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產買賣、租賃、求職、招商、甚至戀愛撮合等各類交易中,“中介”幾乎無處不在。
有人靠中介促成了滿意的交易,也有人因為中介陷入了合同糾紛,花了錢卻事與愿違。
在我長期的律師辦案中,中介合同糾紛是一個極其常見的類型,尤其是在房屋買賣、租賃和商業合作領域。
今天,我們就從真實案例和法律角度出發,聊聊——中介合同中,哪些坑最容易踩?又該如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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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介合同的本質:撮合成功才能收費?
很多人以為中介合同很簡單:“中介介紹我買房(或租房、投資),我給他傭金。”
但實際上,中介合同是一種居間合同,其法律定義在《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
> 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這意味著,中介的義務是“促成雙方交易”,而不是“保證交易一定成功”。
但交易是否“促成”,是糾紛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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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見的中介合同糾紛類型
1. 交易未達成,中介要求支付報酬
比如,買方通過中介看中房子,與賣方見過面、聊過價,但最終沒簽合同。中介卻主張“服務已完成,應支付傭金”。
法院的通常做法是:若中介只是“提供信息”,但未實際促成交易,不應支付報酬;
若是因委托人主觀原因(如臨時反悔、繞開中介私下成交)導致交易未簽,則應視為中介“促成成功”,委托人仍需付費。
2. 成交后,委托人拒付中介費
很多買賣雙方在簽約后,認為“房已經買到了,沒必要再給中介費”,于是賴賬。
但如果交易確實是中介居間促成的,根據合同或行業慣例,委托人必須支付中介費,否則構成違約。
3. 中介隱瞞、虛假信息造成損失
部分中介為了促成交易,故意隱瞞房屋抵押、查封、租約未清、產權不明等事實,導致交易失敗或買方受損。
這屬于中介的違約甚至侵權行為。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條,中介應如實報告有關事項,否則應承擔賠償責任。
4. 中介與一方惡意串通
這種情況也屢見不鮮。中介收取雙方傭金,卻故意隱瞞關鍵事實,甚至參與虛假交易,牟取額外利益。
這不僅使合同無效,還可能涉嫌民事欺詐甚至刑事詐騙。
5. 合同格式條款陷阱
現實中,中介往往提供“模板合同”,其中的違約條款、退款條件、傭金標準常常對中介有利。
例如“只要帶看即視為服務完成”“成交即支付傭金,不論是否簽約”等,這些條款一旦簽署,就會讓委托人處于被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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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面對中介合同,委托人應注意的關鍵要點
1. 明確“成功”的標準
合同中應清晰寫明,何種情形視為“促成交易”:
是簽訂書面合同?支付定金?還是房屋過戶完成?
界定清晰,才能避免事后爭議。
2. 確認中介主體與資質
要核查中介公司是否有合法營業執照、是否具備房產中介備案資格,簽合同時主體必須與執照一致。
否則,即使發生糾紛,也可能因主題錯誤導致維權困難。
3. 留存溝通與服務證據
包括中介帶看記錄、聊天截圖、合同樣本、發票、收據等。
一旦出現爭議,這些都是判斷中介是否盡職、是否履行義務的重要證據。
4. 警惕“霸王條款”與口頭承諾
務必仔細閱讀合同中有關傭金、退款、違約金、免責條款的內容。
任何“口頭保證”都要落到文字,否則維權時難以被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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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糾紛處理與法律途徑
若已發生糾紛,可通過以下途徑維權:
(1)協商與行業調解
先嘗試與中介公司溝通解決,或向當地房地產中介協會申請調解。
(2)行政投訴
若中介存在違規行為,可向市場監督管理局、房管局投訴,申請調查處理。
(3)提起訴訟
如協商無果,可依法起訴。法院通常依據合同內容、服務過程、雙方過錯、證據充分性判定責任。
若中介存在故意隱瞞、串通欺詐等行為,還可能構成民事欺詐,委托人可主張退還傭金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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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真實案例警示
武漢一位李先生通過中介看房,中介收取5000元“意向金”。
后來李先生發現房屋存在抵押,決定不買。中介拒退錢,稱“帶看服務已完成”。
李先生提起訴訟。法院判決認為中介未如實告知房屋抵押情況,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應退還全部意向金。
這起案件提醒我們:中介的職責不僅是“介紹”,更是“如實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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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中介合同糾紛的背后,不僅是合同糾紛,更是誠信與信息對稱的較量。許多人以為“中介賺的是信息差的錢”,其實更準確地說:中介賺的是信用的錢。
武漢黃釗律師,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長期專注于合同糾紛、房產買賣糾紛、民商事爭議解決等領域,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與實務判斷力。
他始終堅持:在中介糾紛中,法律不是復雜的文字游戲,而是守護交易公平與誠信的最后一道防線。
當你被“中介合同”困擾,請記得,法律不會偏袒任何一方,它只站在事實和誠信的一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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