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某研究所將劃撥取得的土地出租給某品牌用于4S店鋪的運營并簽訂了《合同書》,后經綜合執法隊查處,認定某品牌在該塊土地上的加建的建筑屬于違建,并依法進行了拆除,在這種情況下,某研究所應對某品牌的損失承擔責任嗎?
也迪律師解答
第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劃撥土地使用權,除規定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本案中,案涉地塊為科研用地,系某研究所通過劃撥方式取得,故在無法定情形的情況下,某研究所將其出租給某品牌有償使用,明顯違反了上述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故雙方所簽案涉《合同書》應屬無效。
第二、對于上述損失的責任承擔問題:某品牌作為建筑物的實際使用人,其理應知曉或合理預見到相關建設行為未經合法規劃審批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而某研究所作為案涉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人,不僅未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而且對相關主體在案涉地塊上的建設行為亦未能盡到相應的監管職責。故綜合本案具體情況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情節,法院將依法酌定雙方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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