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當前經濟轉型與法治建設并行推進的背景下,民營企業在推動經濟增長、促進創新與穩定就業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然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下稱“非吸罪”)已成為懸在民營企業家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第176條增設第3款,規定“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然而,該條款的從寬待遇僅適用于新法生效后尚未裁判生效的案件,對于此前已經生效的判決,則因刑法“從舊兼從輕”原則的溯及力限制而無法惠及。本文認為,特赦制度正是彌補這一法律溯及力局限、實現個案公正的關鍵補救機制。本文將簡要論證特赦的法理基礎,并設計一套旨在解決“已生效判決救濟難題”的特赦方案,為優化營商環境、實現法律公平與企業發展之間的再平衡提供參考。
一、特赦作為法律溯及力局限的補救機制 (一)《刑法》第176條第3款的時間效力局限
《刑法修正案(十一)》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增設的積極退贓退賠從寬處罰條款,是其“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重要體現。根據刑法“從舊兼從輕”的溯及力原則,對于新法生效前發生、但新法生效時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案件,若新法處罰更輕,則可適用新法。這意味著,若行為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即使行為發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前,只要案件在新法生效時尚未生效判決,仍可援引該款獲得從輕或減輕處罰。然而,這一從寬規則存在明確的時間門檻,其效力無法輻射至新法生效前已經裁判生效的案件。對于這些已決案件,行為人即使積極退贓退賠,最大程度地修復了法益,也無法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啟動再審以獲得改判輕刑。這就在法律上造成了一種救濟落差: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基本相同的行為人,僅因訴訟進程或判決生效時間的不同,而面臨截然不同的刑罰待遇,有違法律公平原則。
(二)特赦制度的補救功能與法理優勢
在此法律困境下,特赦制度展現出其不可替代的補救功能。特赦權作為一項憲法性權力,其行使不受刑法溯及力規則的限制。它能夠直接針對已生效判決,對符合特定條件的服刑人員免除刑罰的執行。這使其成為彌補成文法溯及力局限、實現個案公正的柔性平衡器。特赦制度的法理優勢在于:
1. 超越個案裁判的宏觀公正:特赦能夠從刑事政策和社會效果的整體視角出發,對因法律變遷而產生的不公進行系統性矯正。
2. 激勵行為人積極修復法益:特赦制度可激勵行為人積極彌補被害人損失,實現修復性司法的目的。
3. 維護司法判決的既判力:與再審程序不同,特赦并不否定原判決的合法性,而是在承認判決效力的基礎上,基于政治考量或政策需要免除刑罰執行,避免了沖擊司法權威。
二、特赦民營企業家的正當性基礎 (一)法理基礎:從報應正義走向修復正義
傳統刑法理論認為非吸罪侵犯的法益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然而,現代刑法理論愈發重視法益的具體化與實質化。對于非吸罪而言,其核心法益應更為精準地定位于“公眾資金安全”。當行為人,包括已決犯,通過積極退贓退賠,最大程度地挽回了集資參與人的損失時,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已實質性降低,刑罰的特殊預防必要性也隨之減弱。特赦制度正是對這一“修復優于報應”理念的認可,尤其適用于那些已用行動證明其悔罪態度并修復法益的已決企業家。
(二)憲法與法律依據
我國《憲法》第六十七條和第八十條明確規定了特赦制度,為特赦提供了最高法律淵源。2015年與2019年的特赦實踐,更證明了特赦是現代法治框架內的法定制度,而非法外施恩。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特赦制度可與《刑法》第176條第3款的立法精神相銜接,將后者鼓勵退贓退賠的政策導向,通過特赦這一特殊渠道延伸適用至已決犯群體。
(三)現實必要性:化解已決案件的社會矛盾
· 大量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前被判刑的企業家,其行為若發生在今日,完全可能因積極退贓退賠而獲得顯著從寬處理。這種“同案不同判”的落差感,不僅影響其服刑改造的積極性,也易積累社會矛盾。特赦這部分企業家,有助于最大限度挽回損失,修復被破壞的社會關系,促進社會和諧。
