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陸某和趙某婚后購買房屋,登記為雙方共同共有。現二人感情破裂起訴離婚,陸某稱案涉房屋60%購房款由其父母出資、剩余由趙某出資,且該60%款項實為父母借款,該主張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也迪律師解答
子女婚后父母出資的性質,若無明確約定,法院需結合舉證情況推定真實意思。離婚時一方主張出資為借款、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由主張方承擔舉證責任。對父母真實意思的認定,需結合家庭生活實際、出資目的及親屬情感等綜合判斷。
實踐中,父母為子女婚后購房出資,初衷多是為子女提供穩定居住條件,通常隱含對婚姻穩定的期待,以及對子女日后贍養的合理期望,若無明確借貸意思表示,一般不宜直接認定為借款。本案中,陸某主張60%出資為父母借款,需提供借條、轉賬備注、聊天記錄等充分證據證明借貸合意,否則法院難以支持其借款主張。
關于房產分割,案涉房屋登記為共同共有,原則上應均等分割,但可結合出資來源、雙方對家庭貢獻、共同生活情況等因素調整份額。實踐中,法院可判決房屋歸一方所有,由取得房屋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合理折價補償,補償數額綜合出資比例、房屋現值及案件實際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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