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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圖片非AI生成,與內容有關)
作者 | 鄒成效
最近,看到這樣一個法治新聞。
2025年2月,17歲少女小周(化名)將19歲的男友小黃(化名)賣到緬甸的詐騙園區,自己拿著得手的10萬元人民幣飛到泰國玩了10天。
受害者小黃在2004年在桌球廳認識了小周,由于對方總是一身名牌行頭,看起來是典型的富家女。在2人同居后,小周聲稱自己是福建人,父母是干部,在各地都有投資,后又以家族在緬甸經商為由,不斷鼓勵他赴當地發展。少年起初不愿意,但在女友長期鼓吹之下動搖。
2005年2月,小黃瞞著家人與女友小周飛抵泰國曼谷,對方謊稱要去泰緬邊境「接人」,未料竟是設局出賣,遭持槍人士強押,帶往緬甸詐騙園區。
在接下來4個多月里,小黃被逼迫每天從事網路詐騙工作16至20小時,如果業績沒有達標,就會遭遇毒打、關禁閉等殘酷懲罰,還因此導致聽力受損。而小周在將男友販賣后,拿著10萬人民幣的「賣人」費用,在泰國悠閑旅游10天。
最終,在緬甸潮汕商會協助下,小黃的家屬支付了35萬人民幣贖金,才在今年6月把小黃平安救回來。
根據報道,小周已經因為涉嫌詐騙罪面臨起訴,原定7月底開庭,但近期延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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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未成年人女孩販賣成年男子的案件中,我的朋友小文問了我一個問題:為什么小周的行為沒有以“販賣人口罪”處理?
我來聊一下我對這起案件的看法。
1、小周“販賣”男友的行為不構成“販賣人口罪”
我們先要明確的是,我國的《刑法》中就沒有所謂的“販賣人口罪”。
我國《刑法》第240條規定了“拐賣婦女、兒童罪”,第241條規定了“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顯然,這兩個犯罪的犯罪客體,只包括婦女、兒童權益,是不包括成年男性的。
早在1979年老《刑法》中曾經規定過拐賣人口罪,后來在1997年修訂《刑法》的時候將本罪改為目前的“拐賣婦女、兒童罪”。
立法修改的理由,主要是“專家”認為:“考慮到拐賣男子屬于極其罕見的情況,直接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罪具有懲治的針對性,有助于提高立法的威懾力。”
不過,“專家”們為了填上“極其罕見”的漏洞,又新增加了“強迫職工勞動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又將強迫職工勞動罪修改為強迫勞動罪)。增加這條罪名的原因,可能是覺得極其罕見地拐賣成年男子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強迫成年男子勞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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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什么構成“詐騙罪”
盡管小周的行為不構成所謂的“拐賣人口罪”,但是目前司法機關以“詐騙罪”對其起訴,我覺得也是適當的。
這里運用的就是共同犯罪理論。
既然單獨評價拐賣成年男子不構成犯罪,那你為詐騙團伙“招募”成員的行為,就能評價為詐騙罪的共犯。
《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負責招募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或者制作、提供詐騙方案、術語清單、語音包、信息等的,以詐騙共同犯罪論處。“,“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響對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認定的,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看到沒,“招募”就能構成共犯,這里的“招募”二字就很靈性,既可以是溫柔地勸說,也可以是粗暴地拐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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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要依我看,媒體將小周將小黃帶到緬甸的行為稱之為“拐賣”,其實是不怎么恰當的。
從網上流傳的圖片來看,這個17歲的小周面容姣好,身材火辣,穿著性感,和小黃結識后很快就同居在一起,小周以身為餌,不要說血氣方剛的小黃,就是老干部也經不起這樣的考驗啊。
所以說,小黃在小周的攛掇下共同到緬甸“淘金”,到底是完全被騙,還是出于自愿,如果在雙方口供相互矛盾的情況下,司法機關也很難做出判斷。
那還不如干脆籠而統之為“招募”,在量刑時再對小周的情節綜合考慮,這才是司法機關的辦案智慧。
總而言之,在中國,不要覺得沒有罪名就可能逃脫犯罪,刑法中的“口袋罪”(我覺得定個大口袋罪“非法經營罪”也不是不可以)和“共同犯罪”都是可以任意解釋的“五指山”,你就是孫悟空,也逃不脫社會主義法律鐵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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