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某生前是廣西昭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辦公室副主任。去年5月26日是一個周日,吳某某在值班當天猝死。事后,昭平縣市監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昭平縣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吳某某家屬不服該決定,向昭平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復議結果為維持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吳某某家屬仍不服,將昭平縣人社局、縣人民政府起訴至法院。9月29日,廣西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二審行政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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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監局辦公室副主任周日值班當天猝死不予認定工傷 資料圖
根據法院文書,一審法院認為,現有證據確實無法直接證實吳某某突發疾病死亡時系在工作崗位上和工作時間內。昭平縣人社局、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書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駁回吳某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吳某某家屬不服上訴。9月22日,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事發:
辦公室副主任周日值班當天猝死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吳某某生前是昭平縣市監局的在職在編人員,任辦公室副主任。該局每逢周六、周日安排局辦公室人員依次輪流值班,每天安排一人,值班采取的是電話轉接的方式,值班人員不需要到辦公室值班,其職責為接聽記錄電話、接待來訪人員,遇有突發事件和重要事項在第一時間按程序報告局領導等。
2024年5月26日(周日),下大雨,當日為吳某某值班。當日11時38分,吳某某駕駛車輛到達昭平縣市監局大院停車,后于11時41分走出局大門口,約12時30分到達昭平縣某農產品有限公司商店內。12時55分左右,店主左某發現吳某某躺在椅子上呼之不應,遂于13時6分呼叫昭平縣某醫院120出診。昭平縣某醫院急診科醫師及護士到達現場后進行搶救,當日13時50分宣布患者經搶救無效臨床死亡,診斷為:1.猝死;2.急性心肌梗死。
同年6月4日,昭平縣市監局向縣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受理后對相關工傷證人進行了調查,結合吳某某發病經過、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認為吳某某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視同工傷的情形,遂于8月12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吳某某家屬獲知該決定后不服,向昭平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縣政府于同年10月11日受理并審查后,于12月2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昭平縣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吳某某家屬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另查明,在昭平縣人社局的調查中,昭平縣市監局的辦公室主任陳述,因下大雨為了單位的設施設備安全,其于5月25日下午當面向吳某某口頭安排,讓吳某某于5月26日回單位做防汛工作;昭平縣某農產品有限公司商店的經營人左某陳述,當天吳某某到店后曾口頭交代其注意防汛;5月26日參與搶救的昭平縣某醫院醫生陳述,其到達現場后聽店鋪內其他人員說,吳某某是在店里看其他人打麻將過程中身體不適后發病。
法院:
無法證實死亡在工作崗位上和工作時間內
一審法院認為,該案爭議焦點是吳某某突發疾病死亡是否可以視同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根據該規定,視同工傷應滿足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兩個條件。而工作崗位和工作時間的認定應當根據職工的工作職責、工作性質、工作需要以及用人單位的工作要求等綜合考慮。
該案中,事發當日為周末,吳某某根據工作安排為當日的值班人員,但根據昭平縣市監局安排,周末值班允許采取電話轉接的值班方式,此時值班人員不需要到辦公室值班,辦公室主任雖在人社局調查中陳述其為了單位的設施設備安全,于事發前一天口頭安排吳某某在5月26日回單位做防汛工作,但事發時并非系在昭平縣市監局的工作場所之中,而是在昭平縣某農產品有限公司商店內。
事發商店的經營人雖口頭陳述,吳某某在當日曾告知其要注意防汛,但現在并無證據可以證實對外宣傳防汛工作系吳某某當日工作內容之一,且現場搶救人員表述其在現場聽其他人陳述吳某某系在事發商店內看其他人打麻將期間發病。因此,現有證據確實無法直接證實吳某某突發疾病死亡時系在工作崗位上和工作時間內。
昭平縣人社局針對工傷認定申請進行立案審查處理后,認定吳某某突發疾病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中“視同工傷”的情形,并作出案涉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結果并無不當。縣人民政府收到復議申請后,依法履行了受理、復議審查、送達等法定程序,所作的案涉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因此,吳某某家屬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判決:駁回吳某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吳某某家屬不服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并無不當,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9月22日,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延伸閱讀
