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你面對陌生的寵物
由于不了解它們的習性
擅自逗弄小寵物造成傷害
該由誰來擔責?
案情回顧
阿強是一名外賣員。2025年6月,阿強前往阿珍經營的餐飲店取餐。等餐過程中,阿強發現阿珍飼養的一只小狗正趴在店內。阿強便主動上前逗弄,不料小狗突然咬傷了阿強左手中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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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后,阿珍立即為阿強進行了包扎處理。次日,阿強前往醫療機構接種狂犬疫苗并報警。
當天,阿珍因違反養犬管理條例被處于沒收未辦理養犬登記的犬只并受到行政處罰。
阿強認為,阿珍作為犬只飼養人應當對其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雙方就賠償事宜多次協商未果。于是,阿強訴至西青法院,要求被告阿珍賠償其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各項經濟損失。
阿珍辯稱,犬只一直處于室內封閉空間,自己作為飼養者已盡到了管理義務,阿強是主動挑逗動物導致損害,其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應當責任自負。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阿珍未對其飼養的犬只采取栓繩等安全措施,通過監控視頻顯示,案涉犬只可自由出入店鋪,阿珍任其在公共區域活動,存在明顯過錯,法院酌定其承擔70%的責任;原告阿強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逗弄陌生犬只可能存在的風險,卻主動實施逗弄行為,對損害發生亦有一定過錯,可依法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法院酌定阿強承擔30%的責任。
法官說法
?若在寵物狗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盡到管理責任的情況下,而被侵權方又存在故意挑逗的行為,則寵物狗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若在寵物狗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沒有盡到管理責任的情況下,被侵權方也存在故意挑逗的行為,則寵物狗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與被侵權方應進行責任分擔。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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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已于2026年1月1日施行!
其中
第八十九條專門給養寵劃了“紅線”
輕則罰款,重則拘留!
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規定: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出售、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注:第五十一條為“毆打他人或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相關處罰,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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