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公司開具專票全額繳稅被指控虛開,一審二審裁判認定非法出售
何觀舒: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
編者按:本案是勞務公司為工程的實際施工人開具稅率為3%的勞務費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向建筑中標單位結算勞務款,勞務公司收取了比稅率3%更高的費用,按3%的稅率全額繳納了稅款。公訴機關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一審法院認定勞務公司已按3%稅率向稅務機關足額繳納了稅款,主觀上不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客觀上也未因抵扣造成國家稅款的損失,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但認為勞務公司在收取“開票費”“稅點”后為項目實際施工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其本質是將增值稅專用發票當做商品出售,是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最終改判勞務公司及被告人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審判決后,勞務公司及被告人提起上訴,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段某某注冊成立A勞務服務有限公司,登記注冊類型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法定代表人段某某,經營范圍包括建筑勞務分包、派遣等。
2017年7月19日,A公司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具有開具勞務費增值稅專用發票資格。
2019年9月至2022年4月期間,曾某任A公司出納,負責開具勞務發票、擬定勞務合同等工作。
青海省B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等76家建筑中標單位將其承建的工程項目勞務部分違法分包給無勞務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在實際施工人完成相應勞務結算勞務款時,76家建筑中標單位要求實際施工人提供勞務費增值稅專用發票。
為此,實際施工人通過他人介紹等方式聯系A公司,雙方約定以A公司的名義與76家建筑中標單位簽訂虛假的勞務合同,由實際施工人向A公司支付勞務費的4%-7.8%(其中3%稅額)開票費后,A公司向實際施工人開具勞務費增值稅專用發票。
另查明,A公司將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納稅機關交納3%的增值稅稅率,已全額交納。A公司向76家建筑中標單位承建的219個項目開具3234張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9069983.60元,金額302332926.86元,價稅合計311402910.46元。經青海XX會計事務所有限公司青XX會鑒字【2024】第21號會計鑒定意見書證明:A公司非法獲利6147963.85元。
再查明,曾某擔任A公司出納期間,系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直接經辦人,向43家建筑中標單位的93個項目開具勞務費增值稅專用發票1266份,稅額3525552.79元,金額117518481.66元,價稅合計121044034.45元。具體事實如下:
第一起:A公司未真實派遣勞務,為走資金流,與青海省B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簽訂虛假的勞務合同,從勞務費中扣除4%-5%即1210534.48元開票費(含稅點3%)的情況下,向B公司承建的24個項目,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63張,稅額730108.58元,金額24336963.79元,價稅合計25067072.37元。A公司非法獲利480425.90元。
第二起:A公司未真實派遣勞務,為走資金流,與青海C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簽訂虛假的勞務合同,從勞務費中扣除4.3%-6%即1321665.98元開票費(含稅點3%)的情況下,向C公司承建的9個項目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72張,稅額779504.43元,金額25983493.55元,價稅合計26762997.98元。A公司非法獲利542161.55元。其中,A公司出納曾某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6張,稅額17475.72元,金額582524.28元,價稅合計600000.00元。
第三起:A公司未真實派遣勞務,為走資金流,與陜西D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D公司)簽訂虛假的勞務合同,從勞務費中扣除4.5%-5%(含稅點3%)開票費的情況下,向D公司承建的30個項目,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95張,稅額792089.47元,金額26402993.83元,價稅合計27195083.30元。A公司非法獲利434569.28元。其中,A公司出納曾某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05張,稅額555972.19元,金額18532414.11元,價稅合計19088386.30元。
第七十六起:A公司未真實派遣勞務,為走資金流,與青海E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E公司”)簽訂虛假的勞務合同,從勞務費中扣除5%即85000.00元開票費(含稅點3%)的情況下,向E公司承建,張某某負責的某縣中醫院建設項目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17張,稅額49514.56元,金額1650485.46元,價稅合計1700000.00元。A公司非法獲利85000.00元。
二、一審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單位A勞務服務有限公司、被告人段某某、曾某違反國家有關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為牟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3234張,稅額9069983.60元,數量、數額巨大。其中,曾某擔任A公司出納期間,向43家建筑中標單位開具勞務費增值稅專用發票1266張,稅額3525552.79元,數量、數額巨大。段某某作為A公司法人,具有全面管理公司的職責,系單位直接負責的管理人員;曾某作為A公司出納,負責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系單位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應予懲處。
公訴機關指控A公司、被告人段某某、曾某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指控罪名不當,應予糾正。辯護人關于A公司、段某某、曾某的行為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
案發后,被告人段某某接到公司職員稱公安機關要對其進行調查時,仍主動趕至配合調查工作,并在公安機關將其帶至辦案點進行詢問時,如實供述公司、本人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曾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應視為自首,對其可減輕處罰。在共同犯罪中,段某某系主犯,曾某接受段某某領導,段某某對曾某能夠有效制約,應認定曾某系從犯,在量刑時可對曾某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對A公司判處罰金50萬元,對段某某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曾某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
綜上,根據被告單位A公司、被告人段某某、曾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充分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
一、被告單位A勞務服務有限公司犯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二、被告人段某某犯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三、被告人曾某犯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三、上訴意見
1.上訴單位A公司、上訴人段某某、曾某及各辯護人提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的行為均不構成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各實際施工人雖沒有與A公司簽訂書面掛靠協議,但形成了實質掛靠關系,不構成犯罪。請求二審法院改判無罪。
2.上訴單位A公司、上訴人段某某、曾某的辯護人還提出:A公司具有合法資質,存在實際經營,并非以開票為業的公司,且A公司虛開勞務發票社會危害性遠低于虛開貨物發票。曾某的辯護人還提出,2019年下半年開始,開票機放置于西寧市段某某處,曾某長期居住共和縣,未實際參與開票過程;曾某有自首情節,應依法減輕處罰。綜上,請求二審法院對曾某改判適用緩刑。
四、裁判說理
