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別人的小客車指標買車,沒想到指標所有人欠債,財產被強制執行,那這輛車究竟應該算誰的?會不會被查封?來看看海淀法院近期發布的這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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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指標全款買的車被強制執行
張成(化名)租賃他人指標用于購買車輛,并登記于指標人名下。后指標人因無法償還他人債務,名下財產被強制執行,該車輛被查封,在執行過程中,張成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將申請執行人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涉案車輛為其所有,停止對涉案車輛的執行。
張成訴稱,其全款購買凱迪拉克轎車一輛,現場與王永(化名)簽訂了《指標租賃協議》,并支付五年號牌租金。后涉案車輛被法院執行局扣押。扣押理由為:此車輛因涉謝正(化名)與王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被執行。張成認為,其與王永的指標租賃協議真實有效,其支付了75000元的租金后才取得了該客車指標的使用權。涉案車輛為其全款購買且實際占有,應為其所有,謝正無權對上述財產申請執行。
謝正辯稱,涉案車輛系在北京市購買并在北京市登記使用的車輛,張成明知自己目前未取得本市購車指標,仍通過中介介紹與王永簽訂《指標租賃協議》以此規避機動車登記規定,構成對機動車登記管理公共利益的損害,其行為不應受到法律保護,張成要求確認其系涉案車輛的所有權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其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第三人王永未作陳述。
法院:駁回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本市實施小客車數量調控措施;第七條規定,指標有效期為12個月,不得轉讓。
根據上述規定,涉案機動車車輛登記于王永名下,王永為該車輛的權利人。張成主張其全款購買涉案車輛并實際占有,車輛未登記于其名下系因張成沒有北京市小客車購車指標,故租賃王永的購車指標購買涉案車輛,其為涉案車輛的所有權人。張成雖與王永簽訂了小客車指標租賃協議,但該協議因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涉案車輛未登記于張成名下,不得對抗作為債權人的善意第三人謝正。張成于執行異議訴訟程序中要求確認涉案車輛為其所有并要求停止對車輛的執行行為,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最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
指標不得買賣、出租或出借
北京市于2010年12月23日頒布的《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在北京市購置車輛,需要有車輛配置指標,方可辦理車輛所有權登記。
法官提醒,購車指標是取得車輛所有權的相應資格條件,且指標僅限指標所有人使用,不得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者出借。沒有小客車指標而租賃他人指標購買車輛,違反了上述規定,擾亂了對小客車配置指標進行調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予否定性評價。
本案中,張成對涉案車輛享有的權益無法對抗善意債權人,故張成要求確認涉案車輛為其所有并停止執行的請求,無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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