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業25年的張志曉律師最近收到了人生中第一份作為被告的判決書,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審被判刑兩年,并處罰金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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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志曉已提起上訴。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張志曉被秀蘭集團聘任為法務顧問。在聘用合同期間,其明知秀蘭集團無金融許可資質、無基金經營許可資質,為秀蘭集團的非法融資合同模版提供修改并進行審核,幫助實現“形式上的合法”規避法律風險,所審核后的合同模版被廣泛應用于秀蘭集團的非法融資項目。
“我只是通過郵件對秀蘭集團的合同內容進行審查、修改,提出法律意見,既沒有決策權,也并不參與合同內容推進。”張志曉向“法度Law”提供了其與秀蘭集團的郵件往來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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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張志曉所述,其只是就合同內容給出相關法律建議,后續集團是否采納其意見他并不知情。
張志曉稱,2019年末秀蘭集團因涉嫌非法集資暴雷,次年11月份,保定市公安局競秀分局辦案人員向張志曉了解相關情況,張志曉如實回答,其認為秀蘭集團并不存在非法集資問題。
2022年,保定市公安局競秀分局直接刑拘了張志曉。
“拘留超過24小時應移送看守所,但我被扣押在辦案中心整整三天。”張志曉告訴“法度Law”,相關辦案人員再次向他了解了有關情況后,要求其進行退贓退賠。
“我一共收了150萬法律咨詢費,與‘涉嫌非法集資項目’有關的合同審查是很小的一部分,如果進行退贓退賠也應該不超過幾萬塊錢才對。”張志曉表示,在與辦案人員溝通后,最終其退賠了15萬元,對方出具了一張電子版財政收據。
然而,2023年初,保定市公安局競秀分局再次找到張志曉,并提供了一份由正源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據鑒定結果顯示,以涉案金額的183億元與張志曉處理合同所涉金額的104億元的比例與其所收咨詢費150萬的比例計算,張志曉應退賠80萬元。
“我認為即便是退賠,也應當以我的工作量比例作為依據,而不應該以涉案金額比例作為依據。”張志曉稱,他認為這個退賠金額不合理,遂向河北省財政廳舉報了該會計師事務所。河北省財政廳就張志曉的舉報作出答復顯示:“存在計劃工作不符合準則要求、獨立性評估不夠嚴謹、鑒定意見書個別內容有誤、評價計量地產類公司吸收存款金額的標準不準確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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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張志曉等人被起訴后,法院并沒有采信這一答復,張志曉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罰有期徒刑2年,罰金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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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一旦涉刑就不能再執業了,我覺得自己真的很冤枉。這個判決相當于斷絕了我的職業生命。”張志曉說。
律師作為法律顧問為企業審查合同構成違法合理嗎?
律師解讀
北京浩淳律師事務所主任潘利勇律師向“法度Law”表示,認定張律師系非吸共犯既缺乏充分證據,也超出了刑事打擊的必要合理范圍。
第一,律師的合同審核若僅針對合同形式合法性(如條款表述、違約責任等常規內容),未參與設計“承諾回報”“公開宣傳”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核心要素,難以證明其具有幫助犯罪的主觀故意。司法實踐中,法院對幫助犯的認定強調“明知正犯行為的非法性且積極追求或放任結果發生”,而常規合同審核屬于律師正常業務范疇,無法直接推導出幫助犯罪的主觀惡意。
第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本質是“未經許可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其核心危害性體現在資金池的構建與風險傳導。從披露信息看,張律師的合同審核僅針對個別合同文本,既不涉及資金池管理,也不影響公開宣傳的廣度,其對犯罪結果的促進作用可忽略不計。正如司法實踐中,行政、保潔等基礎崗位人員通常不被追責,律師的服務若未突破職業邊界,同樣不應被納入刑事打擊范圍。
第三,幫助犯的認定通常要求行為人從犯罪中直接獲利(如按業績分成、參與資金分配)。若律師收費僅為常規法律服務費用,且與涉案公司的吸存金額、客戶數量無關聯,其經濟動機與犯罪獲利存在本質差異。這種“低收費、無分成”的特征,更符合正常商業服務的屬性,而非犯罪共謀。
第四,《律師法》明確規定“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若將此類行為入罪,將導致律師在處理金融類業務時陷入“動輒得咎”的困境,直接威脅法律服務行業的正常運轉。最高人民檢察院亦強調,應依法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執業權利,避免通過刑事手段干預正常商業活動。根據刑法謙抑性原則,刑罰僅應適用于其他法律手段不足以規制的嚴重違法行為。本案中,張律師的合同審核即使存在不當之處,也可通過民事追責或行業懲戒(如律師協會處分)解決,而非直接動用刑罰。
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高運生律師告訴“法度Law”,張律師受聘擔任公司法律顧問,依據《律師法》第29條、38條審核合同是法定職責。屬于典型的中性執業行為。只要律師沒有利用專業認知主動策劃、沒有違背角色義務,就不應被轉嫁刑責。青海林小青案中學界與最高檢察機關已形成“不構成犯罪”的共識,處理結果獲社會廣泛好評。期待二審法院以同一標準厘清律師中性業務邊界,早日宣告張律師無罪,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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