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開車不喝酒
喝酒不開車
![]()
醉駕肇事后想讓保險“買單”?
法院:違法成本必須自擔!
01
基本案情
齊某醉酒后駕駛車輛撞倒蔡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事故造成蔡某受傷、車輛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齊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齊某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蔡某損失后,以齊某的醉酒駕駛行為符合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情形為由,起訴齊某要求償還交強險賠付款17.5萬元。
爭議焦點
醉駕情形下,保險公司是否享有對致害人的追償權?
02
審理裁判
泗陽法院經審理認為,駕駛員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第三人遭受人身損害,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依法應予支持。酒駕是法律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亦是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免賠事項,相關違法行為產生的賠償責任應由駕駛人自行承擔。就本案而言,齊某醉酒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發生事故后,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對被害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屬于墊付性質的替代性賠償責任,而非終局性責任,保險公司向齊某追償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等規定,依法判決齊某向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17.5萬元。
03
法官說法
保險可以為合法行為“兜底”,并不為違法行為“買單”。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屬于保險免賠范疇,發生交通事故后,即便交強險向事故被害人進行了先行賠付,也不意味著致害人可以免除責任。保險公司在先行賠付后,針對無證駕駛、醉酒駕駛、故意制造事故等違法情形,有權向致害人進行追償。對此,法官溫馨提醒廣大駕駛員應當自覺遵守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交通準則,樹立文明駕駛理念,切勿心存僥幸,保護他人亦是保護自己。
編輯 | 徐子涵
校對 | 薛 宇
審核 | 胡彥壯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