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印江法院創新“司法為民” 理念,通過精準把握免鑒定情形、優化審理流程,僅用8個工作日高效審結一起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案件,亦是本法院首例未鑒定就認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申請人方某某的父親2024年突發腦出血導致意識障礙,無自主意識及行為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已在醫院重癥醫學科醫治一年多至今仍昏迷臥床,故申請法院認定其父親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其為監護人。承辦法官考慮到被申請人的身體狀況及家庭實際情況,若啟動傳統的司法鑒定程序,不僅耗時較長,還將產生一筆不菲的鑒定費用,可能給本已困難的家庭帶來新的經濟壓力。
為最大限度保障當事人權益、提升審判效率,承辦法官決定積極探索非鑒定路徑。一方面,承辦法官多次與申請人溝通,詳細詢問被申請人的病史、日常生活表現、治療情況等;另一方面,承辦法官主動前往被申請人就診的醫院進行現場調查,向被申請人的主治醫生了解病情,并前往病床看到被申請人長期臥床、僅能通過胃管進流食維持生命,對外界聲音毫無反應的現狀。同時,承辦法官還對接被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村委會,全面核實其他近親屬情況,聽取被申請人的其他近親屬對被申請人行為能力狀況的意見,各近親屬對申請人的申請事項及醫院診斷結果表示認可,同意宣告被申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并支持由方某某擔任監護人。
在綜合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醫院診斷證明以及調查核實情況后,承辦法官認為現有證據已足以證明被申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且各方當事人對相關事實無爭議,無需再啟動司法鑒定程序。法院遂依法作出判決,認定被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方某某為監護人。
本案的高效審結,是印江法院踐行“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工作宗旨的生動體現,亦是將新時代 “楓橋經驗” 融入司法實踐。通過靈活運用調查核實手段,在確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前提下,避免了不必要的司法鑒定程序,有效縮短了審理周期,降低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切實保障了特殊群體的合法權益。
主編|王 錢 責編|樊 淦
編輯|任江濤 供稿 | 蒲學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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