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某、周某、袁某某合同詐騙案:欺騙行為對合同履行不產生根本影響的,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審理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9)贛04刑終521號
入庫編號:2023-03-1-167-008
關鍵詞:刑事 合同詐騙罪 民事欺詐 合同履行 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要旨:
對于建設工程這種連續履行的合同中出現的欺詐行為,應從合同履行的整體情況進行綜合判斷,對合同最終適當、全面履行不存在根本、全面影響的,可通過協商或其他途徑解決,一般不應作為刑事犯罪處理。
一、 案件事實與爭議焦點
本案基本事實源于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2012年11月,實際施工人黃某某以某建筑公司名義,與發包方簽訂總造價約4億元的社區工程總承包合同。黃某某組織團隊施工,其中周某任技術員,袁某某任材料員。
施工過程中,針對地下溶洞問題,發包方、監理方與施工方共同商議確定了樁基施工及工程量計算方案,明確以現場實際發生并經三方簽證的數量作為結算依據。在此背景下,黃某某實施了兩種行為:其一,以彌補損耗為名,要求混凝土供應商虛開送貨單(查實虛報218立方米),并安排周某、袁某某具體操作,將虛假單據混入真實單據中辦理簽證;其二,授意周某在填錄工程量簽證單時,虛增樁長和土層厚度數據。發包方及監理方人員未盡審慎核實義務,均在相關簽證單上簽字確認。
后黃某某據此申請并獲得了部分工程款。檢察機關指控黃某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財物,構成合同詐騙罪。
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于:
- 被告人黃某某、周某、袁某某在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過程中虛報工程量的行為,是否具備刑法第224條合同詐騙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這一核心主觀要件?
- 該欺詐行為是否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根本履行產生了決定性影響,從而足以動搖合同存在的根基,需以刑事手段予以規制?
二、 法律分析
(一) 理論基石: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的界分
合同詐騙罪作為發生在經濟領域的重要罪名,其保護的法益是復雜客體,包括市場經濟秩序和對方當事人的財產所有權。但其核心特征及與民事欺詐的根本區別,在于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這意味著行為人從一開始就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或者雖然在簽訂合同時有此誠意,但之后因情況變化而產生了非法占有對方財物的意圖,其行為本質是“借合同之名,行詐騙之實”。
民事欺詐則是指在合同訂立或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其行為人主觀上并非為了根本性地非法占有對方財物,而是希望通過履行合同(盡管是不完全或不誠信的履行)來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兩者的界限看似清晰,但在諸如建設工程等履行周期長、環節多、情況復雜的連續性合同中,往往難以一刀切地劃分。
司法實踐中,判斷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通常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1)行為人的履約能力;(2)行為人是否實施了實質性的履約行為;(3)財物的去向與用途;(4)行為人未能履約的原因;(5)行為人在事后是否愿意承擔違約責任等。
(二) 本案剖析:欺詐行為未動搖合同履行的根本
結合上述理論,對本案進行分析:
- 從合同整體履行情況看:黃某某作為實際施工人,自籌資金組織施工,完成了案涉446根樁基的施工任務,且工程最終竣工并進行了結算。這表明黃某某等人并非“空手套白狼”,而是進行了真實的、大規模的合同履行行為。其虛報行為是附著在真實、有效的合同履行之上的,而非取代了合同履行本身。合同的根本目的——完成工程建設——已經實現。
- 從欺詐行為的作用與影響看:本案中的兩種虛報行為(虛報混凝土方量、虛增樁長和土層厚度),均發生在發包方、監理方全程監督并共同確定計算規則的框架之下。這些行為固然是不誠信的,旨在獲取額外利益,但它們并未從根本上否定或顛覆合同的基礎。工程量的爭議本質上是結算金額多少的問題,屬于合同履行中的瑕疵或糾紛,可以通過工程審價、協商、民事訴訟等途徑解決。它沒有導致發包方交付預付款或進度款后合同即陷入無法履行的狀態,也沒有導致黃某某在獲取款項后卷款逃逸或用于非法活動及個人揮霍。
- 從“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看:法院未采信兩份關鍵的司法鑒定意見,這一證據認定至關重要。在排除了鑒定意見的證明力后,認定黃某某等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證據鏈是薄弱甚至斷裂的。在案證據無法證明其騙取的錢款脫離了合同履行的范疇,或用于個人非法占有。其行為更符合民事欺詐中“通過履行合同獲取不正當利益”的特征,而非刑事詐騙中“無對價地騙取他人財物”的本質。
- 從行業特點與風險分配看:建筑施工領域專業性強、履行過程復雜、變量多,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正因如此,法律設立了監理制度,要求發包方通過監理方對工程質量、進度和造價進行監督核實。本案中,發包方和監理方在現場有24小時監督,并對簽證單予以簽字確認,其自身疏于核實的行為也承擔了一定的責任風險。將此類本應通過加強內部管理、完善簽證審核程序來解決的問題,一律上升為刑事犯罪,不僅模糊了刑民界限,也不利于鼓勵交易和穩定經濟秩序。
三、 辯護思路總結
基于裁判要旨和上述分析,本案的成功辯護思路可總結為以下幾點:
- 緊扣“非法占有目的”核心:堅決主張被告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對方財物的目的。強調其進行了真實、大量的施工活動,所獲款項基本投入工程建設,不存在攜款逃匿、揮霍或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情形。
- 強調合同根本目的已實現:論證被告人的行為是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瑕疵,而非對合同本身的否定。案涉工程已實際建成并結算,合同的根本目的已經達成,糾紛屬于結算差額之爭,系民事糾紛范疇。
- 質疑控方核心證據的證明力:針對鑒定意見等關鍵證據,從鑒定依據、方法、結論的客觀性、科學性和唯一性入手,全力挑戰其證據能力和證明力,達到“證據存疑,利歸被告”的效果。
- 引入行業慣例與風險共擔原則:結合建筑施工領域履行周期長、簽證確認環節重要的特點,說明此類糾紛的普遍性和可通過民事途徑解決的可能性,指出發包方及監理方自身存在的監督過失,降低被告人行為的可譴責性。
- 堅持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主張對于市場經濟活動中的糾紛,凡能通過民事訴訟途徑有效解決的,應慎用刑事手段。被告人的行為即便不當,其社會危害性也尚未達到需以刑罰嚴厲懲處的程度。
四、 結語
黃某某案二審法院的裁定,清晰地劃定了建設工程領域合同履行中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的界限。裁判要旨表明,刑法應審慎介入建設施工領域合同糾紛,只有當欺騙行為動搖了合同履行的根本,且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時,才能構成合同詐騙罪。對于在整體合同得以適當履行背景下,僅為獲取更多結算利益的局部欺詐行為,應主要通過民事法律手段調整。這一判決對于保障建筑施工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力,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穩定,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個人觀點 AI輔助
![]()
游濤,世理法源--訴訟解決方案專家——高端法律咨詢平臺創始合伙人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建設。
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
曾任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