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處理酒駕案件時,交警對當事人實施的檢驗血液行為屬于行政行為還是刑事偵查行為取決于是否已經進行刑事立案。如果檢驗血液行為發生在刑事立案之前,這一行為應被視為行政強制措施而非刑事偵查手段,這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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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采取血樣檢驗體內酒精含量的行為是行政強制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有飲酒、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應當接受測試、檢驗”。《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四章 行政強制措施適用 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一)扣留車輛;(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三)拖移機動車;(四)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五)收繳物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五條?對有酒后駕駛機動車嫌疑的人,應當對其進行呼氣酒精測試,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提取血樣,檢驗血液酒精含量:(一)當事人對呼氣酒精測試結果有異議的;(二)當事人拒絕配合呼氣酒精測試的;(三)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四)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 附件1 查處酒后駕駛操作規程 二、查處機動車駕駛人酒后駕駛違法行為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六)固定當事人血液樣本的,應當通知其家屬或者當事人要求通知的人員。無法通知或者當事人拒絕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注明。
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均屬于行政法范疇,上述法律法規對涉嫌飲酒后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人的強制檢驗血液中酒精含量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定,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執法,檢驗血液中酒精含量行為屬于公安機關在交通管理領域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
其次,相關法律法規對公安機關的刑事偵查階段與立案偵查之前的初查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定。《刑事訴訟法》 第二編 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一節? 受案(對立案之前的規定章節) 第一百七十四條? 對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核實過程中,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采取詢問、查詢、勘驗、鑒定和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但是,不得對被調查對象采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調查對象的財產,不得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根據以上規定,刑事偵查活動始于刑事案件正式立案,立案前公安機關根據查報的線索進行審查,可以采取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自由及財產權利的初查行為。在公安機關對酒駕當事人進行檢驗血液時,當事人已經處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狀態,即便是當事人表現上十分配合,那也是建立在公安機關的強制力之下,即便是出警人員沒有任何限制人身自由的拘束性動作,當事人依然是處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狀態下,因此檢驗血液行為不屬于刑事初查行為。如果檢驗血液行為發生在刑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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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之前,那檢驗血液行為就屬于行政強制措施。
再次,相關法規對醉駕刑事立案標準也做出了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四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經呼氣酒精含量檢測,顯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和本意見的規定決定是否立案。不能僅憑懷疑,武斷判定當事人已經達到醉駕標準涉嫌危險駕駛刑事犯罪并直接采取所謂的刑事偵查措施,已經存在嚴重的程序違法,影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犯罪,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嚴禁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僅憑懷疑就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如果公安機關對當事人進行了呼氣檢測,且呼氣檢測大于80mg/100ml,達到醉駕的標準,強制抽血前公安機關進行了刑事立案,該強制抽血行為才屬于刑事偵查措施。如果未進行呼氣酒精含量檢測,且強制抽血前未進行刑事立案,既然沒有進行呼氣酒精含量檢測,那就不知道酒精含量,在不知道當事人當時體內酒精含量是否構成刑事責任之前,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五條?對發現或者受理的案件暫時無法確定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辦理。在辦理過程中,認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辦理。也就是得到血液中酒精含量數值之后,如果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80mg/100ml,才轉為刑事案件,并且此轉化不能溯及既往,只有從刑事立案之后才有刑事偵查行為。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第八屆全國行政審判優秀業務成果評選活動(2020年度)》法辦〔2021〕14號,優秀業務成果(案例類)一等獎,交警強制檢驗血液行為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高曉強訴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黃島大隊交通行政強制案,將強制檢測血液酒精含量行為認定為行政強制措施,收錄在中國法治出版社出版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編纂的《行政執法與行政審判》總第82集中,《行政執法與行政審判》是最高人民法院針對行政審判工作出版發行的綜合指導性圖書,對各級法院行政審判工作具有直接的指導作用。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23)冀行申927號,該判例也認為公安機關對當事人進行的檢驗血液行為屬于行政強制措施。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的微信視頻號--新疆交警在微信上發布的視頻,用顯著筆體在視頻畫面上標識醉駕抽血化驗屬行政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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