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
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
對一起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件
作出終審判決
認定三亞某駕駛培訓學校
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判決其承擔80%責任
向受傷學員陳某花
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0萬余元
案情
報名學車次日練車
摔傷,索賠遭拒
2023年11月27日,家住三亞市吉陽區的女子陳某花為方便日常出行,通過案外人王某平介紹,前往三亞某駕駛培訓學校報名參加二輪普通摩托車E證培訓,當場繳納培訓費、報名費等共計660元,駕校為其出具《學員報名表》,雙方正式建立教育培訓合同關系,駕校向王某平支付140元中介費。
次日中午12時左右,陳某花聯系王某平前往駕校訓練場練車。到達場地后,王某平將駕校的訓練用摩托車交給陳某花,并在旁進行“指導”。由于缺乏專業駕駛經驗,陳某花在操作過程中失控,摩托車沖下訓練場、撞翻圍欄,她本人重重摔倒在地,腰部劇痛難忍,無法自主起身。
隨后,王某平聯系了陳某花的家屬。陳某花家屬趕到后,立即將陳某花送往三亞市人民醫院救治。經診斷,陳某花傷情為胸L2、腰L1椎體壓縮性骨折。2023年12月16日,陳某花出院,實際住院18天,共產生醫療費19306.67元。其中,個人實際支付了8234.65元,剩余11072.02元由醫保統籌基金墊付。
出院后,陳某花多次與三亞某駕駛培訓學校溝通賠償事宜,希望駕校能承擔相應的醫療費用、傷殘賠償等損失。但駕校卻態度強硬,以“陳某花未預約練車、擅自進入場地,且由中介指導而非駕校教練”為由,拒絕承擔任何責任,并表示“按合同走法律程序”。
協商無果后,陳某花為明確傷殘等級及賠償依據,向法院申請訴前司法鑒定。2024年7月11日,海南公平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陳某花構成九級傷殘;后續需擇期進行內固定取出術,費用約1.6萬元;誤工期180天、護理期90天、營養期90天。
拿到鑒定報告后,陳某花向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三亞某駕駛培訓學校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27萬余元。
判決
駕校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被判承擔80%責任
三亞城郊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學員學習駕駛技能必須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三亞某駕駛培訓學校未安排具備資質的教練員為陳某花提供指導,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存在明顯過錯;陳某花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無專業教練指導的情況下貿然操作摩托車,自身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對損害發生亦有一定責任。
三亞城郊法院依據司法鑒定意見及《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核算陳某花的合理損失包括醫療費、后續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輔助器具費、鑒定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共計245309.17元;同時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綜合雙方過錯程度,一審法院判決駕校承擔80%責任,賠償陳某花206247.3元,駁回駕校其他訴訟請求。
三亞某駕駛培訓學校不服一審判決,向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三亞中院經審理,進一步查明關鍵事實:王某平雖為中介,但駕校《學員報名表》中明確標注其為“工作人員”,且其持有訓練車鑰匙并現場“指導”,陳某花有理由相信其具備教練資質,王某平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后果應由駕校承擔。此外,司法鑒定機構及人員具備合法資質,鑒定程序合規,駕校無證據推翻鑒定意見,重新鑒定申請不予準許。王某平在二審中已當庭陳述相關事實,案件基本事實查清,無需追加其為第三人。
三亞中院認為,駕校作為專業駕駛培訓機構,對學員人身安全負有高度注意義務,但其未安排專業教練指導,將訓練車輛交由非資質人員管控,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一審責任比例劃分合理。最終,三亞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
學員存在一定過錯,
但不構成主要責任
針對該案,海南昌宇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瑾結合案件細節與實務經驗,對市民比較關心的問題提供了專業性的法律建議。
若學員未簽訂書面培訓合同,僅繳納費用,能否認定與駕校存在培訓關系?劉瑾表示,培訓合同的成立不以書面形式為必要條件,只要存在“學員支付費用、駕校提供培訓服務”的事實,即可認定雙方存在教育培訓合同關系。本案中,陳某花雖未簽訂完整的《培訓合同》,但持有駕校出具的《學員報名表》、繳費憑證,且已實際進入駕校訓練場練車,這些證據足以證明培訓關系成立。實踐中,學員若未簽訂書面合同,可通過留存繳費記錄、練車簽到記錄、與駕校工作人員的溝通記錄等,證明雙方存在培訓關系。
學員未按規定預約練車,自身是否需承擔主要責任?劉瑾表示,學員未預約練車存在一定過錯,但不構成主要責任。首先,預約練車是駕校的內部管理規定,不能對抗學員享有的安全保障權;其次,駕校作為訓練場的管理者,有義務管控場地準入,若學員能擅自進入并取得訓練車輛,說明駕校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最后,學員受傷的核心原因是缺乏專業教練指導,而非未預約行為本身。
醫保墊付的醫療費,學員是否需要退還?駕校能否拒絕賠償該部分費用?劉瑾表示,學員需退還醫保墊付費用,駕校不能拒絕賠償。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該案中,陳某花的醫療費應由駕校承擔,醫保基金僅是“先行墊付”,陳某花需按承諾向醫保部門退還墊付費用。同時,駕校不能以“醫療費已由醫保報銷”為由拒絕賠償,仍需向陳某花支付全部醫療費,避免醫保部門后續追償引發二次糾紛。
來源:法治時報
文編:劉建瑩、李峰
審核:劉建瑩
發布: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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