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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開始在即
員工突然離職
公司臨時找人添支出
這筆損失該由誰承擔
請和鵬法君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例
案情簡介
2022年7月,成某入職A傳媒公司,擔任劇情類短視頻簽約演員。雙方簽訂期限為1年的勞動合同,主要負責參演公司策劃的短視頻劇集,是劇中核心角色的扮演者。入職后不久,公司一檔新劇已進入籌備尾聲,公司已簽約兩位男演員,等成某飾演的女主角到位即可開拍。
同年11月,距離新劇開拍僅有兩天時間,成某突然通過微信告知公司:“不好意思,由于個人原因,想離職了,我實在不適合這份工作,已經考慮很久了。”公司當即挽留:“新劇馬上開拍,男演員都簽約完了,大家付出了很多,至少把劇拍完吧?正式員工離職需提前30日通知公司,不然可能要賠償損失。”但成某堅持離職,稱“還有兩天,找新女主很容易”,隨后便不再到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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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不耽誤劇集拍攝,公司緊急聯系女演員李某救場,雙方簽訂《演藝合同》,約定11月21日至12月2日拍攝,公司支付李某相應報酬。A傳媒公司認為,因成某未提前30天通知離職,導致公司額外支出費用,該損失應由成某承擔。A傳媒公司遂申請勞動仲裁,仲裁駁回其請求后,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成某賠償相關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
本案為勞動合同糾紛案,爭議焦點為成某未提前30日通知離職是否應賠償公司損失。
經審理查明,成某與公司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其在劇集開拍前突然提出離職,公司明確告知“需提前30日通知”,但成某未理會;公司與李某簽訂的《演藝合同》及支付憑證證實,公司為填補成某離職后的崗位空缺,確實支付了額外報酬用于聘請新演員。
法院認為,成某作為公司正式員工,未提前30日通知離職,導致公司在劇集開拍前臨時找人,額外支付的報酬與成某的離職行為存在直接因果關系。雖然成某辯稱公司可以選擇費用更低的演員,但公司因其突然離職而臨時尋找替代演員,支付較高報酬亦具有合理性。結合本案案情及公司實際損失,法院判決成某向A傳媒公司支付相應經濟損失。該判決已生效。
說法
和諧勞動合同關系需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共同維護,而“提前通知離職”是勞動者應遵守的基本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一規定既保障了勞動者自主擇業的權利,也給了用人單位合理的準備時間,便于安排工作交接、減少經營損失。
鵬法君提醒,離職跳槽均應保持理性和謹慎,需遵守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說走就走”極有可能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和經濟損失。對勞動者而言,離職前應履行提前通知義務,做好工作交接,依照程序完成離職手續,避免因工作“斷檔”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在日常管理中,應完善勞動合同條款,明確離職交接流程和責任。面對員工離職,應盡量友好協商解決。若需索賠,應注意留存損失與離職行為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的證據,且主張的損失需符合合理限度,避免過度主張。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唯有相互理解、依法依規行事,才能減少糾紛,做到“好聚好散”。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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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軍律師
職位:主任律師
電話:400-697-0701
業務專長: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房地產糾紛、債權債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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