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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周某某向人社部郵寄行政復議申請書,請求責令人社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履行社保欠費稽查追繳職責。不到一個月,他收到了不予受理決定書。于是,他先后將案件訴至一審法院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2025年6月,北京高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一審駁回起訴的裁定。高院明確指出,根據2018年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社會保險費征收職能已劃轉稅務部門,人社部門不再履行社保費征繳及稽核等職責。
01 案件核心:一場因機構調整引發的訴訟
這起案件的起因是周某某與原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糾紛。由于公司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周某某希望借助行政力量追繳欠費。
他按照傳統思路,向人社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提出請求,希望該中心履行社保欠費稽查追繳的法定職責。 在他的認知中,社保稽核一直是人社部門的職責范圍。
人社部于2025年1月6日作出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書。決定書明確指出:“根據2018年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社會保險費征收職能已劃轉稅務部門”。
但周某某不服這一決定,先后向一審法院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終迎來了終審裁定。
02 法院裁決:為何駁回起訴?
北京高院認為,人社部不再具有社保費征繳及稽核的法定職責。 2018年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對社保征收體制進行了重大調整,將各項社會保險費征收職能劃轉稅務部門。
法院進一步解釋,周某某的復議申請“明顯不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被訴復議決定對他的合法權益“不產生實際影響”。 換句話說,法院不能要求一個部門履行它已經不再具備的職責。
這一裁決體現了“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基本行政法則。當一個部門被法律沒有了某項職能后,公民再要求它履行該項職能,就不會得到法律支持。
03 機構改革:社保征收職責的變遷
2019年1月1日是中國社保征收體制的分水嶺。根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
這一改革結束了我國長期以來存在的社保費二元征收體制。過去,有些省份由社保經辦機構征收,有些則由稅務部門征收,存在標準不一、效率參差等問題。
改革目的是提高社保資金征管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稅務部門具有專業征收隊伍和征管信息優勢,可以實現稅費協同管理,效率更高、成本更低、執法更規范。
改革后,人社部門及其經辦機構從繁重的征收任務中解脫出來,更加聚焦參保擴面、參保登記、權益記錄、待遇發放等主業工作。 而征收職責則整體劃轉給了稅務部門。
04 正確維權路徑:找誰解決社保欠費問題?
那么,正確的社保維權路徑是什么?答案已經非常明確:目前大部分地區,稅務部門是負責社保費征收的機構。
具體到本案,維權者應當向當地稅務部門提出社保欠費追繳申請,而不是人社部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早在2017年就對相關問題作出回應:“經辦機構接到超過《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0條第一款2年的追訴期投訴后,一般也按程序進行受理。對能夠提供佐證材料的,盡量滿足參保者訴求,予以解決。”
這一回應有兩個重要信息:一是社保追繳無時間限制;二是明確了經辦機構(現一般為稅務部門)應當受理投訴。
維權者需要提供勞動合同、工資證明等材料,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及欠費事實。一旦查證屬實,稅務部門將依法責令用人單位補繳欠費。
05 網友熱點評論
一些網友表達了困惑:“社保費數額計算,核查補交,申領社保各項費用等都是社保局的職能,只不過是企業繳納的社保費直接進入金庫,不等于社保局這方面的行政職責就沒有了。”
這種觀點代表了許多人的困惑,他們不理解為什么看似社保的業務卻不在社保部門的職責范圍內。實際上,機構改革后,職責劃分確實發生了變化。
還有網友指出:“《社會保險稽核辦法》規定,就是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 這是事實,但該辦法是2003年發布實施的,而2018年的機構改革已經調整了部門職責。
隨著社保征收職能劃轉,社保欠費的追繳不再受人社部門管轄,而是由稅務部門負責。值得注意的是,社保欠費追繳并不受兩年時效限制(深圳除外),用人單位無論何時欠繳社保費,都有補繳的法定義務。
正確的維權路徑是:向稅務部門提出申請,提供能證明勞動關系和欠費事實的材料,由稅務部門依法責令用人單位補繳。只有找準部門,走對路徑,維權才能事半功倍。
本文案例來源: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25)京行終41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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