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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2018年,王秀蘭看中北京朝陽一套辦公性質的商品房(一號房屋),總價195萬元。
當時她雖具備購房資格,但因家庭安排,決定借用弟弟王建國的名義購買。
她全程操辦:
與賣家、甲公司簽訂合同(代弟弟簽字);
用自己賬戶支付全部房款、稅費、中介費;
拿到房產證后,將房屋作為自己公司的注冊地址和辦公場所,一直使用至今。
2020年,王建國與妻子劉敏婚姻破裂,進入離婚訴訟。
劉敏提出分割一號房屋,稱:“這是夫妻共同財產!”
王秀蘭隨即起訴,要求:
確認一號房屋歸自己所有;
弟弟配合辦理過戶。
王建國當庭同意。
但劉敏堅決反對:“這是他們姐弟串通轉移財產!根本不存在借名,就是贈與或家庭內部資金往來。”
她還指出:
“多年來,王秀蘭多次為王建國買房、開公司、付房款,這早已是他們的‘家庭習慣’,不是借名!”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王建國七日內協助王秀蘭將一號房屋過戶至其名下;
法院說理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親屬間無書面協議的借名買房,能否被認定?是否有效?
關鍵認定如下:
第一,借名關系真實存在,證據鏈完整。
全部購房款由王秀蘭支付;
所有合同、票據、房產證均由其持有;
房屋自始由其公司實際占有使用;
微信記錄顯示,劉敏早在購房當日就知曉“借名買房”。
法院認為:
“雖無書面協議,但綜合出資、使用、文件持有等事實,借名關系具有高度可能性。”
第二,不構成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一號房屋系商品房,非保障房;
王秀蘭自身具備購房資格,借名非為規避限購;
購房發生在離婚訴訟前兩年,無突擊轉移跡象。
第三,借名行為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
法院明確:
“親屬間基于信任的借名安排,在不損害他人利益、不規避政策的前提下,應尊重當事人真實意思。”
律師提示
這個案例為親屬間借名買房提供了重要參考:
無書面協議≠無效。
只要能證明“誰出錢、誰使用、誰持證”,法院仍可認定借名關系。
配偶主張“家庭習慣”難推翻。
單純以“過去也這么做過”為由,無法否定本次交易的真實意圖。
即使出于親情信任未簽協議,也務必:
? 保留所有付款憑證;
? 自己持有全部購房文件;
? 實際占有并使用房屋;
? 在對方婚姻出現危機時,盡早啟動確權或過戶程序。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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