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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報》2025年9月11日4版
音樂療法治耳鳴,非但沒治好聽力還下降了
蘇州工業園區法院:商家行為構成欺詐應“退一賠三”
判詞摘錄
蘇州××技術公司以“音樂治療耳鳴”為賣點,虛構技術支撐、夸大服務功效:宣稱其定制音樂采用“美國FDA認證技術”“加拿大模擬大腦結構的人工智能技術”,實為FDA注冊而非認證,且無法提供加拿大技術依據;標榜“80%以上用戶耳鳴改善”“耳鳴可減輕甚至消失”,但無法提供有效臨床數據佐證;冒用國內外專家名義作技術背書,無法提供合作證明;違規使用“治療耳鳴”“國際推薦聲治療”等醫療用語,超出普通商品宣傳范疇。蘇州××技術公司以上行為構成虛假宣傳。
原告存在耳鳴癥狀,受蘇州××技術公司上述虛假宣傳誤導,購買價值1988元的服務套餐,使用后耳鳴未獲改善,應當認定蘇州××技術公司的虛假宣傳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欺詐”,應承擔“退一賠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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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高岳
“花了近2000元,耳鳴沒好,聽力反而下降了,必須退款,要求他們賠償我的損失!”近日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時,王麗(化名)對自己購買音樂療法被騙的經歷仍頗為氣憤。
王麗此前受耳鳴困擾,聽信江蘇蘇州某技術公司“美國FDA認證技術”“80%以上用戶耳鳴改善”“耳鳴可減輕甚至消失”等宣傳,通過相關App購買音樂進行治療,可結果癥狀不僅沒緩解反而加重了。
“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判處商家構成欺詐,‘退一賠三’,判決合理,維護了我們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王麗說。她向記者回憶起了這起案件的來龍去脈。
購買“尖端療法”
事情要從2021年秋天說起。當時,身在浙江杭州的王麗備受耳鳴困擾,經常夜不能寐。聽說蘇州某技術公司的“音樂療法”后,她抱著試試看的態度聯系了該公司的客服。
“從國外引進的‘尖端療法’”“我們取得了多項專利,并與多家醫院展開了積極有效的合作”“成功幫數千名用戶緩解了耳鳴和眩暈癥狀,80%以上的人反饋耳鳴得到改善”……客服向王麗熱情介紹,稱這項技術源自國外某知名公司,在國外已推廣多年。
客服說,可以為王麗提供“個性化定制音樂套餐”,“這不是普通音樂,是通過人工智能模擬大腦結構,能讓耳鳴逐漸消失的治療手段。國外做一次要2000美元,我們因為是半公益性項目,國內優惠價只要1988元”。
王麗回憶道,對方說得天花亂墜,讓人心動不已。在此之前,她已輾轉多家醫院,嘗試過多種治療方案均收效甚微,而客服告訴她,公司的這項技術得到了不少醫院執業醫師的認可、推薦。
于是,王麗通過該公司開發的App支付了1988元,購買了“隨訪服務方案”——客服承諾3天內交付5首定制音樂,并附贈專用藍牙耳機。
在王麗不斷地催促下,付款9天后,客服發來消息:“您好,您的音樂已經制作好啦。”并承諾額外贈送一首定制音樂作為延遲交付的補償。然而,此時的王麗不會想到,這個“音樂療法”不僅沒治好病,反而讓她聽力下降、病情加重,最終走上法庭。
治療后病情加重
“拿到定制音樂后,我嚴格按照要求,每天累計收聽2小時以上。然而,僅3天后我就發現情況不對勁:耳鳴聲音更響了,比沒治療前還嚴重。”王麗說,她緊急聯系客服,得到的回復是:“您可能是有聽覺過敏,聽的時間超過自己的耐受度會感到不適。”
客服建議她縮短每次收聽時間,“聲敏(即聽覺過敏)最嚴重的患者聽5分鐘都不行,但是經過訓練,不到一個月聲敏就好啦”。
王麗認為商品根本不如宣傳的那般,提出退款,客服先是以“音樂一旦制作好后不可以退款”拒絕,然后不斷勸說王麗“您要相信我們的音樂,相信通過您的堅持會有改善的”。
王麗只得繼續嘗試。然而,耳鳴癥狀始終沒有得到改善。她去相關機構做了聽力檢測,檢測報告顯示,其聽力有所下降。這讓她氣憤不已。
拿著最新的聽力檢測報告,王麗再次提出退款要求,這次得到的卻是沉默。客服不僅不再回復她消息,還屏蔽了她的朋友圈,之前承諾的隨訪服務也戛然而止。
判決“退一賠三”
那么,耳鳴是否能夠通過音樂治療?
