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援人程某某是某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2024年7月,程某某接到自稱“微眾銀行業務員”的貸款廣告電話,對方稱可幫其辦理低息貸款,程某某因急需發放員工工資,遂按對方要求提供公司營業執照、身份證照片等資料,并按要求在農村信用社開設對公賬戶,將賬戶U盾寄給對方。不久后,程某某開設的賬戶收到來自上海某公司的100萬元轉賬,后又轉出12萬元。幾個月后,程某某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取保候審,并于今年上半年被移送至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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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程某某沒有委托辯護人,根據上海市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有關規定,區人民檢察院通知徐匯區法律援助中心為程某某提供法律援助,徐匯區法律援助中心于當日指派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徐來福律師為程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提供法律援助。
接到指派后,援助律師第一時間與承辦檢察官聯系并遞交委托手續、預約閱卷。經詳盡研判卷宗材料后,援助律師約見受援人程某某。經了解,程某某的初衷是辦理貸款、向工人支付勞動報酬,并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的故意,其雖存在疏忽大意的問題,但其對銀行賬戶被用于轉移涉違法所得的情形事先并不知情,且未從中獲取任何收益。
由于程某某并未意識銀行賬戶外借會可能幫助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對此,援助律師耐心為其普法,告知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故,他的行為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然而,援助律師也敏銳地注意到,現有的卷宗材料中缺少能夠證明程某某主觀過錯的關鍵證據,援助律師遂就此節疑問多次聯系承辦檢察官,明確表示程某某主觀“明知”存疑,“主觀明知方面”未達確實、充分標準,且即使犯罪,由于其犯罪情節輕微、主觀惡意較小、社會危險性低、系初犯、偶犯、坦白,又有自愿認罪認罰等悔罪表現情節,希望檢察院能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并考慮作存疑不起訴決定。
本案經退回補充偵查一次,但就“程某某主觀明知賬戶用于信息網絡犯罪”這一情節仍無法提供充分的證據;最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對程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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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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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具有典型的法治教育與司法實踐意義。
凸顯法律援助保障民營經濟的
重要作用

企業負責人因法律意識不足,在經營活動中陷入刑事風險,法律援助及時介入,有效維護了其合法權益,體現了法治對優化營商環境的實質保障,助力民營企業紓困解難。
充分體現“罪刑法定”與“疑罪從無”
的司法原則。

盡管當事人客觀上實施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的行為,但援助律師緊扣“主觀明知”證據不足的核心問題,推動檢察機關嚴格把握起訴標準,最終為受援人爭取到不起訴的結果,彰顯了司法理性與程序正義。
具有廣泛的警示與普法價值

該案起因于企業主輕信貸款騙局、出借銀行賬戶,反映出部分市場主體防范意識薄弱,易被犯罪利用。案例清晰揭示“幫信罪”的風險邊界,警示公眾必須規范賬戶使用,同時也為類似情形下如何依法辯護、保障權利提供了路徑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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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法援中心
編輯:張躍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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