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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陳雨婷與陳雨澤、陳雨薇系兄弟姐妹關系,三人的父親陳建國于2012年3月30日去世,母親李桂蘭于2015年12月21日去世。1989年12月30日,因原有老宅拆遷安置,根據當時戶口簿登記人員(父親陳建國、母親李桂蘭、陳雨婷、陳雨澤四人),共安置兩套房屋,分別為一號房屋和二號房屋。
其中,一號房屋由陳雨婷與父母共同居住,二號房屋由陳雨澤居住(拆遷安置人登記為母親李桂蘭)。2011年8月24日,甲物業公司根據相關房改政策售房,父母同意由陳雨婷購買一號房屋,陳雨婷向甲物業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但因一號房屋安置時承租人登記為父親陳建國,甲物業公司拒絕陳雨婷簽訂購房合同,主張僅準許承租人購買。
當時陳建國身患重病、生命垂危,為保護陳雨婷的合法權益,其在醫院病床上與甲物業公司工作人員交涉,要求由陳雨婷簽字購房,遭到拒絕后,當著工作人員的面承諾“我簽字,陳雨婷出的錢,房子給陳雨婷”。
父母去世后,一號房屋仍登記在陳建國名下,陳雨澤、陳雨薇作為繼承人,拒不認可陳建國生前承諾,拒絕配合陳雨婷辦理房屋相關登記手續,阻礙其行使居住權利。此前,陳雨婷曾以借名買房為由起訴要求確認房屋所有權,被法院作出B號判決駁回,后其撤回上訴。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陳雨婷委托律師再次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其對一號房屋享有居住權。
庭審中,陳雨澤、陳雨薇辯稱,陳雨婷主張的居住權不符合法律規定,雙方及父母之間均未簽訂居住權相關合同;陳雨婷此前以借名買房起訴敗訴,本次變更案由主張居住權,違背一事不再理原則;且陳雨婷婚后已搬離一號房屋,戶口亦遷出,有自有住所,不符合享有居住權的條件,請求法院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裁判結果
陳雨婷對一號房屋有權居住使用。
法院說理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陳雨婷是否對一號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權利,結合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作出如下認定:
1. 關于法律適用,本案爭議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應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規定,不適用民法典中關于居住權設立的相關規定。
2. 一號房屋與二號房屋均系原有老宅拆遷所得的安置房屋,陳雨婷是否享有居住使用權,取決于房屋安置時是否考慮其人口因素。根據當時有效的《北京市建設拆遷安置辦法》第八條規定,安置房屋面積原則上不超過被拆遷戶原住房屋面積,原住房嚴重擁擠不便的,按拆遷時家庭人口情況予以照顧,家庭人口以拆遷范圍內的正式戶口為準,符合年齡條件的子女可分室安置。
3. 結合庭審查明事實,一號房屋與二號房屋的總面積遠遠超過原有老宅面積,拆遷時陳雨婷的正式戶口在被拆遷地址,且年齡已超過二十四周歲,符合上述辦法規定的按家庭人口予以照顧、可分室安置的情形,故一號房屋安置時必然考慮了陳雨婷的人口因素,陳雨婷作為被安置人,對安置房屋理應享有居住使用權利。
4. 一號房屋雖由陳建國簽訂購房合同并登記在其名下,性質為房改房,但該房屋系拆遷安置所得,陳建國的購房行為不改變陳雨婷作為被安置人享有的居住使用權利。
綜上,法院認定陳雨婷作為拆遷被安置人,對一號房屋享有合法的居住使用權利,依法支持其核心訴訟請求。
勝訴辦案心得
結合本案“拆遷安置、兄弟姐妹房產糾紛、借名買房未果轉主張居住權”三大核心沖突點,總結以下辦案心得及維權指引,供同類糾紛當事人參考:
1. 拆遷被安置人的居住權益受法律保護,核心在于舉證“安置時考慮自身人口因素”。本案中,我們重點梳理拆遷時的戶籍登記記錄、拆遷安置政策、準住證等證據,充分佐證陳雨婷系被安置人且符合政策照顧條件,一號房屋安置時必然考慮其因素,最終獲得法院支持。實踐中,被安置人主張居住權時,務必留存好戶籍證明、準住證、拆遷政策文件等相關證據,這是維權的基礎。
2. 區分“拆遷安置居住權益”與“民法典意義上的居住權”,避免維權方向偏差。本案中,對方代理人多次以“未簽訂居住權合同、未辦理登記”為由抗辯,我們重點辨析兩者差異:陳雨婷主張的居住權,系基于拆遷安置產生的法定居住使用權利,無需簽訂合同、辦理登記;而民法典規定的居住權,需通過書面合同約定設立并登記,兩者法律依據、構成要件完全不同,最終法院采納我方觀點。在此提醒,遭遇同類糾紛,可委托律師精準區分權利性質,避免因維權方向錯誤導致敗訴。
3. 借名買房敗訴后,可結合案件事實變更維權思路。本案中,陳雨婷此前以借名買房為由起訴敗訴,此次結合案件核心事實,變更維權方向,主張其作為被安置人的法定居住使用權利,而非所有權,精準避開此前的舉證短板,最終獲得法院支持。這也提醒當事人,借名買房維權未果時,切勿盲目撤訴或放棄,可委托律師梳理案件其他核心權益,尋找新的維權突破口。
4. 兄弟姐妹房產糾紛,重點防范“親情綁架”與“證據缺失”。本案中,被告以“親情”為由否認原告權益,且否認父親生前承諾,試圖以“一事不再理”規避責任。我們通過調取拆遷檔案、庭審質證還原案件事實,駁斥對方不合理抗辯,最終維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在此提醒,面對兄弟姐妹間的房產糾紛,既要注重親情協商,更要留存好相關證據(如書面承諾、付款憑證、溝通記錄等),必要時委托專業律師介入,避免因親情疏忽導致自身權益受損。
5. 房改房相關糾紛,需重點關注當時的政策規定。本案涉及房改房購買、拆遷安置等歷史遺留問題,相關權益認定需結合當時有效的政策文件,而非單純依據現行法律。我們長期辦理房地產糾紛,深耕拆遷安置、房改房、居住權、借名買房等各類房產糾紛,熟悉不同時期的政策規定,能夠精準梳理案件思路、挖掘關鍵證據。
實踐中,拆遷安置居住權、兄弟姐妹房產繼承、借名買房、房改房等相關糾紛頻發,當事人往往因不懂法律規定、證據留存不足、維權方向錯誤導致權益受損。若你正遭遇此類房產糾紛,可聯系我們,我們將為你提供專業的法律分析、維權指引,精準梳理辦案思路、深挖關鍵證據,全程護航你的合法居住權益與房產權益。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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