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外國經營者在日本的經營管理活動,日本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于近日公布了《 “經營?管理” 在留資格許可基準改正政策》,新規將于令和7年(2025年)10月16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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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調整圍繞常勤職員雇傭、資本金門檻、日語能力等核心維度提出明確要求,同時設置過渡期規則,對計劃赴日創業、已在日經營的外國人影響深遠。以下是本次新政的主要變更點及注意事項,供有意申請或已持有經營管理簽證的人士參考。
新政重點內容
此次新政最關鍵的調整在于明確 “經營?管理” 在留資格的 5 項硬性許可基準,所有申請人(含新申請、資格更新)需滿足以下全部要求(特殊過渡期除外):
01
必須雇用全職員工,身份范圍明確限定
新政要求申請人經營的企業(含法人、個人事業主)必須雇傭1 名以上常勤職員。
常勤職員限定為:日本人、特別永住者、或法別表第二在留資格持有者(如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永住者配偶者、定住者)。
!注意:持有“經營管理”等表一在留資格的外國人不可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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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注冊資本不低于3000萬日元
·公司須具備3000萬日元以上的資本金或出資總額。
·該金額需足以覆蓋辦公室租賃、員工年薪、設備投資等初期運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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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日語能力要求
新政要求申請人或所雇用的全職員工中至少1人具備“日本語教育的參照枠”B2級以上能力,除日本人、特別永住者外,需通過以下任一方式證明:
1. JLPT N2 及以上水平;
2. BJT商務日語能力測試400分以上;
3. 在日本中長期居住20年以上;
4. 在日本高等教育機構畢業;
5. 完成日本義務教育并高中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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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學歷或工作經驗要求:
申請人需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 學歷要求:取得與所經營業務相關的博士、碩士或專業學位(包括國外同等學歷);
· 工作經驗:擁有3年以上經營管理相關經驗( “特定活動” 在留期間的 “起業準備活動”。如:事業所選址、市場調研等可計入職歷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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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商業計劃書需經專家確認
新政強制要求在留資格申請時提交的商業計劃書,需由具備經營管理專業知識的人士確認(認可的專家包括:中小企業診斷士、注冊會計師、稅務會計師)。
同時,計劃書需滿足“具體性(如業務流程、客戶群體明確)”、“合理性(如成本收益測算符合行業規律)”、“可實現性(如 3 年內發展目標可落地)”三大評估維度,未通過專業確認的計劃書將直接影響申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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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處理注意事項
除核心基準外,新政還針對申請材料、經營實質等細節提出明確要求,申請人需特別關注以下 6 點:
01
業務內容:無實質經營將被駁回
若申請人通過 “業務委托”“僅掛靠地址” 等方式規避實際經營,或無法證明自身作為經營者的核心參與(如日常決策、業務拓展),將不被認定為 “經營?管理” 活動,申請直接駁回。
02
事業所:原則不認可 “住宅兼用”
新政要求事業所規模需與經營內容匹配,原則上不允許將自宅兼作事業所。
申請人需提供獨立辦公場所證明(如租賃合同、房產證明),且場所需滿足 “商業用途”“具備辦公基礎設施(如獨立辦公設備、接待區域)” 等要求,住宅地址申請需額外提供 “經營區域與居住區域物理隔離” 的證明(如隔斷設計圖、獨立出入口),但審批通過率較低。
03
永住申請限制
若不符合新規標準,將無法從“經營管理”、“高度專門職 1 號ハ”或“高度專門職2號”申請永住許可,或進行相關在留資格變更。
04
在留期間出境規定
在留期間內,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如海外出差需提供企業邀請函、家庭緊急事由需提供親屬關系證明)長期離境,可能被視為無實質經營行為,影響在留期限更新。
05
稅務與社保:更新時需提交完整繳納證明
更新在留期限時,將嚴格核查以下費用的繳納情況:
· 勞動保險:雇傭保險被保險者資格取得證明、保險費繳納憑證;
· 社會保險: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的參保證明及繳費記錄;
· 稅費:法人需提供法人稅、消費稅、地方稅繳納證明;個人事業主需提供申報所得稅、消費稅、個人事業稅繳納證明。
06
行業許可:需提前取得,特殊情況可延遲提交
若經營業務需行業許可(如餐飲需食品衛生許可、醫療相關需厚生勞動省許可),需在申請時提交許可證明;若因 “需先取得在留資格才能申請行業許可”(如部分特許經營業務),需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 “資格前置” 證明,可在下次更新時補交許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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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渡期安排
為減少政策調整對現有經營者的影響,新政設置過渡期規則,不同申請場景適用不同基準:
01
施行前已受理申請:適用舊基準
若在2025年10月15日(新政施行前日)前,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已受理 “經營?管理” 資格認定、更新申請,且仍在審查中,將繼續適用改正前的許可基準(無職員、資本金、日語能力要求)。
02
已在留者更新:3 年緩沖期,綜合評估經營狀況
· 緩沖期內(2025 年 10 月 16 日 - 2028 年 10 月 15 日):即使未完全滿足新政基準,也將結合 “經營狀況(如營收增長、員工數量增加)”“達標預期(如 3 年內可補足資本金、雇傭合規職員)” 綜合判斷,審查中可能要求提交經專業人士評估的 “整改計劃書”;
· 緩沖期后(2028 年 10 月 16 日起):需完全符合新政基準,僅在 “經營狀況良好(如連續 3 年盈利)”“稅費繳納合規”“下次更新前可達標” 的特殊情況下,才會綜合考量審批結果。
* 此外,持 “高度專門職 1 號ハ”(以經營管理為前提)的在留者,更新規則與 “經營?管理” 資格一致。
03
“特定活動” 轉 “經營?管理”:按申請時間分檔
“特定活動(51 號?未來創造人材)” 資格持有者轉 “經營?管理” 時,基準適用按 “特定活動” 申請時間劃分:
· 2025年10月15日前已申請 “特定活動” 或已在留:適用舊基準;
· 2025年10月16日后申請 “特定活動”:適用新政基準,需提前滿足資本金、日語能力等要求。
除律師、行政書士外,他人若以報酬為目的,經營性為申請人制作提交給官公署的申請文書(如申請書、理由書),可能違反《行政書士法》,面臨行政處罰。申請人需選擇合規代理機構,避免因文書制作不合規導致申請無效。
此次日本 “經營?管理” 在留資格新政,標志著日本對外國人經營活動的審查從 “形式審核” 轉向 “實質審核”,核心目標是篩選具備真實經營能力、可長期貢獻日本經濟的申請人。對于計劃赴日創業的人士,需提前規劃資本金、職員雇傭、日語能力證明等材料;對于已在日經營者,需把握 3 年緩沖期,逐步調整經營模式以符合新政要求。建議申請人結合自身情況,咨詢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或專業機構,確保申請流程合規、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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