原本計劃在2024年5月1日值班的派出所所長歐陽某,在4月30日下午感覺身體不適,同事也發現其臉色不正常。他決定和派出所教導員換班,5月2日再來值班。但2日當天,歐陽某被家屬發現在家中去世。隨后,歐陽某生前所在的臨武縣公安局申請工傷認定,被郴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日前,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獲悉,臨武縣公安局收到該決定書后,不服訴至人民法院。一審法院判決郴州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應予撤銷;同時,限其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后來,郴州市人社局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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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圖為法槌 資料圖片 圖據圖蟲創意
派出所所長身體不適,換班后家中死亡
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死者歐陽某生前為湖南省郴州市臨武縣公安局某派出所所長,2024年4月30日下午在縣城開會時感覺身體不適,同事也發現其臉色不正常。根據五一節值班安排,歐陽某應該5月1日值班。因感覺身體不適,歐陽某電話告知派出所教導員與其換班,5月1日由派出所教導員值班,5月2日由歐陽某值班。
同年5月2日18時許,家屬發現歐陽某躺在臥室床上,呼叫無應答,經臨武縣人民醫院120急救醫生現場確認,歐陽某已無生命體征。臨武縣人民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載明歐陽某死亡原因為呼吸心跳驟停,死亡時間為2024年5月2日。
后來,臨武縣公安局向郴州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2024年5月21日,郴州市人社局向臨武縣公安局出具《郴州市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6月11日,郴州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歐陽某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對其不予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臨武縣公安局收到該決定書后,不服訴至人民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郴州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應予撤銷;判決撤銷郴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這份《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同時,限該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人社局一審敗訴后提起上訴
一審判決后,郴州市人社局不服上述判決,提出上訴。
郴州市人社局訴稱,本案中,歐陽某在2024年4月30日下午開會時感覺身體不適,但并未立即前往醫院,而是在完成工作后回家休息。5月1日,歐陽某也未在單位值班,并未處在工作崗位上。一審法院認為歐陽某作為基層派出所所長是一線辦案民警,工作時間具有特殊性,盡管5月1日歐陽某換了班,但對于其5月1日要完成涉案中的工作任務是否必須占用休息時間和場所才能完成等問題未予認定。
郴州市人社局對歐陽某5月1日當天未處于工作狀態已作充分調查:他5月1日并未值班,即使臨武縣公安局提出歐陽某當天調度了工作,但根據相關證據材料可證明歐陽某當天僅有幾通與工作有關的通話,且通話時間均很短暫,并未實質占用其休息時間,也未付出實質性勞動,除通話外也沒有證據證明歐陽某當天還處理了其他工作。
臨武縣公安局答辯稱,正因歐陽某長期處于基層公安最前沿一線,其工作的內容、時間、場所地點、工作方式等均與基層政府其他部門的公務人員有所區別和差異。這種隨時接處警、熬夜工作、會商案件、為偵破案件不分晝夜蹲守抓捕違法犯罪嫌疑人,作為派出所負責人一如既往長期且每天24小時隨時待命狀態導致精神緊繃,導致被動式透支其身體健康已成為基層派出所的一種普遍現象。在法治不斷健全的當下,公安民警為踐行職責使命因工作原因導致的致傷、致殘、勞累成疾乃至生命代價的付出,于法應得到法律的公正與肯定性評價,于情、于理也理應獲得社會的尊重與認可。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此,二審法院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此前郴州市人社局作出的那份《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中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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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歐陽某于2024年5月2日18時許被發現時已在家中死亡。臨武縣公安局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表》中載明,5月1日,歐陽某一直帶病處置4月30日下午17時09分發生在轄區的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當晚23時左右歐陽某在家中死亡。宜章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的5號鑒定書以及郴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的124號檢驗報告中對歐陽某的死亡時間亦有相應記載。郴州市人社局對于歐陽某是否如臨武縣公安局的《工傷認定申請表》中記載的“5月1日歐陽某一直帶病處置4月30日下午17時09分發生在轄區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當晚23時左右歐陽某在家中死亡”等相關事實沒有核實清楚。故郴州市人社局作出的這份予認定工傷決定事實不清,應予撤銷。郴州市人社局應對上述事實進一步調查核實后,根據所查明的事實、核實的情況適用相關法律法規,對歐陽某作出認定或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郴州市人社局的上訴請求及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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