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民營企業歷經十年研發,其產品終于獲得國家技術發明一等獎,卻在宣傳中因使用了“最具創新力”的表述而被處罰。與此同時,眾多“中字頭”企業以其名稱每日向公眾傳遞著“國家級”的暗示而無礙。這荒誕現實的背后,是中國廣告法對“最”字及其關聯詞的絕對禁止所引發的一系列深層次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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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特根斯坦在其早期代表作《邏輯哲學論》中,提出了一句標志其核心思想的出色概括:“語言的界限就是我世界的界限”。當我們的話語被無形之手裁剪,我們的思維與認知是否也隨之被禁錮?廣告法中一刀切式的禁用詞匯政策,正如一把鈍刀,不僅未能精準切除虛假宣傳的毒瘤,反而傷及了健康的肌體,帶來了意想不到的連鎖反應。
一、 “最”字之罪:
民企與央企的不公平競爭
《廣告法》第九條明確規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這一規定的初衷是為了防止虛假宣傳,保護消費者權益。但在執行中,它卻造成了顯著的市場不公平。
央企與民企的天然鴻溝:許多中央企業如“中國石油”、“中國銀行”等,其名稱本身即含有“中國”字樣。它們在廣告中展示企業名稱和標識,很合乎法律地是在行使使用其合法注冊企業名稱的權利。但在消費者認知層面,這無疑是在持續強化其“國家隊”的權威形象,是一種事實上的“國家級”宣傳。
而一家獲得國務院頒發的國家技術發明獎的民營企業,若在廣告中陳述“本公司榮獲國家級技術發明獎”,卻面臨著被處罰的風險。這種基于出身而非事實的差別待遇,違背了市場經濟的基本公平原則,固化了國有企業的壟斷優勢,擠壓了民營企業的生存空間。
執法尺度的彈性扭曲競爭:法律執行中的選擇性執法進一步加劇了不公。市場監管部門對大型央企的執法往往更為“靈活”和謹慎,而對民營企業則可能雷厲風行。這導致了“嚴格立法、普遍違法、選擇執法”的尷尬局面,使得《廣告法》本身成為制造不公平競爭的工具而非維護公平的利器。
二、榮譽之困:
知識產權與榮譽權的法律沖突
企業通過創新與卓越表現獲得的獎項、認證和榮譽,是其無形資產和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民法典》明確規定,民事主體享有榮譽權。企業對其獲得的榮譽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然而,《廣告法》的絕對禁止性規定,實質剝奪了企業展示和使用其合法榮譽的權利。這造成了法律體系內部的價值沖突:一部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而設立的法律,卻侵犯了企業的基本民事權利。
客觀事實與法律禁止的矛盾:當“最具創新力”是一個權威獎項的客觀評語,當“銷量第一”是有第三方數據支持的客觀事實時,禁止企業陳述這些事實,無異于要求企業隱瞞真相。這種規定迫使企業要么放棄展示自己的競爭優勢,要么采取迂回曲折的方式表達,最終都損害了市場的信息效率和透明度。
三、語言之殤:
詞匯禁忌與表達貧困化
廣告法對“最”字的絕對禁止,已經對漢語表達產生了深遠的負面影響,導致了一種奇特的“語言污染”現象。
替代詞泛濫與語言通貨膨脹:市場上涌現出大量“最”的替代詞:“頂”級、“極”致、“斐”常好、蕞、“擎”系列等。這些原本富有表現力的詞匯被濫用后迅速貶值,造成語言表達的通貨膨脹——每個詞都聽起來很厲害,但消費者根本不信任何詞。
語言矯飾與信任危機:這種表達方式迫使企業放棄直接、清晰的溝通,轉向矯揉造作、故弄玄虛的宣傳文案。這不僅增加了溝通成本,降低了信息效率,更進一步加劇了消費者對廣告的不信任感,形成了一種惡性循環。
成語篡改與文化傷害:更令人憂心的是,為規避監管,一些企業開始篡改成語和固定表達,如將“精益求精”改為“精益求金”,將“優秀”寫作“蕞秀”。這種對漢語系統的直接傷害,已經超出了商業范疇,涉及到文化傳承與語言純潔性的保護問題。
四、哲學之困:
維特根斯坦的語言界限與我們的世界
維特根斯坦在其哲學研究中提出了一個著名觀點:“語言的界限就是我世界的界限。”這句話深刻揭示了語言不僅是我們描述世界的工具,更是我們認知和思考世界的框架。當我們語言的邊界被收窄,我們的思維和創造力的邊界也隨之受限。
廣告法的詞匯禁令,實質上是在縮小商業創新的表達空間,間接制約了商業領域的想象力和創造力。如果連真實取得的“最”成就都不能直言,那么我們如何鼓勵企業追求卓越?如果語言中不能再有“最高級”,我們的商業文化是否會悄然接受“差不多就行”的平庸主義?
刀郎在《羅剎海市》中借維特根斯坦之言提示我們:當一個社會的語言系統被扭曲,美丑黑白被顛倒,那么這個世界本身也就變得荒誕不經。廣告法執行中的種種亂象,何嘗不是一種商業世界的“羅剎海市”?
五、破局之道:
從粗暴禁止到精細治理
面對這些困境,我們需要重新審視廣告法的立法目的與執行方式,尋求更加平衡和智慧的治理之道。
建立“白名單”例外制度:對于能夠提供權威第三方證明的客觀事實(如權威獎項、官方認證、可靠銷量數據等),應允許企業在廣告中進行客觀陳述,從“一律禁止”轉向“可驗證即允許”。
區分事實陳述與觀點表達:法律應聚焦于打擊虛假陳述,而非特定詞匯。只要陳述內容真實、有據可查,就應允許使用最直接清晰的語言表達。
落實競爭中性原則:對所有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消除基于企業出身的不公平待遇,讓市場競爭回歸產品與服務的本質。
提升執法隊伍專業能力:培養執法人員區分虛假宣傳與真實陳述的能力,從機械執行詞匯禁令轉向基于事實和證據的綜合判斷。
結語:“最”有何罪?
“最”字本無罪,其罪在于使用它的人的意圖與方式。將語言工具當作問題本身來打擊,無異于斬箭療傷,不僅未能解決問題,反而造成了更多新問題。
一個健康的市場環境,需要的不是表達上的謹小慎微和拐彎抹角,而是真實、透明、直接的信息溝通。當我們允許真實的聲音被充分表達,當優秀的成就能夠被直接宣告,我們的市場才能真正實現優勝劣汰,我們的企業才能真正敢于追求卓越。
改革的最終目的,應當是建立一個既能有效遏制虛假宣傳,又能充分保護真實表達的法治環境。這不僅是經濟問題,也是文化問題,更是關乎我們如何認知世界、表達世界的哲學問題。唯有如此,我們才能避免陷入《羅剎海市》中的荒誕境地,讓語言重新成為傳遞真實、連接心靈的橋梁,而非制造迷霧、阻礙溝通的高墻。
作者 | 吳必虎 DeepSeek
編輯 | 周晴
圖源 | 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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