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法律顧問服務對《民法典》第六章“合同的變更和轉讓”的總結歸納,并重點對債務加入條款進行解讀。
本章系統地規定了合同關系在成立后發生變化的兩種主要形式:合同內容的變更和合同主體的變更(即轉讓)。主體轉讓又進一步細分為債權轉讓、債務轉移和權利義務概括轉讓。
一、 合同變更(第543-544條)
1. 協商一致原則:合同變更必須由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
2. 內容明確要求:變更的內容約定必須明確,否則法律直接“推定為未變更”。這強調了變更合同的嚴肅性,防止因模糊約定產生爭議。
二、 債權轉讓(第545-550條)
指債權人(讓與人)將債權轉移給第三人(受讓人),而無需債務人同意,但需履行通知義務。
(一)、轉讓自由與例外:原則上債權可以自由轉讓,但存在三類例外:
1、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如基于人身信賴關系的贍養費請求權)。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3.1、特別規則:約定不得轉讓的效力因債權類型而異:
3.2、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不知情的受讓人仍可取得債權)。
3.3、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約定不得對抗任何第三人,該約定基本無效。這極大促進了金錢債權的流通性。
(二)、通知生效主義: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發生效力的前提是通知。未通知,債務人仍可向原債權人清償而免責。通知一旦發出,原則上不得撤銷。
(三)、從權利隨之轉移:與債權相關的擔保權(抵押權、質權等)、利息債權等從權利自動隨主債權轉讓,無需另行辦理登記或交付手續。
(四)、債務人的抗辯與抵銷權保護:
1、債務人對原債權人(讓與人)的抗辯(如合同無效、履行不符等),可以向新債權人(受讓人)主張。
2、債務人在接到通知時,如果對原債權人享有到期債權或基于同一合同的債權,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五)、費用承擔:因債權轉讓給債務人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
三、 債務轉移(第551、553-554條)
指債務人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新債務人),此行為對債權人影響重大,故規則更為嚴格。
(一)、債權人同意原則:債務轉移必須經債權人同意。未經同意,轉移無效。
債權人被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二)、新債務人的權利與義務:
1、可以主張原債務人的抗辯。
2、不得主張原債務人的抵銷權(這是與債權轉讓的重要區別)。
3、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如利息),但專屬于原債務人的從債務(如與特定技能相關的義務)除外。
四、 權利義務概括轉讓(第555-556條)
指當事人將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這相當于“債權轉讓”和“債務轉移”的結合,因此必須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并同時適用關于債權轉讓和債務轉移的有關規定。
【重點解讀】債務加入(第552條)
債務加入,又稱“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本章新增的一個亮點條款,它為解決實踐中常見的“第三方承諾共同還款”問題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一、核心概念
債務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人)與債務人約定,或者第三人單方面向債權人表示,愿意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同一筆債務的行為。加入人并不替代原債務人,而是加入到債的關系中,與原債務人成為連帶債務人。
1、與債務轉移的區別:
債務轉移(免責的債務承擔):原債務人退出,由新債務人獨立承擔債務。需要債權人同意。
2、債務加入(并存的債務承擔):原債務人并不退出,加入人與原債務人并存,共同對債權人負責。程序上更為簡便。
二、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
(一)、成立方式:
1.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后通知債權人。
2. 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
(二)、生效條件:采用“推定同意”原則。
1、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沒有明確拒絕的,即視為債務加入關系成立。
2、這與債務轉移需要“明確同意”的嚴格規則形成鮮明對比,降低了債務加入的門檻,有利于債權人利益的實現。
(三)、法律效果:
1、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2、“連帶債務”意味著:
2.1、債權人可以同時或先后向原債務人、加入人、或他們兩者共同主張全部或部分債權。
2.2、任何一方清償了債務,都導致整個債務的消滅。
3、加入人承擔責任的范圍以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為限。如果未明確范圍,則推定為對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實踐意義
債務加入條款為企業融資、資產重組以及解決債務糾紛提供了靈活的工具。例如:
1、母公司為子公司擔保:母公司出具函件,表示愿意對子公司的某筆貸款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2、第三方為債務人增信:在項目合作中,有實力的第三方承諾與項目公司共同履行付款義務,以增強債權人的信心。
3、政府或控股股東協調解決企業債務:地方政府或控股股東出面承諾共同解決當地企業的欠款問題。
總結:《民法典》第552條通過確立“通知即成立,不拒絕即生效”的規則,債務加入的成立不以“書面形式”為必要前提,口頭承諾結合持續行為同樣構成;極大地便利了債務加入的成立,體現了法律在保障債權人利益與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之間的平衡,為市場經濟中的信用增強和債務化解提供了重要的法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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