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兩高”發布了《關于辦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8月26日起施行。這一新規對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來說是重大利好。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還沒判決的,那一定要認真看完,了解哪些案件類型的被告人能從中受益?
一、入罪門檻提高類案件
在過去,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入罪標準相對較低。新司法解釋調整后,對于一些情節輕微的掩飾、隱瞞行為,即便數額未達舊標準,也可能不入罪。例如,以前可能某人幫助他人轉移了價值幾千元的被盜物品就會被認犯罪,而現在如果綜合考量其行為性質、危害程度等因素,可能不被認定為犯罪。
![]()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
二、“明知”認定更嚴格的案件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要求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新解釋強調嚴格依法認定明知、慎用推定。在實踐中,有很多被告人是在一些模糊情境下實施了相關行為,以往可能被輕易認定為“明知”。比如,有人以略低于市場價收了一部手機,后來發現是贓物,但他并非確切知曉來源。按新解釋,司法機關需更嚴謹地判斷其是否明知,不能僅憑價格稍低等單一因素就認定明知,這對這類被告人極為有利。
三、上游犯罪性質影響量刑類案件
新解釋依據上游犯罪類型,區分不同犯罪設置了不同的“情節嚴重”數額標準。像上游是盜竊、詐騙等普通侵財犯罪,下游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升檔量刑數額標準為五十萬元;而上游為非法采礦罪等犯罪,對應標準為五百萬元。這意味著,如果被告人涉及的上游犯罪性質相對不那么惡劣,在量刑時就不會因過高的數額標準而被重判。
![]()
上海刑事律師柳向
四、從寬處罰情形增加類案件
新解釋在從輕處罰條款中新增“積極配合司法機關追查上游犯罪起較大作用的”這一情形。若被告人積極協助司法機關調查,即便不構成立功,也有機會從輕處罰。例如,被告人提供關鍵線索幫助抓獲上游犯罪嫌疑人,挽回大量損失,就能依據此條款爭取從輕量刑。
關于“從舊兼從輕”原則,它是我國刑法溯及力的重要原則,即原則上適用行為時的舊法,但新法更有利于被告人時適用新法。在新司法解釋施行后,如果被告人的行為發生在舊法期間但審判在新法施行后,只要新解釋對其更有利,如入罪門檻提高、量刑標準降低等,就應適用新解釋。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