三、俄羅斯“制度糾偏型”特赦的經驗借鑒
俄羅斯2013年通過的《經濟犯罪赦免法》是“制度糾偏型”特赦的典型范例。其核心背景是當局深刻認識到“政府設立的游戲規則使得合法、誠實地經商變得非常困難”,這一官方表態實質上承認了國家在經濟犯罪生成中的制度性責任。該法適用于信用欺詐、逃稅等27項經濟罪名。
核心理念轉變:該特赦的本質并非無原則的寬恕,而是旨在“把寫在瘋狂的上世紀90年代那一頁翻過去”,其法理基礎在于承認不完善的法律與監管環境是經濟犯罪的重要成因。這標志著從單純懲罰個體轉向系統性糾偏,其目的在于扭轉社會對商人的負面態度,改善國家投資形象,遏制資本外逃。
精密的條件設計:俄羅斯特赦制度并非普惠性的,而是通過“認罪+賠償”的雙重過濾機制,確保特赦資源集中于那些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已獲修復的案件。這種設計體現了“補償型正義”的理念,將特赦與法益修復直接掛鉤。
四、面向已決案件的特赦制度具體設計
本方案的設計重點在于為已生效判決的企業家提供一條合法、公平的救濟路徑。
(一)特赦的適用對象與核心條件
1. 對象特定性:特赦應限于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已被生效判決定罪,且正在服刑或正在接受刑罰執行(如罰金)的民營企業家及相關責任人員。
2. 核心前提:積極退贓退賠與悔罪表現:
· 積極退贓退賠:必須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甚至可以放寬至判決生效后繼續積極退贓退賠,有效減少投資人的實際損失的情形。
· 真誠認罪悔罪:服刑期間表現良好,無抗拒改造行為,并表現出真誠的悔罪態度。
3. 排除性條款:為防止特赦被濫用,可將下列情形排除在外:原判決認定為集資詐騙罪或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案件具有暴力催收等嚴重情節,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的;在服刑期間有嚴重違規行為,抗拒改造的。
(二)程序設計:司法化審查與透明化運作
為確保特赦的嚴肅性與公正性,應設計一個司法化的審查程序:
1. 國家主席發布特赦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特赦決定,國家主席發布特赦令。
2. 申請與受理:由服刑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辯護律師向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特赦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3. 司法審查與聽證:法院應組成合議庭進行實質審查。審查過程中可舉行聽證會,聽取檢察機關、執行機關(監獄或社區矯正機構)的意見,評估其悔罪表現、退賠情況和社會危險性。
4. 裁定與公示:法院根據審查結果作出是否準予特赦的裁定。對予以特赦的裁定,須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人民檢察院認為特赦裁定不當的,可依法提出監督意見。
(三)特赦的法律效果與后續安排
· 免除刑罰執行:特赦令生效后,原判刑罰的剩余部分不再執行。
· 罪刑記錄的特殊處理:特赦不免除有罪宣告,但可在其人事檔案、犯罪記錄中予以特殊標注,說明其經特赦免除刑罰,以減輕對其后續經營活動的歧視性影響。
· 非刑罰措施的銜接:可責令其就非法集資行為公開賠禮道歉,或在一定期限內從事公益服務,作為對其行為的否定性評價和社會責任的承擔。
結語
通過對《刑法》第176條第3款時間效力局限的分析,特赦制度的價值得以凸顯——它不僅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體現,更是彌補成文法剛性、實現個案公正的重要法治工具。針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已決企業家的特赦制度設計,旨在打通刑事裁判生效后法益修復的“最后一公里”,使法律公平不僅在審判階段得以實現,更能貫穿于刑罰執行的整個過程。將特赦制度與《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精神相結合,依法審慎實施,必將有助于化解社會矛盾,優化營商環境,最終實現保護民營企業、維護金融安全與促進社會和諧的有機統一。這既是法治進步的體現,也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標志。
備注:本文只是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為例,其他類似情形,均可充分運用特赦制度進行補救,以實現個案公正。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