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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王先生與李女士系夫妻,婚后無子女。王先生父母為王父、王母。
2018年6月,王先生與甲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借款30萬元,用于個人用途,約定按月付息,到期還本,并明確:如借款人死亡,視為違約,甲公司有權提前收回本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含律師費)。
合同簽訂后,甲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放款30萬元。王先生正常支付利息至2018年11月。
2018年11月27日,王先生突發疾病去世。
此后,貸款再無還款。甲公司直至2023年3月才向王先生生前工作單位地址郵寄催收函,但郵件被退回。
經查,王先生名下有一套房產(以下簡稱一號房屋),登記在其與李女士名下,屬夫妻共同財產。
2021年,經公證:
一號房屋50%份額為王先生遺產;
王父、王母放棄繼承;
李女士一人繼承王先生全部遺產。
2023年,甲公司起訴李女士、王父、王母,要求:
李女士在繼承的一號房屋50%份額及其他遺產范圍內,償還借款本金30萬元、利息約15萬元、律師費5萬元;
王父、王母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李女士辯稱:
自己對借款不知情;
甲公司5年未催收,存在重大過錯;
死亡后不應再計罰息、復利;
律師費過高,且自己未實際使用借款。
王父、王母稱:已放棄繼承,不應列為被告。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李女士在繼承的一號房屋50%份額及其他遺產范圍內,償還甲公司:
- 借款本金30萬元;
- 利息、罰息、復利(按合同約定,但2019年8月20日后以LPR為基準);
- 律師代理費5萬元。
王父、王母雖放棄繼承,但因曾參與繼承程序,仍需在名義繼承范圍內承擔責任(實際因放棄而無需履行)。
駁回甲公司其他過高利息主張。
三、法院說理
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死亡屬于合同約定的違約情形,債務不因死亡消滅。
繼承人需在遺產范圍內清償債務,這是《民法典》第1161條的強制性規定。
李女士對借款知情:其多次在還款日前向王先生賬戶轉賬,金額與利息高度吻合,難以認定“完全不知情”。
甲公司催收雖晚,但不構成免除債務理由:合同約定送達地址有效,且繼承人有主動申報遺產債務的義務。
律師費5萬元獲支持:合同明確約定由違約方承擔,且金額合理,符合北京地區金融借貸案件慣例。
四、律師提示(北京遺產繼承律師靳雙權團隊)
“人死了債就沒了”是誤區!
繼承人只要接受了遺產(哪怕只是一套房的50%),就要在該遺產價值內償還被繼承人生前合法債務。
放棄繼承必須“徹底+及時”:
王父、王母雖放棄,但因參與了公證程序,在法律上仍可能被列為被告。最穩妥做法:不辦理任何繼承手續,直接書面聲明放棄。
配偶還款≠知情借款?不一定!
法院會結合轉賬時間、金額、頻率判斷是否“實際參與”。定期幫配偶還貸,可能被推定為知情。
?溫馨提示:若您或家人面臨“繼承房產卻背負債務”的困境,請立即咨詢專業律師,評估是否應放棄繼承,或通過析產、債務隔離等方式降低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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