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犯罪手段隱蔽、被告人“零口供”案件時,如何通過間接證據定罪?對嚴重暴力犯罪如何從嚴把握從寬的幅度?具有未遂情節是否必然可以減輕處罰?販賣毒品常伴隨持有毒品的情況,又該如何準確區分販賣毒品罪與非法持有毒品罪?如何在法理情的有機統一中實現公平正義?……8月9日,最高檢發布的一批刑事抗訴典型案例聚焦證據審查判斷、量刑適用中的疑難復雜問題,從案件類型到監督內容,都具有較強的引領示范價值,為同類案件的辦理提供了重要借鑒。
近年來,全國檢察機關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持續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按照最高檢黨組關于“強化監督”“精準監督”“接續監督”的要求,依法履行刑事審判監督職能。
近日,記者深入河南、四川、遼寧三地,通過實地采訪,得以近距離觸摸抗訴工作的溫度與力度。從案件背后那些為公平正義不懈奔走的身影里,從一個個曲折卻終獲公正的故事中,檢察機關在維護當事人權益、堅守司法公正、保障法律統一正確實施方面的努力與擔當愈發清晰可感。
刑期由五年六個月改判為十四年
未遂情節不足以對被告人減輕處罰
“案件抗訴成功,罪犯刑期由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改判為十四年,這對我來說是莫大的安慰,感謝檢察機關讓正義永不缺席。”8月8日,記者再次見到被害人周某,談起那場劫難,她雖心有余悸,但改判結果讓她得到極大的心理安慰。如今,她的身體已逐漸恢復,生活也步入正軌。
2023年5月5日傍晚,河南某大學校園內,19歲女大學生周某和同學馬某結束自習,行至校園行政樓前時,突然一個黑影猛撲上前,手持水果刀瘋狂捅刺周某頸部、腰部等部位。
原來,行兇者朱某因感情問題對周某不滿,從湖北武漢趕至河南登封,購買水果刀后翻墻進入周某在讀校園行兇。
馬某見狀準備奪刀制止時,也受到朱某的追刺。身受重傷的周某掙扎著逃至行政樓內,朱某追刺馬某后追趕至行政樓內,再次朝周某頸部、背部連捅數刀……辦公樓內工作人員見狀連忙制止,在師生的協助下,朱某被趕來的民警控制帶走。周某經送醫院搶救脫離生命危險。經鑒定,周某傷情為重傷二級,馬某傷情為輕微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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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辦案檢察官查看朱某故意殺人案案發現場監控視頻。
2023年8月15日,登封市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朱某提起公訴,登封市法院于2024年10月30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朱某犯故意殺人罪,但存在犯罪未遂、坦白等從輕、減輕情節,綜合考量后對其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收到一審判決后,我們對判決結果進行了全面審查,認為該判決未充分評價朱某的主觀惡性、犯罪手段、犯罪后果、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及未取得被害人諒解等影響量刑的重要情節,重罪輕判,罪責刑不相適應,應予抗訴。”辦案檢察官王朝鋒向記者介紹,2024年11月8日,登封市檢察院以量刑畸輕為由提出抗訴,同月29日,鄭州市檢察院決定支持抗訴。
鄭州市檢察院在案件審查期間,通過復勘現場、補充詢問證人,確認朱某基于報復心理預謀殺人,且在大學校園內當眾行兇殺人、又對制止者施暴,態度猖狂囂張,人身危險性及社會危害性極大;且朱某每次捅刺都瞄準被害人頸部等上身致命部位,甚至為了讓刀扎入更深而用力按刺刀柄,這絕非沖動犯罪,而是蓄意致死;在行兇后朱某也并未積極實施救助行為,說明朱某意圖殺死被害人的犯意堅決,手段殘忍,后果嚴重。
檢察官了解到,抗訴時被害人的部分肢體功能仍未恢復,肩部、手指等處短期內難以完全康復,生活、學業和就業均受到嚴重影響,且案發后朱某未對被害人周某進行賠償。
綜合上述主客觀情節,檢察機關認為,朱某雖殺人未遂,但其行為已造成嚴重后果,且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社會影響惡劣,未遂情節不足以對其減輕處罰。
2024年12月13日,鄭州市中級法院經審理,全部采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認定朱某構成故意殺人罪,改判其有期徒刑十四年。
