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股東超出注冊資本投入公司的資金應認定為投資款還是借款?
作者:唐青林 李舒 黃紹宏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閱讀提示:股東與公司之間的資金流動常常成為界定權利與義務、投資與借貸模糊邊界的焦點話題。尤其是在股東向公司投入的資金超出其注冊資本的情況下,這筆資金的性質界定,不僅直接影響到股東與公司的利益分配,還關聯著公司的資本結構、債權人權益保障乃至公司的未來發展路徑。實務中,股東超出注冊資本投入公司的資金應認定為投資款還是借款呢?本文通過一則最高法院發布的案例對該問題進行解答。
裁判要旨
涉股東會決議、收據以及長期應付款明細賬均反映出案涉款項性質為借款,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相互印證股東與公司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應認定超出注冊資本投入公司的資金性質為借款。
案情簡介
一、2012年10月23日,張某峰、戴某佩等人簽訂《出資協議》,協議約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投資額為10,700萬元,其中公司注冊資本金為1000萬元,戴某佩出資200萬元。公司剩余投資款9700萬元,由各方按持股比例匯入張某峰銀行賬戶等。2012年10月26日,贛某公司在工商部門注冊成立。
二、2012年11月20日,贛某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決議“因公司發展和流動資金周轉需要,經股東會一致同意向股東借款,其中向戴某佩借1200萬元,時間一年歸還”。
三、2012年11月22日始,戴某佩陸續向贛某公司賬戶存入1334.3萬元。贛某公司合計還款20萬元。剩余借款1314.3萬元未歸還。
四、戴某佩向贛州中院起訴請求判令贛某公司向戴某佩償還借款1863.8萬元。戴某佩以借款名義匯入贛某公司款項,實為股權投資款為由進行抗辯。
五、贛州中院認為,贛某公司作為借款人向戴某佩出具了四張收據,明確為借款,且贛某公司提交的明細賬也表明為長期應付款,戴某佩、贛某公司之間形成的民間借貸關系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贛某公司應向戴某佩償還借款。
六、贛某公司不服,上訴至江西高院。江西高院審理后認為案涉1314.3萬元款項性質為贛某公司向戴某佩借款正確,應予維持。
七、贛某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最高法院審查后駁回其再審申請。
裁判要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股東超出注冊資本投入公司的資金應認定為投資款還是借款?最高法院的裁判要點如下:
贛某公司主張案涉1314.3萬元款項并非借款性質,而是戴某佩作為股東按照《出資協議書》的約定應當向其支付的出資款,屬于公司資本公積金,該主張不能成立。主要理由如下:
1.贛某公司在二審中陳述案涉款項是戴某佩以借款名義匯入贛某公司的股權投資款,除去1200萬元外,有63.8萬元可能是贛某公司與戴某佩之間的民間借貸款項,贛某公司已歸還20萬元。在本案審查過程中,贛某公司陳述按照《出資協議書》的約定,戴某佩對贛某公司的投資義務為2140萬元,其已經按照協議約定履行了大部分的出資義務。由此可見,贛某公司的陳述前后不一致,相互矛盾。
2.案涉股東會決議、收據以及長期應付款明細賬均反映出案涉款項性質為借款,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相互印證戴某佩與贛某公司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當股東超出注冊資本向公司或其經營項目投入資金,且股東協議約定與會計資料記載對該款項性質的界定存在矛盾的情況下,法院一般會依據股東間協議、公司會計資料、付款憑證等各項證據材料,綜合判斷股東投入款項的真實意思表示。
2.司法實踐中,股東超出注冊資本投入公司的資金存在被認定為投資款、借款、資本公積金的可能。我們建議,股東在向公司投入資金前,應清晰界定資金的性質,并通過正式書面文件加以確認。若該款項為借款性質,則應簽訂借款合同;若作為公司增資處理,則需訂立增資協議,并由股東會出具增資決議,隨后完成必要的增資登記流程。若股東間達成共識,認為此筆資金既非借款亦不直接增加注冊資本,則應明確界定其為資本公積,以此確保資金性質的明確性,防止因約定模糊或性質混淆而可能引發的權益損害風險。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修訂)
第四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股東出資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百一十三條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發行無面額股所得股款未計入注冊資本的金額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項目,應當列為公司資本公積金。
第二百一十四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注冊資本。公積金彌補公司虧損,應當先使用任意公積金和法定公積金;仍不能彌補的,可以按照規定使用資本公積金。法定公積金轉為增加注冊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法院判決
以下為最高法院就案涉1314.3萬元款項性質為贛某公司向戴某佩借款問題的詳細論述:
本院經審查認為,贛某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民訴法第二百條第二項規定情形。贛某公司主張案涉1314.3萬元款項并非借款性質,而是戴某佩作為股東按照《出資協議書》的約定應當向其支付的出資款,屬于公司資本公積金,該主張不能成立。具體理由如下:第一,從原審法院查明事實來看,2012年11月20日,贛某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決議“因公司發展和流動資金周轉需要,經股東會一致同意向股東借款,向張某峰借1500萬元、郭衛中借1500萬元、戴某佩借1200萬元、葉威武借1200萬元、況金某借600萬元,時間一年(2012年11月23日至2013年11月22日)歸還。”隨后,戴某佩作為贛某公司的股東于2012年11月22日起通過銀行轉賬及現金付款方式向贛某公司借款共計1334.3萬元。為此,贛某公司向戴某佩出具了若干份收據,收款事由均載明為借款,并且在2017年6月2日、6月19日葉小平賬戶轉款共20萬元至沈小慧賬戶,用于歸還戴某佩借款。除此之外,從贛某公司提交的長期應付款明細賬(戴某佩)中也載明為“戴某佩借款”。案涉股東會決議、收據以及長期應付款明細賬均反映出案涉款項性質為借款,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相互印證戴某佩與贛某公司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第二,贛某公司在二審中陳述案涉款項是戴某佩以借款名義匯入贛某公司的股權投資款,除去1200萬元外,有63.8萬元可能是贛某公司與戴某佩之間的民間借貸款項,贛某公司已歸還20萬元。在本案審查過程中,贛某公司陳述按照《出資協議書》的約定,戴某佩對贛某公司的投資義務為2140萬元,其已經按照協議約定履行了大部分的出資義務。由此可見,贛某公司的陳述前后不一致,相互矛盾;第三,雖然贛某公司在再審申請階段向本院提供了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26號民事判決書,但是該案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系與本案截然不同,與其證明目的不存在關聯性,無法證明案涉1314.3萬元款項屬于公司資本公積金。因此,贛某公司以《出資協議書》中的約定,主張案涉款項名為借款實為投資,缺乏充分證據予以證明,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
