一、價值變化大等特性。相較于貨幣出資,顯增加了債權人實現債權的難度,損害了債權人對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期待利益。案涉知識產權并未投入公司經營產生收益,顯影響上海某貿易有限公司的償債能力,違反了公司資本維持原則。綜合謝某輝、黃某娥取得案涉知識產權、修改公司章程等事實,其存在明顯逃避貨幣出資義務以及逃廢債務的惡意,構成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行為。該變更出資行為不能對抗債權人淅川縣某貨物運輸部對上海某貿易有限公司在先的債權,不產生出資的法律效力,謝某輝、黃某娥仍應按原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方式履行出資義務。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 析】
一
執行不能情況下股東變更出資形式
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之下,出資期限尚未屆至的股東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原則上不得因公司未能清償債務而向法院申請追加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為被執行人,要求該類股東承擔相應責任。但《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六條規定了兩種例外情形。
其一,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
其二,公司債務產生后,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若公司符合上列兩種情形之一的,則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35條的規定,對股東出資期限加速到期,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變更追加規定)第十七條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本案中,經窮盡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上海某貿易有限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故其滿足“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即已具備企業破產法第2條第1款規定的破產原因。參照企業破產法第35條的規定,股東謝某輝、黃某娥未屆期限的認繳出資應加速到期,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出資義務。
我國法律并未對股東變更出資方式作出禁止性規定,根據公司自治原則,在公司處于正常經營狀態下,股東通過合法有效的股東會決議變更出資方式應當屬于公司內部事務,并不涉及債權人的權益。然而,股東出資系公司成立后經營的資產基礎,構成了公司對外債務的一般擔保財產。亦是公司法中資本確定、資本維持和資本不變原則的重要體現。由于出資方式屬于工商登記中的對外公示信息,債權人于交易初期對該信息享有合理信賴利益。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股東將流動性更強的貨幣出資變更為評估標準不一、變現能力弱的知識產權出資,實質上損害了債權人的信賴利益和債權實現保障。此類變更行為存在濫用股東權利、規避出資義務、逃廢債務的主觀惡意,應依法推定為無效。債權人仍有權要求股東按照貨幣出資方式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本案上海某貿易有限公司注冊成立時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方式為貨幣,出資截止日期為2049年9月5日。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召開股東會決議并修改章程,將出資方式由貨幣變更為知識產權。然而,該案于2023年5月6日進入執行程序,并于2023年6月28日終結執行,出資方式的變更時間明顯晚于債權的發生和執行節點,構成對債權人既有權益的實質性侵害。案涉專利未產生實際經濟效益,公司尚未圍繞該專利實現產品化或收益化,進一步表明該出資未能增強公司的償債能力,損害了資本維持原則。因此,該出資方式變更不得對抗本案債權,不具備法律效力。債權人有權依據原章程,要求股東謝某輝、黃某娥在未繳納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二
知識產權出資的司法審查標準缺陷
(一)形式審查的局限性:評估不實風險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可以依法轉讓且可以用貨幣估價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非貨幣方式出資必須符合可評估性、可轉讓性和合法性三項基本要求。此外,還需要對該類財產進行評估作價和財產核實,不得高估或低估價值。司法實踐中,法院對知識產權出資的審查通常僅限于形式要件,如是否形成有效的股東會決議、是否完成公司章程變更、是否履行評估作價程序、是否辦理權屬變更登記及企業公示、是否完成稅務備案等手續。這種以形式審查為主的做法,難以實質性評判出資知識產權的真實價值,而知識產權的合理估值恰恰是履行出資義務的關鍵環節。