改判不是終點。登封市檢察院深入調查核實周某身體狀況及家庭情況,認為其符合因案致困的司法救助條件,迅速啟動國家司法救助程序,為其申請了司法救助金,并聯合婦聯、就讀學校、社區、司法社工等,從生活、學習、就業、心理等多維度對其進行幫扶救助。
“感謝檢察機關對我的關懷和救助,現在我的身體正在逐漸恢復,我畢業后也順利找到了工作,一切都在慢慢好起來,我會盡快走出陰霾,樂觀向上地生活。”法律的公平正義和人文關懷讓經歷“生死劫”的周某重拾對生活的希望。
“對于公然挑戰社會底線的惡性犯罪,從寬必須慎之又慎。”辦案檢察官表示,正如本案所示,司法的力量,既在于雷霆萬鈞的懲惡決心,也在于春風化雨的救贖溫情。
從無罪到有罪
證據補強鎖定“零口供”爆炸案真兇
“在這類案件中,辦案人員如何剔除無關事實要素、凝練有效的事實要素?”
“被告人拒絕承認犯罪的案件中,既可以通過有力證據來證實其有罪,也可以通過揭露證據不合理之處、歸納其荒謬之處來呈現。”
問得精細,答得干脆,問答之間案件辦理“典型性”蘊含其中。8月9日,四川省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檢察院(下稱“高新區檢察院”)辦理的一起作案手段隱蔽且被告人“零口供”的爆炸罪抗訴案,入選最高檢發布的刑事抗訴典型案例。在該院隨即召開的檢察官聯席會上,辦案檢察官圍繞基本案情、履職過程、典型意義、心得體會等方面對該案逐一進行講述。
2012年至2017年,王某在某化工公司工作,后因勞動爭議離職,對公司及公司董事長黃某心生不滿。2018年6月10日凌晨,王某來到某小區停車場,將自制爆炸物捆綁在一汽車底盤下,意圖報復日常乘坐該車的黃某。當天10點,楊某駕駛該車搭載妻女出行,行駛過程中車輛發生爆炸,造成楊某女兒大腿骨折,經鑒定系輕傷二級。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在爆炸后已被清理至現場附近垃圾桶內的物品進行DNA檢測時檢出混合STR分型,其中包含王某的STR分型,并從王某轎車中查獲鐵絲、雷管、導火索、塑料手套等物品,以及一封舉報某化工公司的匿名信。經鑒定,爆炸物現場遺留的化學離子成分,與查獲的塑料手套上檢出的離子成分相同。
公安機關調取了小區監控視頻,發現案發日凌晨,一個與王某特征高度吻合的身影潛入車輛停放區域20分鐘。后查明王某有專業化學知識,具備自制炸彈的能力。且王某離職后對公司及公司董事長黃某心生不滿,多次舉報公司違規排污,并意圖雇兇傷害黃某。
經過大量偵查取證,種種證據指向王某就是犯罪嫌疑人。
2020年1月3日,高新區檢察院以王某涉嫌爆炸罪提起公訴。2021年3月17日,一審法院以在案證據無法形成完整證據鏈條等為由,判決王某無罪。
2021年3月25日,高新區檢察院以一審判決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錯誤為由提出抗訴,成都市檢察院支持抗訴。
“爆炸案辦理的難點是犯罪嫌疑人與犯罪現場的分離,爆炸產生的沖擊力往往將犯罪痕跡抹掉,本案中王某更是‘零口供’,在這種情況下如何運用間接證據定案成為指控成功的關鍵。”高新區檢察院辦案檢察官吳畏告訴記者,“本案還有補證空間,我們沒有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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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對補充證據情況研究討論。
從決定抗訴開始,兩級檢察機關即對該案建立工作專班,客觀審視證據鏈條的完整性,引導公安機關對遺漏證據進行補充,對薄弱證據進行補強,重建指控體系。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深度恢復提取王某手機電子數據,聊天記錄、支付記錄、交易時間能夠證明王某在案發前購買了雷管、硝酸銨、導火索,且對其用途不能作出合理解釋。
針對行為人與犯罪嫌疑人同一性疑問,公安機關委托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對案發當日凌晨小區停車處附近的監控視頻進行清晰化處理,發現作案人員與王某具有同一性;通過對王某活動軌跡進行排查,發現其在作案當日異常中斷的手機使用時段,恰好與監控視頻中犯罪嫌疑人安裝爆炸物的時段重合,且其對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有力反駁了其“在家中使用手機打游戲”的辯解。
“經過抗后補充偵查,在案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得出王某實施爆炸的結論符合邏輯和經驗法則,并可以排除他人作案。”吳畏說道。
