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業合作中,一方收了錢卻沒能按約定履行合同,甚至把錢用到了別的地方,這種情況太常見了。另一方往往第一反應就是:“這是詐騙!我要去公安局報案!”
但公安機關立案、檢察院起訴的“合同詐騙罪”,與我們日常生活中說的“騙子”在法律上有著天壤之別。罪與非罪的關鍵,就在于能否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今天,我們就通過《刑事審判參考》中的“高淑華、孫里海合同詐騙無罪案”來拆解一下,法官們到底如何判斷這個“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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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件焦點:錢挪用了,但罪沒了?
簡單回顧一下案情:
1. 有真實項目:高淑華、孫里海的鑫海公司確實與河北某村委會簽訂了新民居開發意向書,支付了400萬保證金,并進行了土地平整等前期工作。項目是真的。
2. 有夸大宣傳:在與施工方世達公司簽約時,他們承諾很快能辦全手續,保證了開工日期,但事實上手續并沒辦妥。存在欺騙行為。
3. 有挪用行為:收到世達公司400萬保證金后,他們立刻將其中200萬用于償還之前欠另一個公司的保證金,其余用于公司日常開支。確實挪作了他用。
4. 最終違約:由于資金鏈斷裂,項目最終未能開工,保證金也無法歸還。
一審法院據此認定二人構成合同詐騙罪,均判處有期徒刑15年。但二審河北省高院卻徹底推翻了一審判決,改判無罪。為什么?
二、 核心法則:“非法占有目的”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黃金標準
合同詐騙罪是目的犯,核心是行為人從一開始就根本沒打算履行合同,簽訂合同只是他非法占有對方財物的一個幌子。而普通的民事違約,是行為人本想履行合同,但由于經營不善、市場變化、判斷失誤等原因而最終無力履行。
前者是犯罪,后者是糾紛。 本案的無罪判決,正是因為證據無法證明高淑華二人屬于前者。
三、 法官如何推斷“非法占有目的”?
法官不能鉆到被告人腦子里去看他在想什么,只能通過外在的客觀行為來推斷其主觀目的。以下幾條是司法實踐中推斷“非法占有目的”的關鍵審查點,也是律師進行辯護的核心突破口:
1. 審查項目真實性——是“畫餅”還是“烙餅”?
· 有罪傾向:完全虛構項目、使用偽造的批文、公章,或者項目根本與行為人無關。
· 無罪傾向(本案情況):項目真實存在,行為人對項目有前期投入(如支付土地保證金、進行前期施工)。這是證明其有履行合同意愿的最強有力證據。鑫海公司真金白銀投了400萬進去,還干了活,這很難說他們從一開始就想騙。
2. 審查錢款去向——是“揮霍”還是“經營”?
· 有罪傾向:將資金用于個人奢侈消費、賭博、違法犯罪活動、償還個人高利貸或肆意揮霍,導致資金無法收回。
· 無罪傾向(本案情況):將資金用于與項目相關的經營活動或維持公司運轉的必要開支。本案中,錢款用于償還前一筆項目保證金和公司日常開支,這屬于“拆東墻補西墻”的經營困境,而非個人揮霍。資金的流向仍在“經營”的范疇內。
3. 審查履約能力與實際行動——是“躺平”還是“努力”?
· 有罪傾向:本身完全沒有履行能力,也沒有任何積極籌備、融資的努力,收錢后即逃匿、失聯。
· 無罪傾向(本案情況):雖然自身資金實力不足,但一直在積極尋求融資、辦理手續,為履行合同創造條件。案發前未有抽逃資金、銷毀賬目、跑路等行為。高淑華二人只是經營失敗,而非惡意逃避。
4. 審查行業慣例與對方認知——是“傻子”還是“玩家”?
· 本案的特殊性:法院注意到“邊干邊批、先上車后買票”在房地產行業是較為普遍的現象。作為專業的建筑公司,世達公司對此類項目的風險應有一定程度的認知。這種背景降低了被告人“隱瞞真相”的欺騙性程度。
5. 審查資產狀況與救濟途徑——是“破產”還是“資可抵債”?
· 無罪傾向(本案情況):公司雖無現金,但仍有資產權益(如項目前期投入形成的財產、支付給村委會的保證金),被害人的損失存在通過民事途徑(如起訴、執行資產)得到救濟的可能。這符合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凡是能用民事手段解決的問題,就不要輕易動用刑罰。
四、 給企業和個人的實務建議
1. 對于收款方(乙方):務必保證項目的真實性和透明度。如果遇到經營困難,導致資金被臨時挪用,必須保留好所有為履行合同而努力的證據(如融資洽談記錄、辦理手續的申請文件、與對方溝通的記錄),這將是未來證明你“沒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關鍵。
2. 對于付款方(甲方):在簽訂大額合同前,務必做好盡職調查,核實項目真假、對方公司的實力和資質。要意識到商業風險與刑事詐騙的區別,如果對方確有真實項目且努力過,只是失敗了,應優先通過民事訴訟追討損失,刑事報案不一定能被立案。
3. 一旦涉訴:如果因合同糾紛被指控為合同詐騙,第一時間聘請專業的刑事律師。律師的工作就是圍繞上述幾點,從項目真實性、資金去向、履約行為等方面組織證據,向司法機關證明本案只是民事糾紛,你的當事人不具備“非法占有目的”,從而爭取不起訴或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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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結語
高淑華案的無罪判決,再次強調了刑法在調整市場經濟活動時應保持的謹慎和克制。它警示司法人員,不能將任何無法履行的合同都簡單地入罪處理,必須穿透表面行為,精準把握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這一核心目的。
對于企業家而言,這個案例也是一顆“定心丸”:只要你是真心實意地想做事、在經營,即使過程中使用了某些不規范的手段甚至遭遇了失敗,法律也會給你一個公正的對待,不會輕易讓你從“企業家”淪為“詐騙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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