知識產權本身具有價值不確定性強、評估復雜、波動性大的特征,其評估結果常常受到權利類型、權屬狀態、經濟壽命、市場轉化能力及行業預期等多重因素的影響。同時,目前評估機構良莠不齊,缺乏統一、有效的監管體系,使得評估結果的真實性難以保障。法院在審查過程中往往只能依賴評估報告和驗資報告,難以就其客觀價值進行實質性認定。這種制度漏洞為股東通過虛高評估手段將低價值知識產權“包裝”為高額出資,進而逃避實質出資義務、侵害公司及債權人利益,提供了操作空間。
在本案中,上海某貿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股東會決議并修改公司章程,決定將股東謝某輝、黃某娥的出資方式由貨幣變更為知識產權。2024年1月24日,北京市某資產評估事務所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確認其作為出資的實用新型專利評估價值為100萬元。2024年1月30日,北京某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確認上海某貿易有限公司已收到100萬元注冊資本,且全體股東以知識產權出資。2024年2月4日,該專利完成轉讓手續,登記至公司名下。盡管上述程序均已履行,評估和驗資手續亦齊全,但考慮到知識產權的變現能力較差、估值標準不統一及價值波動較大等特點,仍難以確保涉案知識產權的實際價值與評估報告中的金額一致。
(二)實質審查缺失:對知識產權真實、有效及可變現性的審查缺位
盡管法院在審理涉及知識產權出資的案件時,通常可對出資程序進行形式審查,如評估報告、驗資手續及權屬變更是否依法完成,但當前司法實踐中,對于知識產權出資的實質內容仍缺乏系統且有效的審查機制。由于知識產權作為出資標的,其價值具有非物質性、波動性強及市場依賴性高等特點,僅滿足形式合法性,并不能完全保障其出資的真實有效。
從實質審查角度看,法院應進一步考量知識產權出資是否具有客觀存在的經濟價值,是否能夠被實際運用于公司經營,是否具備可預期的市場轉化能力,以及在必要時是否具有較強的變現能力。這些因素,尤其在公司出現債務糾紛、面臨清算或執行階段時,直接關系到企業資產對外履約和清償能力,亦關涉債權人利益的實際保障。現行司法審查制度對上述實質性內容缺乏系統性評判機制,使得評估報告中所確認的價值在實際償債過程中可能流于虛設。
本案中,雖然謝某輝與黃某娥以實用新型專利出資100萬元,并通過評估和驗資程序完成相關手續,但上海某貿易有限公司僅提供了零件采購合同和商業計劃書作為與該專利相關的業務依據,表明公司尚處于業務規劃階段,專利尚未投入實質應用,亦未取得任何經營收益。因此,涉案專利是否具有實際經濟價值及可變現能力,存在較大不確定性。可見,該知識產權出資未能有效增強公司的資產流動性和償債能力,也難以為債權人提供穩定的風險保障。
這一現象進一步反映出,在知識產權出資領域,缺乏針對“真實、有效、可變現性”的實質審查機制,已成為制約司法救濟功能發揮的重要制度短板。
三
司法審查標準重構:雙層檢驗模型
在公司陷入執行不能狀態時,股東以知識產權代替貨幣出資、意圖規避實繳義務的情形屢見不鮮。鑒于知識產權具有變現難、價值評估標準不統一、價格波動性強等固有屬性,而現行司法審查又多側重于形式要件的合法性認定,導致難以全面識別出資行為的真實性與效果。為防范公司資產被虛假出資不當稀釋,切實保障公司資本的穩定與債權人的利益,亟需構建一套“形式與實質并重”的雙層審查機制,對知識產權出資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效能進行系統化檢驗。
第一層:出資時點的主觀善意檢驗
在審查股東變更出資方式的合規性時,法院應注重對其主觀動機與行為背景的識別,評估該行為是否出于善意,并符合誠實信用原則。
一方面,應將公司債務形成的時間與公司章程修改、出資方式變更的時間進行對比分析,考察出資行為是否具有緊迫性與規避執行之嫌。如果股東在公司面臨執行壓力或即將承擔債務清償責任時突然變更出資方式,將原本的貨幣出資調整為知識產權出資,則存在利用虛高估值轉移財產、逃避出資義務的重大嫌疑。
另一方面,應結合公司主營業務與知識產權的關聯性進行判斷。如果該知識產權與公司經營業務關聯度較低,缺乏技術適配性與市場轉化潛力,且難以預見其對公司盈利能力的實際提升,那么該等出資更可能是一種形式上的安排,而非實質性資本投入,不具備增強公司償債能力的現實效用。
第二層:執行階段的客觀效用檢驗
在執行階段,法院應從客觀視角審查知識產權出資的實際效果,重點評估其是否對公司資產結構與償債能力產生了實質性影響。
首先,應從“權利穩定性”角度考察出資知識產權的合法性與有效性,包括是否存在侵權爭議、是否已被授權確權、是否穩定可依賴。
其次,從“經濟價值實現”角度評估該知識產權是否已轉化為具體收益,是否對公司產生了實際經營貢獻。
通過上述雙重標準的綜合檢驗,不僅可以確保股東出資與公司償債需求形成真實匹配,也有助于識別并制止股東借知識產權名義虛假出資、轉移財產的行為。此種“雙層檢驗模型”有助于在保障債權人權益與尊重公司財產自治之間取得動態平衡,實現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有機統一。
來源:至正研究
![]()
The End
編輯:momo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