江蘇省醫療損害鑒定庫專家、上海市司法鑒定專家庫專家、主任法醫師施曉玲告訴記者,耳鳴本身不是一種疾病,而是一種聽覺系統的癥狀。耳鳴的原因極其復雜,常常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耳鳴的原因可以分為兩大類:耳源性原因(與耳朵本身直接相關)和非耳源性原因(由身體其他疾病引起)。
“本案中,被告商家在未對原告耳鳴原因進行鑒別的情況下,稱音樂可以治療原告的耳鳴,不具備科學依據。”施曉玲說。
后來,王麗向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了該技術公司。經調查,該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及App中宣稱有各種專家團隊,但無法提供合作證據,所謂的多項專利技術也拿不出任何依據,而其對于“國內耳鳴個性化音樂研究結果證明有積極治療效果”的說法,僅能提供與產品無關的學術論文。園區市監局認定該技術公司發布虛假廣告,對其作出了相應處罰。
有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支持,王麗向園區法院提起訴訟。
2023年7月,園區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認定被告某技術公司存在欺詐行為,判處其退還服務費1988元并支付三倍賠償金5964元。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及其工作人員在宣傳其服務內容時提到定制其服務“耳鳴就會逐漸得到減輕甚至消失”,并且在原告訂購及使用被告產品的小程序、App中運用大量類似“耳鳴沒有藥物可以治療”“國際推薦的方法都是聲治療”等表述,給包括原告在內的消費者造成嚴重誤導,應當認定其存在欺詐行為,故原告要求被告退還已付服務費1988元并賠償三倍賠償金5964元,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本案中取得的兩副藍牙耳機應當返還被告。
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這個判決結果既肯定了我的維權努力,也給類似企業敲響了警鐘。”王麗提醒道,警惕“科學包裝”下的陷阱,不要輕信那些宣稱能“治愈”耳鳴的商業宣傳,身體不舒服還是得去正規醫院。

辦案經驗

審理治理并重 護航健康消費
一家美容美發店,未取得醫療美容機構運營資質,卻打著生活美容的名義,偷偷使用射頻儀器、滾針等具有侵入或創傷性技術,為消費者提供祛皺、祛黃褐斑等服務……
前不久,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服務合同糾紛案,認定該美容美發店的上述行為屬于欺詐,不僅判決該美容美發店“退一賠三”,還賠償了消費者由此產生的醫療費用。
這是《法治日報》記者近日走進園區法院了解到的一起案例。
近年來,居民健康意識明顯增強,健康消費潛力巨大,呈現出市場規模快速增長、業態模式不斷創新、消費結構持續優化等特點。
園區法院副院長曹黎豐介紹,從園區法院受理的相關案件來看,健康消費作為新興領域,部分經營者為追求利益,銷售的產品與宣傳不符,虛假宣傳、假冒產品、過度診療等問題隨之凸顯,不僅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更威脅生命健康。
為此,園區法院堅持公正司法,按照“實質性化解糾紛+多部門協同治理”的工作思路,著力推進健康消費糾紛的審理與治理工作。一方面,針對健康消費糾紛特有的專業性強、當事人情感需求、雙方存在信息差的情況,積極推進“專業協會+專業鑒定+專業調解”的三專機制,讓消費者“知情況、懂風險、能維權”。另一方面,針對健康消費領域的新情況新問題,2024年蘇州工業園區管委會印發了《蘇州工業園區大健康產業高質量發展行動計劃》,園區法院據此重點聚焦醫療美容、保健品、健康管理等領域,提出深化跨部門綜合監管、聯合治理工作機制,取得了良好效果。