經過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的不懈努力,最終撥云見日,疑案不再“存疑”。2021年8月4日,成都市中級法院裁定將該案發回重審。2022年12月,王某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其不服,提出上訴。2023年5月,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是販賣還是持有
一起毒品抗訴案的破局之路
記者注意到,在最高檢發布的刑事抗訴典型案例中,遼寧省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朱某某販賣、運輸毒品案也位列其中,該案的辦理為界分販賣毒品罪與非法持有毒品罪提供了指引。
將時針回撥到2022年10月。沈陽市檢察院正在組織開展刑事審判監督專項評查活動,朱某某販賣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引起了該院重大犯罪檢察部檢察官郎杰的注意。
卷宗顯示,朱某某曾有過三次販賣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前科,在2021年4月至6月共五次乘飛機前往武漢購買毒品運回沈陽,并將第二、四次購買的毒品轉賣給他人,在第五次將毒品運回沈陽時在機場被截獲。朱某某曾供認第四、五次赴武漢購買海洛因是為了向肖某販賣,后又翻供稱除第二次購買的毒品已販賣外,其他的均為自吸。一、二審判決僅認定朱某某第二次購毒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第四、五次的購毒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數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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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案件存在的疑點,辦案檢察官展開深入分析研判。
“跨省飛行、高頻往返、前科累累、資金異常,若僅為自吸,成本未免過高!”辦案檢察官敏銳地察覺到異常,經研判認為原判采納朱某某翻供有誤,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都可能存在錯誤,并可能遺漏犯罪事實,導致量刑明顯不當,于是決定協調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完善證據。
公安機關幾經周折終于在戒毒所找到了“消失”的購毒人肖某。肖某承認朱某某第四、五次去武漢是為了向他販賣而去買“貨”,朱某某第四次購買的30克海洛因,二人已錢貨兩清。這一關鍵證言擊穿了朱某某“自吸”的謊言。與此同時,航班記錄的調取核實結果讓朱某某的動向浮出水面,五次飛行軌跡與其供述、上下家證言中的毒品交易時間嚴絲合縫。至此,朱某某兩次販賣毒品行為的證據已確實、充分。
“運輸毒品罪獨立成罪,朱某某五次運輸毒品的行為均未被法律評價,是重大遺漏!”經補充偵查,檢察機關發現原判遺漏了朱某某第一、三次涉毒的犯罪事實。證據鏈條清晰顯示,第一次的冰毒6克、第三次的冰毒8克都是由朱某某購得并運回沈陽。
另外,檢察官還發現該案量刑明顯不當。根據法律規定,販賣、運輸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應當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朱某某五次共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24克、海洛因59.75克,應當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而原判僅為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且附加刑錯誤適用罰金,而非沒收財產。
2022年12月9日,沈陽市檢察院提請遼寧省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省檢察院重大犯罪檢察部檢察官全面審閱案卷材料,對照犯罪構成要件和訴訟程序要求,標記證據薄弱點,圍繞關鍵證人證言缺失、電子數據未完整提取等,明確需補充完善的方向,進一步核實存疑證據。2023年5月8日,遼寧省檢察院決定提出抗訴。
2024年7月,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全面采納抗訴意見,認定朱某某五次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24克、海洛因59.75克的犯罪事實,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朱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受邀旁聽庭審的人民監督員對判決結果表示認可。
