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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處理之十(遺產債務清償及清償順序)
遺產處理是一項比較重要且復雜的工作,筆者作為律師,結合辦理遺產案件中遇到的實務問題和解決方案,特撰寫此系列文章,幫助大家更好的解決具體案件中遇到的問題,本文是第十篇,介紹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債務清償及清償順序問題。
遺產債務的概念:
遺產債務,是指應當以遺產負責清償的債務。在繼承開始后,被繼承人在遺留遺產的同時,也可能遺留有關債務,在繼承開始后還會基于遺產管理等產生一些新的債務,如繼承費用。對于這些遺產債務應當進行清償。
遺產債務的范圍:
《民法典》第1159條對遺產范圍的規定是:“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繼承法》對此沒有相應規定。
具體的遺產范圍是:
1、稅款債務。
2、欠債權人的債務。
3、繼承費用債務。
4、酌給遺產債務。
5、遺贈扶養協議的遺贈債務。
6、遺贈債務。
遺產債務的清償順序:
依照《民法典》的規定,確定遺產債務清償順序,首先是應當繳納的稅款,其次是被繼承人所欠的債務。鑒于遺產債務的范圍比較廣,應當統一起來確定遺產債務的清償順序。
1、繼承費用債務。在遺產債務清償中,繼承費用為清償的最優先級。為完成遺產管理、清算、分割及執行遺囑支出的費用,例如:遺產管理人的報酬,以及在繼承中指出的遺囑執行費、公示催告非、訴訟費等。
2、酌給遺產債務和遺贈扶養協議的遺贈債務。
3、稅款債務。
4、欠債權人的債務。
5、遺贈債務。遺贈債務放在遺產債務清償的最后順位,一是因為被繼承人的債權人一般都是有償取得債權,存在對價,而遺贈是無償的。二是因為被繼承人的債務一般在繼承開始前就已經發生,而遺贈債務實在繼承開始后才發生的。
法律適用中應注意的問題:
1、被繼承人遺留的遺產不足以清償全部遺產債務時,同一順序的債權按照比例受償。
2、被繼承人的喪葬費用應當如何處理。喪葬費用不能列入遺產債務的范圍,首先由國家有關部門發放的喪葬費(補助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繼承人負擔。繼承人殯葬已故繼承人不論是從道德還是法理上都有相應基礎。
3、《民法典》第1162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和債務清償順序相對應,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債務較遺贈債務的順序靠前,所以要先清償被繼承人的生前債務,然后才能執行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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