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離婚時約定孩子歸一方撫養(yǎng),另一方享有探視權,這本是常見的離婚安排。但如果享有探視權的一方擅自將孩子帶走并隱匿行蹤,直接撫養(yǎng)人該如何維護自己的監(jiān)護權?
讓我們一起走進今日的拍案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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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黃某與杜某原系夫妻關系,兩人于2019年11月生育女兒黃小某。2022年3月,雙方在鄰水縣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時協(xié)商確定:婚生女黃小某由黃某直接撫養(yǎng),杜某享有探視權,且每年支付黃小某撫養(yǎng)費5000元,直至其年滿18周歲。
2025年6月28日,杜某在未征得黃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黃小某帶走,且未告知孩子去向。黃某多次通過電話、微信聯(lián)系杜某詢問女兒下落,均遭到杜某拒絕。無奈之下,黃某分別于2025年6月29日和7月6日兩次向公安機關報警。
此后,黃某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要求杜某送還黃小某,并禁止杜某實施將黃小某帶離鄰水縣轄區(qū)、轉移或藏匿黃小某行蹤等可能侵害黃小某接受正常教育權利及人身安全的行為。
裁判結果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黃某作為黃小某直接撫養(yǎng)人,其承擔對黃小某撫養(yǎng)、教育、保護的義務的同時,亦享有對黃小某進行監(jiān)護的法定權利。杜某作為黃小某的母親,如需探視或將其帶走共同生活,除需尊重黃小某本人的意愿外,還應當與黃某友好協(xié)商解決,而不能在未經(jīng)黃某知曉、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帶走黃小某,使其脫離黃某的監(jiān)護。
杜某擅自帶走黃小某的行為,既是對黃某權利的侵犯,也是對父女親情的嚴重割裂,并會對黃小某造成一定的心理傷害。最終,法院依法作出人格權侵害禁令,裁定杜某將孩子送還給黃某,并禁止杜某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實施搶奪、隱匿黃小某等侵害黃某對黃小某監(jiān)護權的行為。
法官說法
本案涉及離婚后子女撫養(yǎng)與探視權的行使邊界問題。直接撫養(yǎng)人依法享有對子女的監(jiān)護權,另一方在行使探視權時,應遵循法律規(guī)定和離婚協(xié)議約定,尊重子女意愿,并與直接撫養(yǎng)人協(xié)商一致。父母離異后,雙方均應理性溝通、妥善協(xié)作,避免因情感糾紛給孩子帶來二次傷害。任何一方不得以探視之名行搶奪、藏匿之實,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一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不受侵害】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七條 【人格權行為禁令】民事主體有證據(jù)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
第十二條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guī)定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賭博、吸毒、家庭暴力等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情形,主張其搶奪、藏匿行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依法通過撤銷監(jiān)護人資格、中止探望或者變更撫養(yǎng)關系等途徑解決。當事人對其上述主張未提供證據(jù)證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相關請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文 稿|甘紅瓊
編 輯|廖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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