“界分販賣毒品罪與非法持有毒品罪,應當結合全案證據進行審查。當行為人具有多次販毒前科,再次跨地域、高頻次、高成本購買、運輸毒品,雖辯解是為了自己吸食,但具有販毒高度可能時,檢察機關應積極引導公安機關補充調取下家證言及其他關鍵證據,準確認定犯罪事實,防止放縱犯罪。”辦案檢察官說。
這起案件的成功抗訴,推動了沈陽檢察機關毒品類案監督工作的創新。他們研發的“毒品案件監督模型”,在運行首月就篩查出8起類似存疑案件。該模型將跨省購毒與持有毒品犯罪作為重要研判指標,通過大數據分析識別潛在的毒品犯罪案件審判監督線索。
點評
不斷提高刑事審判監督實效
王某爆炸二審抗訴案,是一起通過檢察機關抗訴由無罪改判為有期徒刑五年的爆炸案件,對檢察人員在辦理手段隱蔽且被告人“零口供”的爆炸案件時如何運用間接證據定案具有借鑒意義。辦理爆炸類案件,檢察機關要著重解決專業領域問題,重點審查案件偵破過程是否客觀自然,圍繞爆炸物的來源及其制作、安裝、引爆過程,補充完善證據,結合現場物證痕跡檢驗鑒定意見等客觀證據,動態還原作案經過,充分運用鑒定意見、專家證人意見等輔助辦案。在犯罪時空場所轉換且缺少口供串聯事發經過的案件中,如何有效構建刑事指控體系,是辦理難點。在該案抗訴過程中,兩級檢察機關解決問題的核心辦法還是加強證據審查判斷和補強,包括對單個證據的審查判斷、對整體證據的運用、對取證有瑕疵的核心證據的補強、對案發背景與外圍證據的把握、對矛盾證據的審查與認定、對被告人無罪辯解中有效信息的挖掘;等等。根本的落腳點在于堅持證據裁判規則,除了使證據達到確實、充分的標準之外,還要注重圍繞待證事實對證據的內在邏輯進行深度梳理,有效應用證據規則、庭審規則,讓證據之間彼此呼應、環環相扣,形成完整的指控犯罪的證據鏈,排除合理懷疑。
朱某故意殺人二審抗訴案,聚焦故意殺人犯罪未遂案件的量刑適用。檢察機關在辦理重大惡性犯罪、極端犯罪案件時,堅持從政治上著眼,從法治上著力,依法從重從嚴從快懲治重大惡性犯罪案件,有力震懾犯罪,切實增強人民群眾安全感。對于在公共場所,公然對學生、婦女、老幼等弱勢群體或者不特定多數人行兇,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惡性案件,要依法嚴懲,審慎適用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做到罰當其罪。雖然該案存在未遂情節,也不應大幅減輕處罰,檢察機關抗訴后,刑期由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改判為十四年,實現了較好的辦案效果。同時,在辦案過程中檢察機關通過開展司法救助、心理輔導等多種形式,積極參與社會綜合治理,促進矛盾化解,維護社會穩定。
朱某某販賣、運輸毒品再審抗訴案,聚焦法律適用問題。檢察機關通過刑事審判監督專項評查,發現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案件中存在多個異常情節,通過深入挖掘上下家言詞證據,調取航班記錄,發現已生效判決錯誤將販賣毒品罪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導致量刑畸輕,檢察機關通過提起審判監督程序抗訴。朱某某刑期由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改判為十五年,確保了罪責刑相適應,實現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統一正確實施。
刑事抗訴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承擔著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確保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使命和職責。此次通過發布刑事抗訴典型案例,指導各級檢察機關更好地加強刑事抗訴工作,不斷提高刑事審判監督實效,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抗訴案件。
(最高檢重大犯罪檢察廳副廳長 郭竹梅)
來源:檢察日報·明鏡周刊
作者:劉立新 查洪南 李玉涵 趙萌
吳樾 王朝鋒 周夢雅 劉歡
編輯:馬菲菲張蘇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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