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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宇琛
2025年9月7日,寧遠喜案的辯護律師,向法庭呈上了一份被他稱為“核心證據”的材料。
這份證據既不是轉賬流水,也不是合同文書。它是一部:
超過200頁的手稿。
該手稿由寧遠喜在羈押期間親筆完成。首頁上寫著書名《明月何曾是兩鄉》。
辯護人認為,這部自傳足以證明他的當事人是一位“積極向上”的企業家,并據此請求法庭完整、逐字地進行:
全文朗讀。
審判長對這場文學欣賞會顯然準備不足,建議可以提煉重點,擇要宣讀。這個建議,卻開啟了接下來法庭內漫長而混亂的程序拉鋸。
據旁聽律師記錄,辯護人堅決不同意節選。雙方反復理論,互不相讓。
在一次激烈的爭辯中,一位辯護人甚至不知何因突然鼻子出血,匆忙找來紙巾擦拭。
但他的當事人寧遠喜并不體諒,反而大聲說道:
“證據必須原汁原味,否則就是斷章取義!是無效的!法官跟辯護人吵這么久,他讀也讀完了,這是浪費司法資源!”
最終,在又一次因宣讀方式的爭執而導致休庭后,法庭與辯護人達成妥協。
但在9月7日當天,這個脆弱的妥協被寧遠喜本人徹底撕毀。
寧遠喜當即舉手,目光銳利地投向自己的律師,大聲斥責:律師在你的威壓下屈服了!虎頭蛇尾了!
為了捍衛一部自傳的完整性,被告不惜在法庭之上,公開斥責自己的辯護人。
這驚人的一幕,讓庭審秩序瞬間失控。
據記錄,審判長在連續29天的庭審中,第一次敲響了法槌。在連續敲擊之下,兩名法官輪番大聲訓斥,才勉強將寧遠喜壓制下去。
這并非孤立的爆發,而是此前數日庭審邏輯的必然終點。
辯方的舉證早已偏離了傳統法律軌道,轉而駛入了一條由故事與錄音鋪就的崎嶇小路。
他們曾播放過數段神秘錄音。一段據稱是溫惠與地方官員的對話,辯方想以此證明存在公權力的干預。
另一段則是溫惠丈夫與前老板葉華能的密談,葉在其中反復勸說對方:
自首退賠。
辯護人稱之為系統性誘供。
然而,這些被寄予厚望的武器,效果卻不盡如人意。
寧遠喜本人在聽完一段錄音后,第一個表示不滿,他認為自己的律師:
質證效果太差。
而另一邊的溫惠陣營,則上演了更具戲劇性的一幕。
當時,溫惠的律師正試圖將另一份證據呈上法庭,這是一段葉華能的內部講話錄音,錄音長達:
三小時。
但他并未將此作為一份普通的質證材料,而是將其拔高到了一個驚人的思想高度。
他向法庭鄭重表示,自己“昨天晚上再次深入學習了葉主席的這次重要講話”,并大談從中“領會”到的“法治思想、經營理念”。
他強烈要求:
完整播放。
理由是,以便于大家深入學習葉主席講話精神。
這番慷慨陳詞,讓他的當事人溫惠坐立難安。她投來了冰冷的目光,問出了那個終極問題:
律師,你不會被收買了吧......
當律師開始“學習”對手的“精神”,當事人開始懷疑律師的忠誠,這場辯護的根基已然動搖。
也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寧遠喜對“完整敘事”的執念,才顯得如此關鍵。
他似乎不再相信律師的轉述與辯護,只相信自己親筆寫下的白紙黑字。
當事人與律師之間的信任搖搖欲墜之時,法律辯護本身也開始顯得無力。
辯方耗費了大量時間,試圖論證一筆930萬元的款項,是對一筆3.1億元融資的“必要獎勵”,而非一次簡單的關聯交易。
他們反復強調商業邏輯的復雜,卻始終無法正面回答那個最樸素的法律問題:
一場典型的、未經披露的自我交易,其合法性根基何在?
當法律的正面戰場久攻不下,敘事便成了唯一的庇護所。
他們不再執著于解釋法律,轉而開始講述歷史。
在宣讀《明月何曾是兩鄉》的過程中,辯護人開始講解:
宮里的故事。
據旁聽律師記錄,寧遠喜將前老板葉華能比作皇帝,將公司比作王朝,現實中的各色人物,則紛紛被按部就班地安上了東宮西宮、太子王爺、皇親國戚的“宮廷”角色。
而寧遠喜本人,則是這個王朝曾經的重臣,也是外臣。
錄音,是為了講述一個外臣“被迫害”的故事;而那部200頁的自傳,則是這個故事的最終章。
所以,寧遠喜的憤怒是真實的。他斥責律師虎頭蛇尾,是因為律師沒能理解,這部自傳的重點不在于證據,而在于完整。
節選會破壞故事的神圣性,會讓他三十年的奮斗史,淪為幾段需要被審查的辯護材料。
他需要的不是辯護,而是一次告白。他渴望的不是與是否構成犯罪有關的舉證,而是又一段眾人皆錯我獨對的庭審時刻。
這便是整場庭審的核心。
但法庭不提供理解,只提供審視。幾天后的9月11日,那份決定性的審視終于來了。
據旁聽律師記錄,在當天庭審行將結束時,審判長終于問出了那個盤旋在所有人內心的問題。她望向寧遠喜發問:
你寫的這些手書材料,不是你直接參與的行為,但是你寫的好像直接參與,講了好多細節,這是怎么回事?
這個問題,瞬間切開了整部“史詩”的華麗外衣。
它將一部蕩氣回腸的個人傳記,瞬間打回了:
傳來證據的原形。
被告試圖將法庭改造為讀者見面會,將法官培養成他的知音。他精心準備了自己的史詩,卻忘了法律只關心:
證據。
他似乎不明白,一部無論多么真誠的個人傳記,也無法為一個從根源上就已無效的法律行為,提供任何辯護。
李宇琛(立于塵)
寫于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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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庭審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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