萍鄉贛鴻環保建材有限公司、戴某佩民間借貸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093號】
裁判規則一:股東向公司出資的會計憑證原始記錄即為“資本公積”,雖后來被更改為“長期借款”,但根據會計法的規定,會計憑證不得變造,公司變造上述會計憑證的行為違反會計法,該款項性質不予認定為長期借款。
案例1:江門市江某建筑有限公司與江門市金某物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江門市金某投資有限公司執行異議之訴再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26號】
最高法院認為:林某培對金某投資公司的額外出資不是借款,而屬于資本公積金,林某培對金某投資公司所謂的借款債權并不成立。......再次,二審期間,被申請人提供的手寫書證記載:“金某投資公司注冊資本為一百萬元,現將各股東多投入的資本轉為資本公積。佛山某公司:5473433.23;市外經貿易進出口公司:6073133.13;科埠有限公司:3885966.49;華某投資開發公司:558483.37。資本公積合計:15991016.22”。由此證明,金某投資公司各股東對多繳出資的性質為資本公積金也是明知并認可的。第四,二審期間,被申請人提供的林某培通過香港科某公司向金某投資公司出資的53張會計憑證原始記錄即為“資本公積”,雖后來被更改為“長期借款”,但根據會計法的規定,會計憑證不得變造,金某投資公司變造上述會計憑證的行為違反會計法,應屬無效。
裁判規則二:案涉款項究竟是借款還是股權投資款,應結合款項投入時的意思表示、投入后相應的財務記載情況等綜合認定。
案例2:沈某訴上海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3)滬02民終3439號】
上海二中院認為:案涉款項究竟是借款還是股權投資款,應結合款項投入時的意思表示、投入后相應的財務記載情況等綜合認定。首先,沈某與衛某訂立的三份《合作意向書》的意思表示明確,即雙方共同投資一家公司,股權比例為各50%,為此,雙方每次均等投入資金;《合作意向書》中沒有借款的意思表示,亦沒有約定資金的使用期限、取回條件;雙方的出資金額與股權比例直接關聯,所投入的款項并非用于短期周轉,而是用于啟動及維持公司經營的?期資本。其次,根據查明的事實,某商務公司的會計記載并不規范,未能真實反映案涉款項及往來的性質;考慮到衛某系外國公?、欠缺中文閱讀能力,結合衛某實際負責公司經營后立即對會計記載提出異議的事實,相關會計記載不足以證明沈某與衛某達成了新的合意、將款項性質變更為借款。綜上,盡管沈某與衛某投入的款項超出了某商務公司的注冊資本,且雙方未有過明確的增加注冊資本的意思表示,但根據雙方出資時訂立的協議,相關款項系用于公司?期經營,并非一般的債權性投入。我國法律并不禁止股東在認繳出資額以外向公司出資,該部分款項屬于公司的其他收入,應由公司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會計準則進行處理。沈某關于相關款項系借款的主張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主編唐青林律師簡介
唐青林律師,現為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法學碩士。1999年考取律師資格,先后在農業部和律師事務所工作,至今從事法律服務長達26年。在公司法服務領域,唐青林律師“身經百戰”,為近百個疑難復雜訴訟案例和非訴訟項目提供過各種形式的法律服務,積累了大量訴訟經驗和勝訴案例,是國內公司法領域活躍的知名律師。
社會兼職:
擔任最高人民法院訴訟咨詢監督員(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校外導師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師多年來深耕公司法領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領域的實務著作:
[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個核心條款設計指引——基于200個公司章程及股東爭議真實案例深度解析》(主編,2019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規則解讀》(主編,2018年1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25個案由裁判綜述及辦案指南》(主編,2018年7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裁判綜述及訴訟指南》(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訴訟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并購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糾紛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5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論與律師實務》(副主編,2007年2月出版),國家知識產權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并購法律實務》(副主編,2005年1月出版),群眾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第三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主編聯系方式:
單位: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唐青林 創始合伙人、律師
手機(微信):13910169772
郵箱:lawyer37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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