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案件標的額不大,我決定承辦的原因是此案比較特別。一是火災原因是,二是原告是以被告存在共同危險行為為理由,同時起訴了6家電器廠商。
事件經過
2023 年 11 月 3 日,原告房屋發生火災。經當地消防救援機構調查,認定起火部位為案涉房屋客廳西墻處;起火點為客廳西墻中部至西墻北端近門洞處;起火原因為排除人為放火、物質自燃、生活用火不慎、外來火種和遺留火種,不能排除電氣故障引燃周邊沙發等可燃物,并擴大成災。
原告訴請和理由
2025年3月,原告起訴六家企業,要求賠償房屋損失和貶值損失。稱其與消防員確認,起火原因不能排除起火部位范圍內電器設備故障引燃周邊沙發等可燃物,并擴大成災。起火部位范圍內電器設備包括筋膜槍、洗地機、音箱和電子煙。原告認為火災的危險源來自上述電器,六被告作為生產者和銷售商,應對原告的全部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原告為證明其訴訟請求成立,向法庭舉證386頁的13份書證,包括消防救援機構的現場勘驗筆錄和鑒定報告等。
我方答辯
我決定接受音箱廠家的委托后,隨即組織火爆團隊慎重研究分析案件,根據事實和證據,確定以下答辯思路:
首先,反駁原告事實主張:
一是指出原告混淆事實。將《火災事故認定書》中“電氣故障”篡改為“電器設備故障”,電氣故障包括用電線路故障和用電設備故障。
二是指出原告隱瞞基本事實。原告隱瞞了起火部位有 11 條用電線路經過的事實,本案不能排除原告自身用電線路發生電氣故障引發火災的可能。
其次,反駁原告起訴理由:
一是提出本案不存在共同危險行為。被告產品是合格產品,原告沒有證據能夠證明曾出現故障或者存在質量缺陷,本案全部證據均無法證明是被告原因引發火災。
二是提出本案存在原告自身過錯致災可能。導線、用電設備的安裝和使用不當等都會引發電氣火災,原告混淆和隱瞞事實的行為,有逃避轉嫁責任的嫌疑。
再次,積極舉證。收集證據、舉證,以證明我方答辯觀點成立。
出庭,我決定指派戴晨曦律師作為代理人出庭應訴。
審理和判決
本案先后于5月、8月兩次開庭審理。法院采納了我方的答辯觀點和舉證,。
至此,我方完勝!
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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