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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 高管未經股東會擅自將工程發包給無資質個人且未辦施工許可,屬于程序違法且未盡到管理者通常應有的合理注意,構成違反勤勉義務。
2. 公司因此支付周邊房屋賠償款1100余萬元,損失觸及“公司最大利益”,高管行為與損害具有因果關系,應承擔賠償責任。
3. 公司收到監理停工通知后仍未采取補救措施,對損失擴大亦有過錯,可減輕高管責任;法院酌定高管承擔40%即466萬元。
【基本案情】
某置業公司于2012年5月7日注冊登記成立,注冊資本3000萬元,由黃某持股40 % 并任監事,某投資公司持股60 %,包乙兼任某投資公司和某置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任某置業公司的執行董事。2012年5月8日,某置業公司任命包甲(包乙之子)為該公司總經理,全面負責公司工作。2012年5月至10月,某置業公司取得位于某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2012年7月26日,因案涉地塊建設需要,某置業公司與王某簽訂《土方施工合同書》及補充協議,約定將該地塊上的“家居建材廣場土方”工程交由王某施工,《土方施工合同書》及補充協議落款處均加蓋有某置業公司公章及包甲的簽名。
2012年11月2日,因某置業公司未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而擅自開工建設,當地住房保障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向某置業公司發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其停止一切違建活動,并接受進一步調查。2013年1月3日,某建設公司向某置業公司發出工作聯系單,告知某置業公司“案涉工程從基坑開挖(2012年8月)到基坑形成(2012年12月)經歷時間已較長,依據有關土方規范要求,應及時完成基礎工程,防止工程隱患。因臨近春節和雨季,請將地下室部分基礎工程施工完畢,以避免因較大雨水倒灌造成周邊范圍下沉、塌陷及其他災害發生”。某置業公司簽收后未按該意見執行。之后,因某置業公司在開發建設過程中施工不當,導致工地周邊房屋出現開裂等損害情形,某置業公司為此共計支付了賠償款11652170元。黃某遂以公司名義向總經理包甲主張賠償責任。
【案件焦點】
1.包甲作為某置業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是否違反勤勉義務;2. 違反勤勉義務適用何種歸責原則。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一百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
【典型意義】
1. 確立“勤勉義務四步審查”:程序合法性→合理注意→最大利益受損→過錯比例,統一高管失職案件裁判思路。
2. 明確“最大利益”量化標準:損失金額、競爭力、聲譽等多維度,只要與高管不當行為高關聯即可認定。
3. 示范過錯責任分配:同一損害下,公司與高管均有過錯的,按各自原因力大小分擔,防止“全有或全無”極端結果。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如下:駁回某置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如下:
1. 撤銷南平市建陽區人民法院(2022)閩0703民初【】號民事判決;
2. 包甲應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某置業公司4660868元;
3. 駁回某置業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再審裁定如下:駁回包甲的再審申請。
【案例來源】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24)閩民申【】號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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