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2019年8月9日,林秀云遭遇一場嚴重車禍,肇事司機是張偉。
就在她躺在醫院治療期間——5天后,張偉與妻子陳芳火速辦理離婚登記,并在《離婚協議》中約定:
“夫妻共有的位于大興的一號房屋,歸女方陳芳單獨所有。”
2020年9月,法院判決張偉賠償林秀云各項損失108萬余元。
然而,當林秀云申請強制執行時,卻發現張偉名下無房、無車、無存款,唯一財產房屋,早已“消失”在離婚協議中。
更蹊蹺的是,張偉和陳芳突然改口:
“房子不是我們的,是我小舅子陳浩借我們名字買的!”
他們甚至拿出一份《協議》,聲稱陳浩才是實際出資人和使用人。
林秀云不信:
“車禍剛發生就離婚分房,還說房子是別人的?這分明是聯手轉移財產!”
她立即提起債權人撤銷權之訴,請求:
撤銷離婚協議中關于一號房屋歸陳芳所有的條款;
裁判結果(A號判決)
法院判決:
? 撤銷張偉與陳芳《離婚協議》中關于一號房屋歸陳芳所有的約定;
法院說理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債務人在侵權責任確定前后,通過離婚無償放棄房產,是否損害債權人利益?
關鍵認定如下:
第一,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張偉放棄份額構成“無償轉讓”。
一號房屋購于婚姻存續期間,登記在陳芳名下,依法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協議將全部產權歸陳芳,張偉未保留任何權益,實質是將其應得50%份額無償贈與配偶。
第二,行為發生在債務形成關鍵期,具有明顯逃債意圖。
車禍發生于2019年8月9日;
離婚及房產分割完成于8月14日;
此時林秀云尚在住院,損害后果已顯而易見。
法院認為:時間點高度敏感,難稱巧合。
第三,“借名買房”抗辯不成立,且非本案審查范圍。
張偉、陳芳、陳浩雖提交付款記錄、協議等,但:
房屋買賣合同、貸款合同、產權證均以陳芳名義簽署;
債權人撤銷權糾紛僅作形式審查,以登記為準;
若真存在借名關系,應另案確權,不得對抗善意債權人。
第四,行為直接導致債權人無法受償。
執行程序因“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終結,證明該處分行為實質性損害了林秀云的債權。
因此,法院依據《民法典》第538條,支持撤銷該財產分割條款,恢復張偉對房屋的潛在權益,供后續執行。
律師提示
這個案例為債權人提供了警示:
緊盯債務人“突擊離婚”。
若對方在事故、訴訟、催款后迅速離婚并“凈身出戶”,極可能是惡意轉移。
債權人撤銷權是追債利器。
只要證明“無償處分+影響債權實現”,即可申請撤銷,無需等待確權訴訟。
給客戶的建議:
若你勝訴后發現債務人“人間蒸發”,請立即:
? 查詢其婚姻、房產變更記錄;
? 收集離婚協議、過戶時間等證據;
? 在知道撤銷事由后一年內提起撤銷權訴訟。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