如在一起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中,被告人先從上游不同渠道分別購買5元1盒的壓片糖果和22.5元1袋的奶片,隨后將便宜的壓片糖果作為主產品,將更貴的奶片作為贈品,再以每套110元的價格銷售給吳某,共計銷售金額121萬元。對此,園區法院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審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3個月,并處罰金61萬元;同時,責令被告人承擔銷售價款的10倍懲罰性賠償金1210萬元。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健康管理需要專業與科學的知識基礎,但部分商家無視健康服務的專業性與科學性,將商業利益置于消費者健康之上,通過制造信息不對稱、夸大服務效果等手段,實施誤導性宣傳與虛假承諾。
如園區法院近日審理的一起服務合同糾紛案中,被告系產后健康恢復機構,通過使用帶“醫”字的商標進行廣泛宣傳,誤導消費者信任其與醫學有關聯性,且提供的產品價格畸高。因其未能舉證證明銷售高價產品的合理構成,結合其在宣傳引導上存在的過錯,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退還消費者部分費用。
據介紹,針對健康消費類糾紛專業性強、消費者存在信息差的特征,園區法院在調處糾紛時,積極聯動行業協會、醫學專家以及專業調解員,幫助當事人理性看待糾紛,縮小認知差距;選派具有民事審判經驗的資深法官擔任審判員,在審理中選取具有醫學知識背景的人民陪審員組成專業的合議庭,為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提供有力支持;依托全省首個價格爭議鑒定中心,積極開展涉健康消費領域的價格鑒定,邀請專業人員向當事人釋明鑒定結果,積極引導糾紛實質化解,為糾紛化解提供專業支持。
在園區法院審結的一起損害責任糾紛案中,患者王某年過七旬,在某診所處購買處方藥調理脾胃。在服用藥物后,患者出現腹痛、腹瀉的情況,最終于一個多月后去世。該案爭議焦點在于抓取的藥物是否有誤,若有誤,實為何種藥材。園區法院提出“分步鑒定”方案,即先行鑒定藥品成分,對爭議事實進行固定,再通過多種方式明確因果關系,推進鑒定結果合情合理,受到案件雙方認可。
針對醫美、保健品等領域信息不對稱問題,園區法院推進職能部門強化健康消費風險告知制度,推動對機構以及從業人員情況的公示,引導消費者到正規醫療機構就醫。如在醫美領域,機構需公示可開展的醫美項目清單,醫生需公示擅長項目、從業年限等信息。
“我院還定期發布典型案例,引導消費者樹立理性消費觀念,真正讓消費者‘懂風險、會選擇、能維權’,從源頭減少糾紛發生。”曹黎豐說。
法治日報記者:張守坤 周斌 丁國鋒

法官筆記

“免責聲明”不能成為虛假宣傳的遮羞布
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法官
李潔雯
在初次閱卷時,我就對案卷中出現的“專家說”“國際認證”“科學療效”等宣傳內容印象深刻,這跟平時我在社交平臺上看到的很多健康服務“軟文”的套路基本一致。一些消費者聽信商家宣傳購買了商品或服務,認為可以“治療”“改善”某種疾病,實際使用后卻發現并非商家宣傳的有“藥到病除”的效果,隨即產生糾紛。針對此類糾紛,法院如何認定是否構成欺詐,不僅關系到個案正義,更影響整個健康消費市場的信任基礎。
什么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欺詐”?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即“虛假宣傳”+“誤導消費”。一方面,商家進行了虛假宣傳的行為,本案中蘇州某技術公司宣傳的“FDA認證”實為“注冊”,“加拿大技術”“專家合作”無任何依據,“耳鳴治療效果”也無科學依據,這些經過行政機關核實確認,直接戳破了其“科學治耳鳴”的假象。另一方面,消費者因為相信宣傳而進行消費,原告因耳鳴就醫后尋求輔助治療方案,某技術公司精準抓住其渴望康復的心理,用“國際推薦聲治療”等表述,將音樂服務包裝成“治療手段”,使其誤以為購買的是具有醫療功效的服務。這種針對性的誤導,直接影響了原告的消費決策。因此,本案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欺詐”的構成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某技術公司雖在服務頁面標注“不能代替藥物”,但該聲明不能免除其虛假宣傳的責任。法律不允許商家“一邊虛假宣傳,一邊免責聲明”,經營者的核心義務是確保宣傳內容真實,而非用“小字提醒”逃避舉證責任,當宣傳內容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時,“免責聲明”不過是徒勞的“遮羞布”。
