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標注冊過程中,不少申請人會陷入 “追求吸睛卻觸碰紅線” 的誤區,“帶有欺騙性” 便是《商標法》明確禁止的注冊情形。這類商標不僅無法獲得核準,還可能浪費申請時間與成本,了解其背后的邏輯的和認定標準,對申請人來說至關重要。
法律紅線:《商標法》的明確禁止
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明確規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誤認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和注冊。這一 “絕對禁止條款” 并非主觀判斷,而是基于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立法本意 —— 避免消費者因誤導性標志作出錯誤消費決策,同時保障商標 “指示商品來源” 的核心功能不受干擾。
從司法實踐來看,2018 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的商標駁回復審行政案件中,涉及該條款的案件就達 240 件,在《商標法》絕對條款適用中占比頗高,足見其在商標審查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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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類典型:欺騙性商標的常見情形
司法實踐中,“帶有欺騙性” 的商標主要集中在三個核心場景,每類都有明確的裁判標準:
1. 質量誤認型:夸大宣傳超出事實
這類商標對商品品質作出絕對化或不符合實際的描述,易讓消費者產生錯誤認知。例如 “100% 純凈新西蘭” 作為非集體商標、非證明商標申請注冊時,因缺乏使用約束條件,易使公眾誤信其服務具備 “100% 純凈” 的特質;而 “THE FINEST TEA OF THE WORLD(世界上最好的茶)” 這類表述,會讓消費者誤以為商品是頂級品質,進而影響消費選擇,均被認定為帶有欺騙性。
2. 成分誤認型:虛假標注核心原料
商品功能與原料成分密切相關,若商標中包含的原料描述與實際不符,便可能構成欺騙。在 “勁牌蟲草勁” 商標駁回復審案中,“蟲草” 作為冬蟲夏草的簡稱,被相關公眾普遍認知為名貴藥材,而其指定使用的開胃酒、燒酒等商品中并未實際含有該成分,容易誤導消費者對原料特點產生誤認,最終被駁回注冊。
3. 提供者誤認型:攀附知名主體誤導公眾
部分商標包含知名人物姓名、組織名稱等要素,卻與該主體無任何授權或關聯,試圖借助他人知名度獲利。最典型的便是喬丹體育 “喬丹” 系列商標案,因 “喬丹” 與美國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喬丹形成穩定對應關系,相關公眾看到 “喬丹兒童”“喬丹體育” 等商標時,易誤認為商品提供者與喬丹存在代言、許可等聯系,對商品品質和背景產生誤判,最終被認定為具有欺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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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判斷:并非所有夸張都算 “欺騙”
很多申請人會疑惑,商標中帶有 “大王”“超級” 等夸張詞匯,是否會被認定為欺騙性?其實,司法判斷有明確邊界:
核心看 “是否引發誤認”:若標志雖有夸張成分,但根據公眾日常生活經驗不足以產生誤解,比如 “永和大王” 的 “大王” 二字,不會讓消費者對豆漿、飲料的質量或功能產生誤判,通常不認定為帶有欺騙性。
結合商品類別判斷:同一標志在不同商品上的認定結果可能不同。例如 “酵素” 用在 “酵母粉” 上符合公眾認知,但若用在 “飲料” 上,就容易讓消費者誤以為產品含有酵素成分,進而被認定為欺騙性。
以 “相關公眾普遍認知” 為標準:判斷時立足普通消費者的認知水平和生活經驗,而非專業人士視角,避免因小眾認知導致判斷偏差。
值得注意的是,“帶有欺騙性” 條款的適用不依賴實際使用中的誤認事實,而是基于對可能引發誤認的預判。即便申請人聲稱使用中未產生誤導,只要標志本身存在欺騙性風險,就會被駁回注冊,這是為了提前規制潛在的市場亂象。
注冊提醒:避開欺騙性陷阱的核心原則
商標注冊的核心是 “真實合規 + 區分來源”,想要避開欺騙性陷阱,需把握三個原則:一是不夸大商品質量、成分、性能等核心特點,避免使用 “最頂級”“100% 純” 等絕對化表述;二是不攀附知名人物、組織或地理標志,除非獲得明確授權;三是結合商品實際屬性設計標志,確保標志內容與商品類別、特性相符。
商標是企業的重要無形資產,注冊前充分了解法律紅線,才能提高核準概率,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如果對商標是否存在欺騙性存疑,建議提前咨詢專業知識產權機構,通過合規設計守護品牌發展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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