針對上訴單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1.關于上訴單位A公司、上訴人段某某、曾某及各辯護人提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的行為均不構成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各實際施工人雖沒有與A公司簽訂書面掛靠協議,但形成了實質掛靠關系,不構成犯罪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
第一,A公司、段某某、曾某在無實際業務往來的情況下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該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具有一般納稅人主體資格的A公司領購并開具,在開具時應向稅務機關繳納相應的增值稅。A公司向實際施工人開具稅率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將3%的稅款足額向稅務機關進行了繳納。故A公司、段某某、曾某在對外虛開該類增值稅專用發票時主觀上不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客觀上也未因抵扣造成國家稅款的損失。
第二,段某某成立的A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具有開具勞務費增值稅專用發票資格,A公司與案涉76家建筑中標單位簽訂虛假勞務合同,收取4%-7.8%不等的開票費后向相關實際施工人開具勞務費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整個交易過程中,A公司未與建筑中標單位簽訂真實勞務分包合同、委托代發工資協議書、未向建筑中標單位派遣勞務人員、未向勞務人員代發工資,A公司與建筑中標單位未發生真實的勞務派遣經營行為,雖然為規避查處,A公司、段某某、曾某制作了虛假的勞務合同、農民工工資表等,并進行了資金流轉,但A公司在收取“開票費”“稅點”后為項目實際施工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其本質是將增值稅專用發票當做商品出售,A公司、段某某、曾某主觀上對非法買賣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有認知,客觀是實施了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符合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構成要件,對A公司、段某某、曾某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應當以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在案實際施工人等的證言與段某某、曾某的供述均證實,實際施工人在分包了中標單位建筑勞務后,在結算勞務款時,中標單位提出需要提供勞務增值稅專用發票。為此,實際施工人與A公司協商,由實際施工人向A公司支付“開票費”,A公司為實際施工人開具勞務增值稅專用發票。A公司收取開票費,給實際施工人開具勞務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并非建設工程施工領域由掛靠方適用被掛靠方的經營資格進行經營活動,并向被掛靠方支付掛靠費的經營方式,故本案中A公司與建筑中標單位未形成實質的掛靠關系。
綜上,對上訴單位A公司、上訴人段某某、曾某的上訴理由及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2.關于上訴人曾某的辯護人提出,2019年下半年開始,開票機放置于西寧市段某某處,曾某長期居住共和縣,未實際參與開票過程的辯護意見。經查:
證人李某某、呂某某的證言相互印證證實,2019年10月至2022年,公司合同的簽訂、開票、擬定勞務合同、整理農民工工資表、轉賬等事宜都是公司出納曾某在負責。曾某供述其于2017年9月至2019年9月主要在A公司負責開票,2019年9月之后負責領票、開票、轉賬、接收合同等與工程相關的工作。一審關于2019年9月至2022年4月期間,曾某任A公司出納,負責開具勞務發票、擬定勞務合同等工作的認定符合實際情況,辯護人的此節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3.關于上訴人曾某及辯護人提出,一審量刑過重,應對曾某改判適用緩刑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
2019年9月至2022年4月期間,曾某任A公司出納,負責擬定虛假勞務合同、開具勞務發票、簽訂整理農民工工資表等工作,系單位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與段某某共同實施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行為,一審法院在量刑時已經綜合考慮曾某的自首情節及從犯地位,量刑亦適當,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五、裁判結果
本院認為,上訴單位A公司、上訴人段某某、曾某違反國家有關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為牟取不正當經濟利益,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3234張,稅額9069983.60元,數量、數額巨大。其中,曾某擔任A公司出納期間,向43家建筑中標單位開具勞務費增值稅專用發票1266張,稅額3525552.79元,數量、數額巨大。段某某作為A公司法人,具有全面管理公司的職責,系單位直接負責的管理人員;曾某作為A公司出納,負責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系單位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應予懲處。原判量刑時已綜合考慮段某某、曾某的自首情節及曾某的從犯地位,在法定刑幅度內予以量刑,原判量刑并無不當。A公司、段某某、曾某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六、稅與罰評析
2024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正式施行。
《解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為虛增業績、融資、貸款等不以騙抵稅款為目的,沒有因抵扣造成稅款被騙損失的,不以本罪論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該款雖然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作了限縮解釋,為沒有騙稅目的且未因抵扣造成稅款損失的虛開行為提供了出罪的依據,但是,“構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卻成為其他罪名入罪的缺口。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滕偉等撰寫的《“兩高”<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一文,文中提到:“對于開票方來說,如不能證明其與受票方存在共同故意,其收取‘開票費’‘稅點’后為他人開票的行為,本質上是把增值稅專用發票當作商品出售,是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與受票方不能認定為共同犯罪,對其行為定性亦不應受制于受票方的行為性質。”從而以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處罰。
實務當中,有不少指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案件,因主觀上不具有騙取稅款的目的,客觀上沒有因抵扣造成稅款損失的,從而未認定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但是,卻改判為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或者其他罪名。這樣一出一入的,好像沒什么區別,也就是換了一個罪名而已,當然,量刑可能低了,如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量刑最高僅為五年有期徒刑。
為此,有觀點認為: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犯罪對象應是空白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于已經開具有了具體內容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成為這個罪名的犯罪對象。因此,對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主觀上不具有騙取稅款目的,客觀上也沒有因抵扣造成稅款損失的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但也不構成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或者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不能因不構成此罪,而以彼罪定罪量刑。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
#廣州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
何觀舒律師,專注辦理虛開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等重大疑難涉稅犯罪案件。
更多涉稅犯罪案件咨詢可聯系18344052607。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