本案的處理也讓我更深入地思考了法院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作用。在本案中,值得一提的是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了“虛假宣傳”的事實,作為本案裁判的關鍵依據,這種“行政+司法”的銜接模式,減輕了原告的舉證負擔,也為法院處理此類案件提供了可復制的思路,在健康消費糾紛中,消費者往往難以獲取商家的技術報告、合作協議等關鍵證據,而行政機關的調查結論,能為司法裁判提供有力支撐。如果法院能夠與行政機關加強合作,此類健康消費糾紛案件的處理會達到更好的效果。

專家點評

為規范經營者行為樹立明確的司法導向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趙毅
在交易活動中,消費者相較于經營者,常因信息不對稱而處于劣勢地位。法院作為公正的中立方,有責任確保每一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有力維護。在本案判決中,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深度剖析案件事實,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在法律適用上展現了高度的專業性和嚴謹性,體現了人民法院在消費欺詐認定中的高水平司法能力。
在民事訴訟中,欺詐行為的證明往往是原告方面臨的難題。本案判決在證據的審查、認定和舉證責任分配上,體現了卓越的司法智慧。
第一,判決展現了高超的證據綜合分析能力。判決不僅采信了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服務協議等直接證據,更是巧妙地將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作為認定事實的重要依據。法院將這些已由公權力確認的事實引入民事審判,有效減輕了消費者的舉證負擔,體現了行政執法成果與司法裁判的高效銜接。
第二,判決體現了民法中的欺詐與消費欺詐的差別。民法強調平等主體間的意思自治,欺詐規則目的在于修復因欺詐而導致的意思表示瑕疵,維護交易秩序。受欺詐人一般應承擔舉證責任,且需達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排除合理懷疑”這一證明標準。而在消費欺詐中,經營者在商品、服務信息的掌握上具有顯著優勢,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地位實質上并不平等,因此,消費欺詐的認定及證明與民法上的欺詐不盡相同。通常情況下,消費者對經營者虛假宣傳、隱瞞重要事實等行為完成初步舉證后,涉及經營者存在欺詐故意的主觀要件的舉證責任將轉移至經營者。由此,可采用“高度蓋然性”而非“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這體現的是在不平等消費關系中對弱勢方的程序性救濟。
值得稱道的是,判決精準切割了不同訴求的事實基礎,嚴格審查了“病情加重”與“被告服務”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判決認為原告未能達到證明標準,駁回了原告醫療費賠償之訴求,體現了“懲罰性賠償”與“基礎損害賠償”間的標準差別化。
本案判決充分展示了人民法院在處理涉民生消費糾紛案件中的司法智慧與為民情懷。它不僅有力地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為規范經營者行為樹立了明確的司法導向,是一份經得起推敲、具有示范意義的優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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