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遇到個話題,覺得很值得一說。保健品行業(包括各類豐胸壯陽美容產品)的營銷手段一直在不斷發展,是不斷在犯罪邊緣試探、并以此完善營銷手段的過程。
最早的時候,保健品的宣傳是很大膽的,明著說自己對什么什么癥狀有治療效果,當時實務中對這類行為也基本不處罰,只有少數以宣傳廣告罪來定,但在定罪過程也都很勉強。
在銷售過程中,銷售人員也有一套固定的話術,大概就是通過某種“診斷”,判斷顧客患有某某病,然后再介紹自己的產品可以“治療”顧客的病,給顧客施加心理壓力。這些“藥”一買就是幾個療程,少則幾百,多則數千,價格貴得離譜。
再后來,對于通過宣傳或銷售話術“明示”或“明顯暗示”自己是藥,可以治療某些疾病的情況,被追究了生產、銷售假藥罪。
保健品企業稍微消停了一點,不敢直說了,對宣傳和銷售話術作了修改,禁止直接使用“診斷”“治療”或相近的用詞,提供“診斷”的也不再是醫生,而是“專家”。
同時也引進了中醫概念,編造或使用中醫上的偽概念,比如體寒,宮寒,虛熱,等等;同時對自己的產品,也只是強調有某些方面的功效,或者含有某某成分,可以預防。以此進行規避。
PS:中醫和玄學簡直是詐騙罪的天生護盾。
大概在2015年之前,對此類做法的處罰比較混亂,除了明顯能認定為“藥”的,以生產、銷售假藥罪處罰之外(實際上非常少,稍有幾家被處罰,其他企業就學聰明了,早就規避了這一罪名),對于這類違規銷售保健品的情況,有定虛假廣告罪的,有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有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還有定非法經營罪的。
2015年之后,處罰手段開始趨向于統一認定為詐騙罪。
主要的原因和理由包括:
1、偽劣商品罪一節里面“產品質量不合格”這條路慢慢被企業堵死
企業一直在吸收實務中的處罰和裁判理由,補上漏洞。而在過去的判決中,產品本身的問題一直是認定有罪的重要理由。比如,產品是“三無”產品;產品實際上只是糖水,不含有任何有效成分;產品的生產配方沒有任何含金量;產品的生產成本極低,與售價形成鮮明對比;……等等
相應的,企業也在調整。
銷售的產品慢慢被完善為有注冊的商標,確定的生產廠家,合規的生產手續,申請了專利的配方,叫作“XX精華”等等看起來就很高端的成分。
宣傳和銷售的口徑也從一開始明著說自己能治病,慢慢改善為強調自己能增強體質,驅寒,去濕,補氣,等等。
這就導致很難從產品本身去證明它沒有功效。比如,產品里加點枸杞成分或者生蠔成分,就宣稱自己能壯陽,這是無論如何也沒法證偽的。
也正因如此,實務中已經基本放棄從“產品是否真實有效”來認定犯罪的路徑。
2、認定詐騙罪的核心邏輯
此類認定詐騙罪的邏輯與將“酒托”認定為詐騙罪比較相似,主要是考慮銷售人員在銷售過程中使用話術、套路,冒充專家,以“會診”或變相“診斷”的形式,使顧客產生虛假認知,誤以為自己患有某種疾病,需要購買、使用產品進行“治療”或變相治療。
這種情況下,顧客(受害者)的購買意愿是在“藥托”的引導下產生的虛假認知,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當然可以構成詐騙罪。
在此基礎上,如果產品本身仍存在一定問題,如同一套產品有多個價位,或者不同價位的產品實際上是換湯不換藥,或者宣傳的不同功效的產品實際上都是同一成分,或者產品的價格虛高,都可以進一步加強詐騙罪的認定。
這一定罪邏輯的核心在于“診斷”、“疾病”、“產品”,而企業也在不斷完善這些環節。
“產品”部分如上所述,已經被掩飾得差不多了;“診斷”行為從過去由銷售人員草率、隨意的認定,改為以專門的設備來提供結論;“疾病”也從明確的疾病名稱,替換為中醫里的偽概念。
這些手段都使保健品的銷售認定為詐騙罪提高了難度,但其核心是不變的,始終是以某種手段使顧客產生自己處于某種debuff的虛假認知,再騙顧客購買其產品來解除這一debuff。
這是保健品詐騙的根本,也是企業牟取暴利的核心手段。如果不使用這一手段,那保健品本身當然也都是依法依規生產的食品,生產、銷售行為當然也不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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