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市場中,勞動者主動離職的情況并不少見。離職后能否獲得經濟補償,是勞動者極為關心的現實問題,這既關乎勞動者自身的經濟利益,也體現了勞動法律法規對勞動關系的調整與保障。
一般主動離職難獲補償
通常情況下,勞動者基于個人職業發展規劃、生活變動等自身原因主動提出離職,且按照正常程序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一般無法獲得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解除勞動合同,但經濟補償支付是以用人單位提出解除為前提。若勞動者主動發起離職并協商解除,法律未規定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比如,小王覺得當前工作無法滿足自己對職業成長的期待,主動向公司提出離職,在與公司妥善完成工作交接等手續后離開,此時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特定情形下主動離職可獲補償
用人單位存在過錯
1、未提供勞動保護或條件: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是保障勞動者安全健康工作的基礎。若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保護設施不完善,如建筑工地安全防護網破損未及時更換;勞動條件惡劣,像長時間讓員工在高溫無降溫措施的環境中作業,勞動者有權主動離職并要求經濟補償。
2、未及時足額支付報酬:工資是勞動者付出勞動的直接回報,及時足額支付是用人單位的基本義務。用人單位若經常拖欠工資,如無故延遲數月發放;或克扣工資,以不合理理由減少勞動者應得收入,勞動者因經濟利益受損主動離職,可要求經濟補償。
3、未依法繳納社保:社會保險為勞動者在年老、疾病、失業等情況下提供保障,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是其法定義務。若用人單位長期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勞動者為自身長遠權益主動離職,有權要求經濟補償。
4、規章制度違法違規: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應符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勞動者權益。若規章制度存在違法內容,如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不得請假否則扣發全部獎金,勞動者因此權益受損主動離職,可要求經濟補償。
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
當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時,勞動者為了保護自身生命健康而主動離職,不僅有權獲得經濟補償,還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用人單位。
維權途徑
勞動者主動離職獲經濟補償需通過合法途徑維權。可先與用人單位協商,明確訴求并保留相關證據。協商無果可申請勞動調解,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等組織申請,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調解不成可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者主動離職能否獲得經濟補償取決于離職原因和用人單位是否存在過錯。勞動者要增強法律意識,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用人單位也應遵守法規,規范用工,共同營造和諧的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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