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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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醫藥代表王某(女,50歲),7年前受鮑某(另案處理)聘請,負責某醫藥公司中藥配方顆粒在市醫院的銷售工作,為提高在該醫院的銷量,鮑某授意王某聯絡醫院各科室醫生,向醫生承諾按開藥金額的10%-15%給予醫生回扣,7年間,該中藥配方顆粒在市醫院銷量達1000多萬,王某向該醫院15名醫生支付回扣款163萬余元。3年前,鮑某拿到該中藥配方顆粒在市婦保院的銷售代理,還是交由被告人王某負責銷售工作,向醫生承諾按開藥金額的8%給予醫生回扣,3年間,共向3名醫生支付回扣款29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單位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巨大,應當以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審理
被告人王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沒有異議,并當庭自愿認罪認罰。辯護人對本案的事實和定性沒有異議,但提出:1.被告人王某系根據醫藥公司、鮑某的指示執行,且不當獲利整體由醫藥公司取得后再分配給王某、鮑某,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2.被告人王某在本案中作用較小,應當認定為從犯;3.本案應認定為單位犯罪,故金額未達到“數額巨大”起點,公訴機關的指控不當;4.被告人王某有坦白、認罪認罰、愿意退贓退賠且繳納罰金。請求法庭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法院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累計獲利人民幣25萬元。審理過程中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25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多名單位工作人員以財物共計192萬余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本案雖系以單位名義與醫院簽訂藥品購銷合同,但向醫生支付回扣是業務員為了獲取高額提成的個人行為,沒有體現單位整體意志,不符合單位犯罪構成要件。被告人王某與鮑某約定利潤對半分成,二人在犯罪過程中只是負責實施的階段和內容不同,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無明顯區別,不宜區分主從犯。被告人王某有坦白、當庭自愿認罪認罰且愿意積極退贓、繳納罰金,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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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簡析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在主體方面,本罪的行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這一點在本案中成為辯護的焦點。王某作為自然人主體無疑符合本罪要求,但辯護人提出的單位犯罪抗辯卻未獲法院支持,這涉及到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界限劃分。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單位犯罪需體現單位意志,即通過單位決策機構或負責人決定,且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
本案中,法院認定雖然藥品購銷合同以單位名義簽訂,但向醫生支付回扣是業務員為獲取高額提成的個人行為,未體現單位整體意志,因此不符合單位犯罪構成要件。因此,即使行為人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或代理關系,行為是依托單位平臺實施,但若缺乏單位意志的體現和違法所得的單位歸屬,仍可能被認定為個人犯罪,這對醫藥公司的合規管理具有重要的警示意義。
行賄對象的特定性是本罪與行賄罪的核心區別。本罪的行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而行賄罪的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在醫療領域,醫院醫生的身份界定直接影響罪名適用。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利用開處方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銷售方財物,為醫藥產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本案中,市醫院和市婦保院的醫生作為醫療機構非國家工作人員,其利用開處方職權收受回扣的行為,決定了王某的行賄行為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而非普通行賄罪。
近年來,我國不斷加大對醫藥領域腐敗問題的治理力度,形成了全方位、多層次的監管體系。先后修訂了《反不正當競爭法》《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出臺了《醫藥代表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等政策文件,形成了覆蓋藥品研發、生產、銷售、使用全鏈條的監管法律體系。2025年以來,國家多部門連續又出臺了一系列強化醫藥監管的政策措施。
6月13日,國家衛健委等14個部門聯合發布了《2025年糾正醫藥購銷領域和醫療服務中不正之風工作要點》,明確要求深化醫藥領域腐敗問題集中整治,推進不正之風整治,加強廉政建設。8月1日,國家衛健委等四部門發布了《醫務人員職業道德準則(2025年版)》,從10個方面提出道德要求,包括恪守倫理規范、堅持廉潔自律、堅守誠信原則等,明確禁止醫務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同時,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出臺了《醫藥企業防范商業賄賂風險合規指引》,明確列出32項“禁止行為”,嚴禁醫藥代表以任何形式給予回扣、贈禮、提成,或暗中干預醫院決策。
在地方層面,多地衛健部門和醫院約談供應商、醫藥代表已成常態。據媒體不完全統計,2025年開年以來,已經至少有數千名藥械代表被約談。違規私自接觸醫藥代表的醫務人員,將面臨不良執業記錄乃至移交司法機關的處理。二十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強調,強化受賄行賄一起查。《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改了行賄犯罪的相關規定,為嚴厲懲治行賄犯罪提供了更加完備的法律支撐。對犯行賄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醫療領域行賄被列入從重處罰范疇。
目前,監管觸角正在從醫藥企業延伸至醫療機構、第三方服務平臺甚至醫生個人。國家醫保局自2024年起推行的藥品追溯碼制度,讓所有藥品買賣都要掃“藥品追溯碼”,無碼醫保不結算,這使得藥品灰色交易無處遁形。因此,面對日益嚴格的監管環境,醫藥企業、醫療機構和醫藥代表都需要加強合規建設,防范法律風險。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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