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樓4.95公斤行李箱從天而降,萬幸未砸到人,女子辯稱是失手,警方:高空拋物罪即刻入刑”
原創君之言之君之言之2025年09月12日 21:52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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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6日15時許,廣州市增城區新塘鎮大敦村某小區綠道,一只20寸、凈重4.95公斤的行李箱從43層陽臺墜地。
巨響后箱體爆裂,零件散落,距正在散步的林母僅兩米,未造成人員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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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隨即撥打110報警,稱“差點砸到我母親”。
民警到場勘驗,調取監控并走訪居民,鎖定同一棟43樓住戶李某。
物業人員證實,行李箱落地十分鐘后,李某曾乘電梯下至1樓欲將箱子拖回,被居民制止。
李某到案后承認箱子歸其所有,辯稱“與室友爭吵,一時失手滑脫”,強調“沒砸到人,不算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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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明確,在人員密集場所從高空拋擲物品,未造成后果但具備嚴重危險,即構成高空拋物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高空拋物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25層以上或物品重量4公斤以上”直接列為“情節嚴重”。
警方認定李某行為符合上述標準,于9月10日對其采取刑事拘留,目前案件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實驗顯示,4.95公斤箱體自130米高度自由落體,落地瞬時速度約50米/秒,動能逾6000焦耳,相當于一名成年人持大錘全力揮擊,足以致命。
事發綠道每日16時前后人流密度約120人次/小時,若偏移一米即可擊中行人。
審訊室內,民警向李某播放實驗視頻后,李某沉默片刻表示“沒想到會犯罪,現在很后悔”。
報道刊發后,當地住建部門連夜召集全區物業企業會議,要求一個月內完成高層外立面監控補盲,并建立“高空拋物隱患住戶臺賬”。
會議通知強調,對曾發生高空拋物的小區,物業須每日兩次逐層巡查并留存影像記錄,否則將按《廣州市物業管理條例》頂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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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類高空拋物造成的悲劇各地多有發生。
2025年5月,浙江溫嶺21樓女子小琴酒后與妹妹爭吵,將兩只寵物狗扔下,落點距散步居民僅三米,法院一審以高空拋物罪判處其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罰金四千元。
2024年4月,被告人廖善香為圖省事,在四樓陽臺連續四次拋扔竹筒,最后一次擊中樓下水泥坪上正在玩耍的3歲男童,致其顱骨骨折、顱內出血死亡,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2023年6月22日晚,長春紅旗街萬達公寓33樓,周某因厭世連續拋下磚塊,其中一塊擊中行人小美額部,致其重度顱腦損傷死亡,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周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20年5月,江某與女友吵架后將8.32公斤行李箱從四樓拋至人行道,未砸中人仍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成為四川高空拋物罪首案。
2019年7月2日,一名10歲男孩兩次從七樓推落滅火器,第二只滅火器擊中樓下行人頭部,致其當場昏迷,搶救無效死亡,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男孩父母賠償78萬元并承擔相應刑責。
一次次“隨手一拋”換來的是鮮活生命的戛然而止和家庭的永久破碎,高空拋物從來不是“粗心”,而是懸在城市上空的利刃。
高空拋物罪系行為犯而非結果犯,目的在于把“可能砸死人”的風險消滅在“砸”之前,公眾必須摒棄“沒砸中就不算事”的僥幸。
警方提醒,任何“失手”都不能成為免責理由,43樓扔下行李箱不是意外,是赤裸裸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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